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四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工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坚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体现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基本目标。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环节中解决的事项,取消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二)将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流程,整合归并为“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四个主要环节。
(三)每个环节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每一环节并联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环节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部分原由各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体关系不变,需要出具审批意见的出具审批意见,需要备案的备案。
(五)加强行政审批中部门之间协调和上下道流程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本方案与本市投资立项管理改革同步实施,主要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建设工程中试行。审批制项目建设工程有条件的,也可参照实施。
四、改革的主要流程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
这个环节重点明确建设用地和相关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包括规划、土地、资金、环保、地质等各项参数。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属审批制项目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
属核准制项目的,先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其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在项目核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
对同步办理事项,建设单位同时递交不同事项的申请表;相同的申请材料(如资质证明材料等)可只提交一份。办理结果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发出,审批通过后,一并送达申请人。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按照“分部门、分步骤、按权限、格式化”的原则,向相关管理部门征询出让条件,以及是否参与下一环节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意见。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同意且不参加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延长反馈时间。
取得出让条件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入市审核、出让公示等事务。程序完备后,组织土地招拍挂或者协议出让。
签订出让合同后,受让人向投资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属核准类项目,在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后,办理核准手续。项目备案后,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自有土地建设
属审批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办理期间,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属核准制项目的,首先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办理期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4.这个环节完成后,如项目用地上有拆迁的,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并开展工程报建、勘察设计招标、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和项目环评等工作。
外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报建后可直接进行承发包。
(二)设计方案审批
这个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咨询。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可以向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2.受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后,将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的材料分袋包装,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3.审批决定。相关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专业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汇总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可以组织会审,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根据协调情况,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批决定。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统一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
4.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临时项目,零星项目(建制镇个人建房、简棚屋建房),工业区内通用厂房、普通仓库等项目,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项目等,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充分告知应尽事项后,免于审核设计方案。
(三)设计文件审查
这个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管理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投资立项属于市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权限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中央企业在沪投资的项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工程安全质量需要重点监管的项目。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2.受理。建设单位按照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分类,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3.设计文件审查。总体设计文件由建设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投资、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交通、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意见通知审图公司,在施工图审查中落实。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审图公司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会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意见。
审图公司在出具审图意见同时,向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建设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4.这个环节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属于划拨项目的办理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部门办理施工监理招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使用粘土砖核定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四)竣工验收
这个环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条件和范围。建设单位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也可以委托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竣工验收并联服务,代为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可以就全部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也可以就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
2.提供指导。建设单位需要征询竣工验收法定条件具体内容的,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3.受理。建设单位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并递交根据参加验收管理部门分袋分装的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4.验收。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受理决定书后,要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必要时,建设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会审。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意见反馈建设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视作同意竣工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汇总相关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意见汇总表》。
5.验收结果。建设项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意见汇总表》向相关管理部门领取规划、环保、消防审批意见,领取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部分专业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领取合格部分的批准文件。
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向建设管理部门反馈验收意见时,同时附整改通知书。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的,以及试运行、试生产后的验收项目,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复验或者验收。
五、本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的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实施本方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方案的实施时间
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

2.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3.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

为发挥原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的优势,打造精简高效的行政审批流程,按照上海成为“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地区之一”的目标,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按照法定职责,梳理法定事项,结合市委课题研究成果,再造审批流程。
(二)公开透明原则。管理要求事先告知,管理过程公开透明,积极推进公众参与,配套建立诚信体系。
(三)提高效率原则。简化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加快审批进度。
(四)强化服务原则。减少行政层次,管理重心下沉,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二、改革思路
(一)审批事项“能并不串”,压缩审批时间。内部发挥两局整合优势,建设项目同一管理阶段的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外部加强政府服务,在土地出让、设计方案审批等关键环节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协调,一站领证。
(二)审批权限“能合不分”,减少交叉审批。根据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拟按现行规划市区分工审批,近93%事权下放区县。其中,涉及市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市属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项目、市批重大社会事业项目,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明确审批条件,推进格式化和标准化审批。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和资源共享水平,推行在线审批和网上监管。
(四)推行告知承诺,加强监督制约。对于审批申报和实施建设中不诚信的建设单位,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联合查处,并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限制其房地产市场准入。
三、改革方案
(一)管理阶段
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土地供应管理。在此阶段,项目落地并确定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包括规划、土地、资金、环保、地质等各项参数)。
第二阶段: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在此阶段,结合建设项目设计的逐步深化,对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核。其中,社会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拟合并为“设计文件审查”。在设计方案深度,确定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和建筑高度,协调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利害相关人的关系,并按规定组织公众参与程序;在初步设计深度,明确工程各专业规范的要求,解决配套设施的接入和设计深化;在施工图深度,落实所有设计规定及相关审核要求,是建筑施工所依据的详细图纸,据此可以进行现场施工。
第三阶段:建设过程监管。在此阶段,确保各项管理要求的实施和落实。对建设单位是否按图施工进行监管,对土地出让受让人是否履约进行监督。
(二)审批流程
针对不同的投资审批方式(审批、核准、备案)和土地供应方式(储备、划拨、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自有土地),建设项目按以下流程审批(附流程图):
1.土地储备流程(审批制);
2.招拍挂出让流程(核准和备案制);
3.协议出让流程(核准和备案制);
4.划拨项目流程1(审批制);
5.划拨项目流程2(核准制);
6.自有土地项目流程1(审批制);
7.自有土地项目流程2(核准制);
8.自有土地项目流程3(备案制)。
土地租赁参照土地出让流程办理。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程序另行制定。
(三)主要改革措施
1.同步受理,改串联为并联
项目在同一报批阶段涉及的规划和土地的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包括:第一阶段划拨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地名申请同步,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同步;第二阶段的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第三阶段的城建档案竣工验收和规划竣工验收、土地验收同步。
建设单位可同时填写不同事项的申请表;相同的申请材料(如资质证明材料等)可只提交一份;受理后通过内部分工并联审批;同步受理事项的办理结果仍应依照法定顺序分别发出,审批通过后,一并送达申请人。
2.搭建平台,协调跨部门工作衔接
在具有综合管理功能的环节搭建管理平台,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并联审批和办理报批,“一站领证”。
(1)土地招拍挂入市准备环节
土地招拍挂入市准备实行“分部门、分步骤、按权限、格式化”征询。
分部门征询: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征询部门分两类,第一类为必询部门,包括投资、产业、环保、建设、房管、绿化市容、交通港口、消防、民防、卫生防疫等10个职能相关管理部门。第二类为选询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不同区位、类型和设施配套等不同情况,还可以征询轨道交通、水务(上水、下水、防汛)、河港、铁路、航空、军事、供电、燃气、电信、气象、文物保护、安监、安保、测量标志、抗震等部门。
其中,针对本市投资由多个部门管理的现状,经营性项目除征询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外,大卖场项目还需征询商务委的意见,加油站项目还需征询经济信息化委的意见,宾馆项目还需征询商务委、旅游局的意见,产业类项目征询经济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针对管线配套由多个部门管理的现状,实行“归口征询”。住宅项目征询区县房地局的意见,特定区域(两岸、世博、虹桥枢纽、临港、洋山、长兴)和各工业区范围内的项目征询有关管委会等综合管理机构的意见,其他项目征询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中心城区市政配套局、市政署)的意见。
分步骤征询:在征询部门意见时,分两步进行,首先征询投资和产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取得意见后,将规划条件、土地条件、投资和产业意见,以及地形图等材料一并送其他部门征询意见,其他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
按权限征询:由于各部门市区权限分工不一,为便于操作,供电、电信、消防、轨道交通等专业,审批权限集中在市级部门的,涉及两岸、世博、虹桥枢纽以及临港、洋山、长兴、化工区范围内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项目的,出让人向市级部门征询。民防、绿化、市容环卫等专业,审批权限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致的,出让人向同级部门征询。其他的,由出让人按属地化原则向土地所在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发出书面征询,超过区县职能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区县职能部门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级职能部门,并将市级职能部门征询回复代转反馈出让人。
格式化征询:明确分用途、分部门的格式化征询内容,并作为土地出让必要的建设条件。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同意且不参加设计方案审查。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延长审批时间。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环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操作办法和审批要求如下:
咨询。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可以向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编制。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
送审。建设单位按照签定合同或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时被告知的参与审批部门的名单,将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的材料分袋包装,如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的一并附上,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受理。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件后,向相关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送审的材料。相关管理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材料进行预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正式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馈补正材料通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当日转送建设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视作同意处理。建设单位再次申报修改后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时,不再提交与修改内容无关的材料。
审理。相关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专业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建设单位作局部调整后再予批准的,应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可延期10个工作日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馈最终审批意见。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止审批时间,并在中止情形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最终审批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视作同意处理。
审批决定。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同时附上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综合协调时,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和审查不同意的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对建筑设计方案中分歧部分进行专题研究。经过综合协调,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布局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批准,有关专业管理技术要求无法达标的,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由建设单位承诺在下阶段审批中达标;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设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审批文件均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
3.分类管理,改革审批方式
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减免或简化部分事项的审批。主要有:
地质灾害评价目录式管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地质灾害评价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一般建设项目,非易发区的大部分项目免于地质灾害评价。同时简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评价的程序,推行标准化、格式化评估。
简易建设项目免于审核设计方案。对临时项目、零星项目(建制镇个人建房、简棚屋建房)、工业区内通用厂房、普通仓库等项目、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项目等,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充分告知应尽事项后,免于审核设计方案。原审核设计方案时应呈报表现的内容,在施工图的总平面图中应予表现,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一并审核。
四、实施意见
(一)加强相关行政审批衔接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积极研究与本办法实施配套的各项专业标准和管理规范,进一步落实管理程序的衔接。各区县政府应推进和落实区县规划国土资源机构改革和职能整合,确保办法在区县的有效实施。
(二)做好办法实施准备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完善格式化审批规范,并加快信息化建设,结合区县机构改革的进程,加大培训力度,在二季度先期开展招拍挂改革试点,并积极做好审改全面实施准备。

土地储备流程图(审批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招拍挂出让流程图(核准和备案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协议出让流程图(核准和备案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划拨项目流程图一(审批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划拨项目流程图二(核准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自有土地项目流程图一(审批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自有土地项目流程图二(核准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自有土地项目流程图三(备案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附件2


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核准、备案类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
涉及全市综合平衡、政府定价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制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流程中部分环节,有条件的,也可参照试行。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初步设计审批。
二、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是全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是本区(县)设计文件审查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成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分中心,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按照市、区(县)项目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县)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委托其负责管理所属区域内相关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涉及文物、古树名木、危险化学品等专业的特殊建设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项目分工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管理:
(一)投资立项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权限的项目。
(二)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
(三)中央企业在沪投资的项目。
(四)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五)按照国家规定工程安全质量需要重点监管的项目。
1.超高(高度超过100米)超限和单跨跨度超过60米的建设项目。
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3.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4.其他特殊建设项目。
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四、审查程序(共30个工作日)
(一)申报
项目符合受理范围要求且已通过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单位向审查中心或者区(县)相应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提交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并附有关送审资料。
(二)送审资料要求
送审资料应包括:
1.项目设计文件送审的申请表
申请表应说明项目概况(工程地点、内容、规模、总投资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所处阶段、项目分期建设及设计文件分期送审要求、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并列出送审文件清单。
2.前期审批文件和相关部门本阶段需要审查的材料
项目报建文件、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送审的材料。
3.项目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两类文件
总体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总说明及总平面;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等专业设计说明;建筑专业平面、立面、剖面图;结构专业桩基平面、基础平面、各层结构平面图,相关专业总图和系统设计图纸;工程总概算书,超限建筑还应当提供设计计算书。其他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施工图包括总体设计文件以外的所有图纸。
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编制深度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规定执行。
其中总体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对应总用地面积一次送审,施工图可以按单体送审,并在申请表中说明。
4.按规定已经完成的专项审查、专项技术评审等评估报告
(1)含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应当提供超限建筑抗震专项审查意见。
(2)基坑深度达到7米(含7米)的,应当提供安全评估报告。
(3)超出玻璃幕墙使用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玻璃幕墙设计的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
(4)需要进行交通评估的大型建设项目,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难度高、危险性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专项评估论证意见。
上述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进行专项审查和技术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受理(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一门式受理建设单位的送审材料,送审材料范围根据参加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审查的管理部门意见和建设单位提出的需要参与本阶段审查的其他管理部门确定,受理材料要求按相关部门各自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收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受理征询单,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受理或者补正材料意见。
受理机构发现含超限高层建筑、基坑深度达到7米(含7米)、超出玻璃幕墙使用范围、需要进行交通评估的大型建设项目,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难度高、危险性大的建设项目未能出具专项咨询、评估报告的,应当督促送审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完成咨询、评估工作。
受理机构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正材料。
建设单位完成咨询、评估和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以上工作完成后,受理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决定书。
(四)确定审图公司
审查中心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包括市级统一平台和区、县执行终端),建设单位在电子信息平台上从符合条件的审图公司中随机抽取两家审图公司,并从中选取一家审图公司,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
(五)甄别、分送设计文件(2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将建设单位送审的材料进行甄别,第一类为总体设计文件(需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和专业审查),分送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由建设管理部门收集汇总)。第二类施工图送交确定的审图公司审查。
(六)总体设计文件审查(10个工作日)
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投资、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交通、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会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工作(其中相关部门应当在前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到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将会审意见反馈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将会审意见通知审图公司,在施工图审查中落实。如果会审不同意,由受理机构通知建设单位和审图公司中止(中止时间不计入审图时限)审查。
(七)施工图审查(20个工作日)
审图公司接到受理机构审图通知和转送的施工图文件后,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会审意见,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出具审图意见和审图备案
审图公司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意见。同时向受理机构进行备案。对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受理机构。
(九)备案管理(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应当进行备案审查和抽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十)重新审查
因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未通过被中止审查或备案未通过的,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时限重新计算,但初次申请已提交的有效材料不需重复提交,施工图审查仍由原审图公司负责。
五、领取批准文件和办理手续
施工图审查备案通过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使用粘土砖核定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六、其他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由受理机构一门式受理,并按照严格初步设计审批的程序管理。
已取得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意见和审图合格书后,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原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提出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审查申请。


附件3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实施办法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为企业竣工验收提供并联服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并联服务范围
建设单位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也可以委托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竣工验收并联服务,代为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可以就全部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也可以就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
二、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区(县)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管理区域内相关项目的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三、办事流程
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平台,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相关验收工作同时进行,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准备阶段
1.建设单位在委托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时,应当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需要征询竣工验收法定条件具体内容的,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2.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目录。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的资料按照参加验收的管理部门分袋分装。
(二)受理阶段(5个工作日)
1.建设单位向市安质监总站或者区(县)相应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递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委托申请表》和分袋分装的竣工验收资料。
2.受理机构预受理后,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资料收讫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资料转相关管理部门。
3.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条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反馈同意受理或者补正材料意见。
4.受理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受理决定书或者补正材料的意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在建设单位补正材料后正式受理,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工作日。
(三)验收阶段(13个工作日)
1.受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受理决定书后,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具体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并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受理机构可以组织会审。
2.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意见反馈受理机构。
3.对未在规定时限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视作同意竣工验收。
(四)回复阶段(2个工作日)
1.受理机构汇总相关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
2.对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凭受理机构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向相关管理部门领取规划、环保、消防审批意见,领取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对部分专业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领取合格部分的批准文件。
3.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向受理机构反馈验收意见时,同时附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受理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4.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对整改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和相关证照,并将竣工验收意见抄送受理机构。
5.对于试运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试生产期满后,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或者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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