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近年来,本市林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森林资源快速增长。到2008年底,林地总量近14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11.63%,为改善城市环境、建设生态城市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森林面积增加,本市发生森林火灾的概率也越来越高,近年来已多次发生森林火警,森林防火形势严峻。对此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要求切实加强本市森林防火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生态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森林防火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森林防火工作关系到森林资源的安全,关系到城市生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对维护城市生态安全、推进上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二、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的规定,建立健全高效精干、保障有力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指导与协调;建立和完善反应快捷、运作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重要信息的沟通、协调,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政令畅通,全面提高我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水平。
有森林区域的区县、镇(乡)政府要成立森林防火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国家级森林公园、外环生态专项建设区、黄浦江水源涵养林、沿海防护林、大型生态片林等管理单位要建立专门护林防火组织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有关方面要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干部、防火人员的业务技能。要开展公安(消防)人员森林扑火实战能力培训,强化安全避险知识教育,确保扑火人员生命安全。
三、推进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要强化现有林地的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防火隔离带等森林防火基础建设,推进新建林地的配套生物防火林带建设,配备相应的林火扑救工具,配置交通车辆、通讯设备、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做到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推进森林火灾智能监控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森林防火预警的及时性、有效性。
加强森林防火基础标准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不同类别林地火险区防火配套工程建设标准,装备配备标准以及防火公益宣传、防火检查、防火扑救、防火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等常规性管理工作标准。
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有森林区域的区县、镇(乡)政府要将森林防火基础建设纳入同级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森林防火费用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积极探索有偿防控和救助模式。完善相关政策,对执行预防和扑救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
四、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镇(乡)政府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推进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统筹协调;气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森林火灾监测、预测预报和扑救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落实森林防火资金保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逐步形成“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森林防火工作新机制。
加大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情隐瞒不报贻误扑火战机、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伤亡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
加强宣传教育。要依托新闻媒体,深入开展《森林防火条例》、火源管理规定、安全避险知识的普及教育,加大森林防火公益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安全防火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的氛围。
加强预测预报。要继续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根据火险等级提前预警,特别是在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重要时段,要全面落实应急防范措施,真正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加强隐患排查。要深入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活动,找出火灾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着重加强防雷击和防火重点区域居民火源管理,对防火重点区域在防火重要时段,要加强巡查监管,坚决管住野外火源。
加强应急处置管理。要根据不同火险等级,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工作应急预案,加强森林防火实战演练,一旦发现火情,要快速反应,在最短时间内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资金物资到位、扑火人员到位,高效妥善处置火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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