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08〕52号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水污染防治的需要,除青浦区按照环境保护部第28、30号公告要求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外,自2009年2月1日起,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杂环类农药、电镀、羽绒、合成革与人造革、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类制药和制糖等12个工业行业项目(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日期为准),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已公布的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二、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
三、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四、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2008)
五、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六、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七、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八、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九、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十、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十一、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十二、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