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11月15日,静安区胶州路高层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火灾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发生当晚,国务院工作组紧急赶到上海,指导火灾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认真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做好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11月15日晚,市委、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抢救、救治和善后等各项工作。16日上午,市政府召开全市防火及安全生产电视电话紧急会议,要求全市各有关方面全面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心组织,全面动员,全力做好“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各项工作。同时,立即在全市开展一次防火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坚决消除安全隐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不松懈、不麻痹。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消防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针对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当前冬季火灾易发、高发的特点,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抓好防火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和谐稳定。
二、扎实开展全市防火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立即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针对当前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检查,重点检查消防和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公安、安监、建设、文化、教育、工商、旅游等部门要以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托儿所、敬老院、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易燃易爆单位、危棚简屋,以及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等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督促有关单位、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要对建筑工地普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抓紧制订完善工地管理和文明施工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准开工。对发现的消防隐患,要坚决整改。对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单位、整改措施不认真落实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坚决杜绝一切重大消防和安全生产隐患。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在11月25日前,将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防火和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成立工作检查组,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严格落实消防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层层细化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加大消防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全民防火安全意识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组织开展消防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级新闻、文化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和传播媒介,积极主动做好消防和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宣传典型事例和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全民防火安全意识。各类学校要对学生开展必要的防火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灭火救援准备
要大力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消防站点布局,配齐、升级消防车辆装备和消防个人防护器材,加强市政消火栓等消防水源建设和管理,满足特大型城市对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的需求。公安消防部门要针对火灾的特点和规律,加强灭火战术研究和实地演练,严格落实执勤战备制度,完善各类灭火救灾预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