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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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0〕2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运行,经与各有关部门研究,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从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出发,以理顺产权关系为重点,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以推进公司制改制为主要形式,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新的经营体制和机制。

二、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愿、政府引导。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深化改革,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改革形式。政府积极引导并为企业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企业深化改革,既要尊重当初改制时的历史,又要充分考虑到自身和现实环境的变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统筹兼顾,协商解决。统筹考虑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内部存在争议的资产归属,可由利益各方协商解决。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公开、公平、公正。深化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必备程序和手续,切实保障相关利益方的知情权、参与权,操作过程要公开透明。

三、深化改革的主要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改革形式。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选择公司制。具体形式如下:

(一)进行公司制改制。对选择深化改制的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今后将不再设立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维持并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对选择继续维持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合作制的原则,完善企业章程、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规范,实现科学管理。

(三)依法平稳退出市场。对选择退市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妥善解决职工、股东的利益,办理注销登记后平稳退市。

四、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鼓励进行公司制改制

1.理顺企业资产关系。对企业实际占有、使用的资产,凡已经产权界定或经有关部门批文明确属于企业的资产,要充分尊重历史,确认产权主体。对于有争议的资产,由企业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经产权界定或由资产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2.合理处置企业资产。对经确认的企业净资产要稳妥处置。对当初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后的在职职工以及退休职工,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其工龄、持股时间的长短等因素,落实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退休保障金,专款专用,由改制后的企业管理,按照约定条件用于改制后退休人员的特殊困难救助。

3.规范企业股权交易行为。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股权变动的,或需要资产重组、资产变现或吸收股权投资的,应经股东大会决议确认。如涉及国有或集体股权转让的,应通过产权市场进行交易,本企业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在资产变现和股权转让等环节,按照现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4.完善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企业在改制时,要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原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企业与职工终止原劳动关系,应依法进行经济补偿。

5.严格改制程序。企业深化改制须进行股权查证、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股权查证、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必须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股权查证、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在企业内部要公示15天,经股东大会决议后确认。

(二)维持并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

1.完善企业章程。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根据新情况对企业章程进行完善。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方式,但须明确每个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股东大会应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未按时召开的应按照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明晰重大事项决议方式。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由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作出修改企业章程、选举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董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决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以上决议方式,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按照企业股本总额计算,经营层持股总额不得超过全体职工股东持股总额的49%,非股东在职职工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可在10%至30%之间确定,具体比例由企业章程规定。

4.建立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建立职工薪酬正常增长机制。企业主要经营者任职期间经营业绩突出或章程另有规定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在任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董事、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监事,应按照企业章程规定予以罢免和变更,给本企业、股东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法平稳退出市场

畅通企业退出渠道。退出市场的企业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企业资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保护债权人权益和股东权益,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五、企业选择公司制改制的主要程序

(一)形成改制决议。企业在股权查证的基础上,召开股东大会,按照企业章程或股东约定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改制事项。

(二)清理企业资产。对涉及国有资产的,由直接管理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和评估。对不涉及国有资产的,经股东大会同意,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由企业制定,也可由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制定,具体由企业股东大会确定。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改制的方式,企业基本情况(人员、资产、债权债务、产权界定等情况),职工股份转让方案,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资产处置方案,改制后存续企业发展规划及股权结构设置方案等。改制方案还应附有关股权查证、资产评估等资料。

(四)审议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经征求非股东职工意见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后方可组织实施。其中,涉及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的,须事先召开职工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五)组织实施。企业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改制方案组织实施,妥善处理好各类问题,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同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做到有据可查。

六、深化改革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引导和服务。各区县政府负责联系推进本区县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工作,要明确责任部门,加强宣传和引导。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为深化改革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加强协调和落实。市经济信息化委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全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改革,加强改革推进中有关事项的协调,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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