沪府办发〔2007〕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本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切实维护上海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本市开展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责任感和迫切感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非法证券活动有所抬头,且手段更加隐蔽。上海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非法证券活动相对频发,形成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高度,提高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责任感和迫切感。
二、进一步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合力
(一)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地方各级政府是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责任主体。市政府已建立由上海证监局、市委政法委、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14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参加的上海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上海地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联席会议具体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上海证监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由上海证监局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和性质认定;市金融办配合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持协助行政部门提前介入,共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未构成犯罪的,由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对同时涉嫌非法发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及虚假注册、抽逃注册资本等其他行为的,市工商局、上海证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查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中心的管理。此外,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履行职责,做好涉及本辖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过程中的协调、稳定及善后工作,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原则上以非法证券活动主体注册地为主,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地协助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坚决杜绝相互扯皮、推诿观望的现象。
(二)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快速反应机制。要尽快建立情况通报机制,由有关部门及时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信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加强对非上市股份公司、产权经纪机构、产权经纪人等的日常监管,确保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信访举报实行“首访负责制”,各部门在接到信访举报后要进行必要的初查,在掌握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对案件线索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要抓紧进入司法程序,确保非法证券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建立预警机制。要建立起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政府查处相结合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引导群众增强识别能力,强化法制意识,自觉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使非法证券活动无机可乘。
三、落实近期几项重点工作
(一)对辖区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展一次摸底调查,相关部门要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通过摸底调查,掌握本市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总数,并掌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托管、融资需求等情况。
(二)对辖区产权经纪机构开展一次专项清查。相关部门要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这次专项清查。通过专项清查,了解产权经纪公司的产权经纪资质、产交所会员资格、非上市公司股权代理转让活动等情况,掌握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置。
(三)对案件涉及金额大、人数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产权经纪机构开展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侦查,上海证监局要及时进行性质认定,各区、县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好善后及其他相关事宜。
(四)对辖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产权经纪、登记及交易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证券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公众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公司法》、《证券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精神,教育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发行证券,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也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便利;对已经发生的行为,立即停止并消除影响。要告诫社会公众,参与非法证券业务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使社会公众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辖区预防、识别和快速反应的监管环境和舆论氛围。与此同时,可通过发布风险提示函,要求上述机构规范运作并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涉及此类案件的司法救济途径,给案件涉及的投资者予以必要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