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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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1〕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今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对《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作出了总体部署,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抓紧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为更好地贯彻《行政强制法》、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67号),其中对本市组织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明确了清理原则、清理分工、清理时间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章清理

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及清理分工见附件1)。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其负责起草的政府规章中涉及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删除、修改或者保留的清理建议;政府规章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也可以提出清理建议。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填写清理建议表(见附件2),于今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如建议删除,而行政管理实践中需要制定新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应当一并提出立法建议;对政府规章设定的“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如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需说明理由并提供论证意见。

二、关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

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属于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其中,2010年6月1日之前发布并有效的文件目录参见《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府发〔2011〕51号)。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实施机关负责对文件中涉及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删除、修改或者保留的清理建议,并按照要求填写清理建议表(见附件2),于今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关于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文件清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区县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组织实施。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于今年12月15日前,将各区县政府和各区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文件的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清理结果包括清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清理文件总的数量、修改和废止文件的目录等。各区县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于今年年底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送各区县政府法制办。

四、关于清理结果公布

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将向社会公布规章清理结果,并由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其中,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决定的,公布目录;作出修改决定的,公布修改后全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清理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可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

(联系人:周志华,电话:23119761;费文婷,电话:23119769)

(附件下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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