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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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处理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区政府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技术利用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报生态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任务、规划和政策,承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本市的履约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提出问责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组织协调长江三角洲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工作,组织研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长江三角洲区域防治联防联控协作重点。

  (十六)会同区委组织部门提名、考察区生态环境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加强对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履行生态环境职责和落实生态环境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考核,对区生态环境部门党的建设进行指导。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组织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监测、监管、执法、督察为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上海。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 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减排相关工作及有关政策制定、碳指标的核定和考核等工作;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生态环境及节能减排资金、政策的统筹协调。

  2. 与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本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划定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

  3. 与上海市水务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负责并监督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上海市水务局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参与指导排污口设置和管理。

  4. 与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2)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上海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5. 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监管各类自然保护地,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要求,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信访办公室)

  负责机关行政和党务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牵头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区域协作处)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预算、核算、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和内审工作。组织协调长江三角洲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工作,牵头组织落实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生态环境领域对口支援和交流合作工作。

  (四)法规与标准处

  负责组织有关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实施细则的拟订和解释工作,牵头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承担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五)干部人事处

  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六)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承担与生态环境国际组织联系事务。

  (七)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相关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八)水生态环境处

  负责地表水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监督指导排污口设置。

  (九)海洋生态环境处

  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大气生态环境处

  承担组织拟订大气、噪声、光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和国际公约履约等工作。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处

  承担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任务、规划、政策并协调推进,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管理等工作。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负责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三)辐射安全管理处

  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以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利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十五)生态环境监测处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十六)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处

  负责拟订生态环境执法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活动和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工作,推进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织拟订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生态环境应急工作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总机电话:021-23111111

  负责人: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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