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09〕6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39项)
一、市商务委(3项)
(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二)向国外签发邀请外国人来华从事经贸活动的签证通知的审批
(三)对拍卖企业设立的许可
二、市民族宗教委(2项)
(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
(二)申领“清真”标志牌审批
三、市司法局(2项)
(一)律师执业核准(律师执业证依申请注销)
(二)律师执业核准(律师执业类别变更)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项)
(一)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五、市建设交通委(8项)
(一)建设工程报建许可(该事项是为“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而采取的积极措施,其他建设项目视情况而定)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直接发包手续办理(该事项是为“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而采取的积极措施,其他建设项目视情况而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备案手续办理(该事项是为“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而采取的积极措施,其他建设项目视情况而定)
(四)建设工程报监(该事项是为“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而采取的积极措施,其他建设项目视情况而定)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该事项是为“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而采取的积极措施,其他建设项目视情况而定)
(六)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该事项是为“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而采取的积极措施,其他建设项目视情况而定)
(七)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该事项是为“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而采取的积极措施,其他建设项目视情况而定)
(八)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因地下管线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暂时予以保留审批
六、市农委(1项)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七、市环保局(1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6个基准灶头以下(不含6个灶头)且不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八、市规划国土资源局(1项)
简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
九、市卫生局(1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实施范围: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游艺厅(室);公园;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棋牌室)
十、市新闻出版局(1项)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十一、市体育局(4项)
(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
(二)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三)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四)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十二、市绿化市容局(2项)
(一)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
(二)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店招店牌)审批
十三、市交通港口局(3项)
(一)自有校车、租赁校车备案
(二)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三)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十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2项)
(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
(二)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许可
十五、市邮政管理局(4项)
(一)邮政企业暂时停止或限制办理邮政业务审批
(二)仿印邮票图案及制品审批
(三)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四)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审批
十六、市档案局(2项)
(一)对档案馆征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有档案的审批
(二)对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
附件
上海市 (委办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样本)
( ) (审批事项名称)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上海市 (委办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关条款)
2、
3、
……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
2、
3、
……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2、
3、
……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