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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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和标准。研究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展探索建立开放型经济中市场监督管理新体制等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相关领域重大问题。

  (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许可。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名称核准体系,核发有关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三)组织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按照要求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的市场综合监管。组织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重大违法案件,开展大案要案的督查工作。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执法。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国家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协助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拟订合同监督管理的制度和具体措施,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和广告行业专业标准,监督管理广告经营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拟订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消费维权体系。负责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并实施联合惩戒。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组织质量技术攻关,加强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推动相关领域军民融合,建立和完善质量发展工作体系。监督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编制和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制定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管理和指导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食品安全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市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负责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的组织制(修)订、审批和发布。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政府标准化引导政策和措施,组织和推动“上海标准”工作。组织推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国际标准化活动和采用国际标准以及国外先进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组织制(修)订、审批和发布。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进检验检测行业改革和发展。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提升市场监督管理技术机构的能级和国际化水平。

  (十五)负责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开展管理体系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对认证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推进标准化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推进相关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有关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七)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推进能源计量工作,促进绿色发展。组织制(修)订节能环保地方标准,组织落实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十八)管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档案、督查督办等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以及涉港澳台相关合作与交流。

  (二)综合规划处(政策研究室)。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及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文件起草、统计工作等。

  (三)法规处。研究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四)干部人事处。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

  (五)科技和财务处。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和评奖,提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项目指南。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及制装管理工作。

  (六)新闻宣传处。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关领域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等工作。

  (七)老干部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有关统战工作。

  (八)执法稽查处。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导查处市场主体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办具有重大影响、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九)登记注册处。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经营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及维护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十)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组织协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管理。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十一)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协助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拟订反垄断和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和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十二)反不正当竞争处(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处)。拟订反不正当竞争相关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承担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以及组织查处大案要案工作。

  (十三)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拟订合同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

  (十四)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监督管理广告经营活动。组织指导各类广告机构和行业组织。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承担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消费维权体系。

  (十六)质量发展处。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拟订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编制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十七)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产品质量及相关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八)食品安全协调处。拟订食品安全规划、计划及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承担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以及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协调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十九)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十)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拟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部署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并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和召回处置。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应急评估、风险预警等工作。

  (二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作业人员。

  (二十四)计量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市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的组织制(修)订、审批和发布。承担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开展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以及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标准技术管理处(产业发展标准化处)。承担组织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和国际对标采标在全市贯彻落实的相关工作。

  (二十六)标准创新发展处。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团体(联盟)标准化工作。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物品编码工作。承担节能环保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落实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参与国际标准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其他国际或者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承担《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有关通报和咨询工作。

  (二十七)认证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拟订认证行业的发展规划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开展管理体系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对认证机构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有关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十八)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和检验检测行业标准规范,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检验检测机构和行业改革发展工作。参与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或者区域性组织活动。

  (二十九)党建工作指导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基层党建有关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办公地址:肇嘉浜路30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30

  联系电话:021-64220000

  负责人:倪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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