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0〕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精神和《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本市接收安置的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2011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接收安置:
(一)退役义务兵
服现役满两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两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服役未满两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2009年冬季武警上海市总队从上海市高校定向征补的专门担负上海世博园区安检任务的女兵(以下简称“世博安检女兵”),本人书面申请后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
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各区县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在全面总结近年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采取鼓励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根据上海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进一步完善在政府扶持下积极促进退役士兵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机制。
(一)合理制订和落实安置指标分配计划。各区县要将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及时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的接受单位。为了适当缓解区县安置负担不平衡,市政府向部分区下达50个统筹指标任务,分别为:黄浦区20个、浦东新区20个、卢湾区10个。有统筹安置任务的区要讲大局、讲纪律,保质保量地完成统筹安置任务,并于2011年3月底前,将落实的统筹指标报送市安置部门。统筹指标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拨给有关区县。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当年接受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
(二)强化教育培训。要认真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退役士兵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0〕20号)以及《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学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沪民安发〔2010〕9号)规定,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要向退役士兵大力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新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参与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的能力,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区县要组织高中课程复习班,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按照沪教委学〔2006〕10号文件的规定,经申请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及报名时间等,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另行安排。对报考本市其它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加分优待。凡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予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各区县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和发放培训信息卡,鼓励未就业的退役士兵积极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在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签订《双向选择协议书》后,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定向培训。此外,未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推荐,可进入本市青年见习基地接受职业见习。
(三)认真做好世博安检女兵退役后的优待、安置、复学等工作。世博安检女兵忠实履行了祖国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为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作出了重要贡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世博安检女兵退役后的优待、安置、复学等工作。要切实落实有关专项政策文件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效应,妥善安置好每一名提前退役的世博安检女兵。提前退役的世博安检女兵服役期不满半年部分的优待金或优待补助金,参照相关规定,原则上按照优待金或优待补助金年标准的一半发放。各区县要将符合安置条件的世博安检退役女兵的安置作为工作重点进行专题研究。要向用人单位大力宣传世博安检女兵的优秀事迹,介绍她们的技能专长,引导各用人单位共同做好世博安检退役女兵的安置工作。此外,世博安检女兵退役后,还可享受以下优待:
1.在校本科生、高职(专科)生复学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可转学到本校学分能予互认的其它专业学习。
2.复学的本科生毕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士兵以本科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硕士研究生,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优惠。
3.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并享受招生计划单列、考试成绩单独划线、按照报考人数30%比例择优录取的优惠政策。
4.应征入伍的非上海生源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曾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嘉奖以上奖励、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含退役后即毕业者)、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经市政府征兵办出具认定证书后,可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当年落户申请评分中给予专项政策加分,达到落户标准分值的可直接申办本市户籍。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分值,待发生时根据实际人数提交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工作会议讨论决定。
5.世博安检女兵服兵役可抵充毕业实习环节,部队将世博安检女兵鉴定情况反馈给学校后,学校综合其所有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毕业。
对世博安检女兵优待的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武警上海市总队、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和单位的专项政策文件执行。
(四)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有关区县要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本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努力实现农村退役士兵与城镇退役士兵在安置待遇上的一体化。区县和镇(乡)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帮助农村退役士兵克服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对入伍前系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退役后由区县安置部门介绍其回原单位就业;原单位撤销、注销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妥善安置。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由区县按照规定安排就业或办理自谋职业。入伍前系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和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要求户口“农转非”的,在向安置部门报到后6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政府审核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土地换保障”三联动原则,予以落实社会保障;在经安置部门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农转非”通知单,为其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手续。
(五)妥善处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况。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要重点安置、优先安排。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专门的安置方案。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帮扶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部分,经区县安置部门审核后,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含提前退役的世博安检女兵)要求复学的,由原征集地的区县负责接收,并办理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的有关手续,同时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少数《入伍通知书》和《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一起发的城镇复员士官,仍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已撤销,或者濒临停业、破产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负责重新安置。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区县酌情安置。
(六)保障退役士兵各项合法权益。各接受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退役士兵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转业、复员士官在其任士官期间,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按照沪劳保业一发〔1998〕47号文件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计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受单位按照《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接收安置工作的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接受单位要自觉增强国防观念,积极履行安置义务。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为。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歧视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得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