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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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1〕6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意见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和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评估方案》(卫妇社妇卫便函〔2010〕19号)、《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0号)、《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沪府发〔2011〕18号),促进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现就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坚持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坚持服务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坚持属地化管理和分级考核的管理原则,坚持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条抓块管、条块结合”的工作模式。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和保障机制,确保对本市居民重点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和慢性病,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公共卫生管理和服务能力,使本市居民享有优质、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使本市主要健康指标继续保持国内领先,并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根据国家医改工作要求和“确保涵盖国家项目、继续实施原有项目、新增本市特色项目”的原则,自2011年起,在本市组织实施包括疾病控制、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等内容的12大类4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与本市原社区预防保健经费覆盖项目相比,新增“0-6岁儿童系统保健服务”、“65岁以上老年定期健康检查”、“产前健康检查”、“高危儿童保健和管理”、“全覆盖孕情监测”、“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学生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监测指导”、“适龄儿童窝沟封闭”等服务内容。以后将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本市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适时对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其中,孕产妇产前健康检查等服务性项目可根据服务特点,由各区县结合辖区实际,指定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实施本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根据国家医改工作要求,本市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和“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等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基于国家要求,高于国家要求”的原则,在确保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保质保量完成的基础上,自2011年起,针对儿童、老年人等脆弱人群,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和“60岁以上老人接种肺炎疫苗”3项本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详见附件2,项目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和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等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四、具体要求

  (一)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惠及全体城乡居民的民生工程。各区县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纳入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重大民生问题纳入政府任期考核范围,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要按照“易于服务、易于考核、易于监督”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服务项目的内容、数量和补助标准。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资金管理等工作制度,完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时上报和通报制度。要建立项目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项目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要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序推进。

  (二)完善工作规范,加强能力建设

  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各区县要在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项目实施细则,细化操作流程和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机构要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服务效果。

  各区县要积极探索管理和服务形式,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水平。要拓展和完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服务模式,依托家庭医生责任制、全科团队等,不断深化健康管理服务的内涵。要利用社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手段,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精细化、全过程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和人员队伍的建设。要积极组织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纳入当地现有培训计划,使基层卫生人员尽快掌握服务技能。要加强对卫生行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的政策培训,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

  (三)完善投入保障,加强资金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从2011年起,各区县按照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要高于5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由区县政府预算安排。各区县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经费投入,使辖区内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在统筹使用中央专项补助等经费的基础上,及时足额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成本和必需的耗材支出。按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要求,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核算体系。对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根据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等要求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采取预拨与考核清算相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助。

  按照事权划分原则,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县政府根据项目管理要求予以补助。各级政府要结合中央专项补助经费,合理安排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国家免疫规划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以及专业预防保健机构对承担项目实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培训、检查等的必要工作经费,纳入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各区县相关部门和各相关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等的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

  (四)加强考核评估,落实责任和任务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评估方案》等要求,本市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督导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明确考核评估程序、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各区县要制订项目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要求,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全面加强对辖区按照规定承担项目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与督导评估,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市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年中督导和年底考核等,对区县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各区县要建立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标准,并作为对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区县可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逐步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针对考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区县卫生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拨付项目经费和编制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考核评估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以适宜的方式公布考核评估结果,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承担项目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相应奖惩。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县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动员,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公众了解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和政策。要及时总结推广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不断提高项目实施效果,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满意度。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纳入各级卫生部门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五、分工职责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切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各区县卫生、财政部门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监管主体。区县卫生部门要在区县政府领导下,制定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要求,并将任务分解到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同时,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机制和制度,开展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估。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加强项目管理,逐步完善项目成本测算,落实项目预算安排,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切实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要按照“条抓块管”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各项工作规范和实施方案,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情况作为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加强对承担项目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医疗机构的培训与指导;在卫生部门组织下,对承担项目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季度、年中、年终考核评估,及时反馈考核评估报告,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有序开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要在区县卫生部门的领导和预防保健专业机构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规范要求,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合理确定责任区域和服务人群,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任务,做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建立机构内部的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按照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上海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大类42项)

        一、传染病防治

  1.传染病疫情监测。对与重点传染病相关的环境因素和病媒进行监测,并采取控制措施。在卫生监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等开展巡查管理。

  2.传染病登记、报告和管理。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参与现场疫点消毒等处理,落实对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随访管理。

  3.结核病防治。开展结核病防治咨询服务;对结核病病人开展筛查和转诊,对可疑病例进行追踪落实,对病人落实全程督导管理(DOTS)。

  4.艾滋病与性病防治。开展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咨询服务;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对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追踪,落实随访和管理。艾滋病高危人群社区干预。

  5.寄生虫病防治。开展郊区钉螺查灭工作;对患疟疾、丝虫病、血吸虫病等的病人开展筛查和转诊;对血吸虫病病人进行随访。

  二、免疫规划

  6.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按照疫苗接种程序和要求,为适龄人群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免疫规划疫苗。

  7.针对性预防接种。针对重点人群,开展免疫规划疫苗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根据传染病疫情变化,开展免疫规划疫苗或第二类疫苗的保障性、应急性接种服务。

  8.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处理。开展对疫苗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和事件的监测,及时报告和处理。

  9.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服务。加强预防接种证、卡、簿管理,完善疫苗冷链管理,开展免疫规划咨询服务。

  三、妇女保健

  10.孕前保健。开展孕前保健咨询;掌握育龄妇女数和孕妇基本情况,建立孕情报告卡。

  11.孕期保健。为孕妇建立保健手册,对孕妇开展孕早期检查,开展全覆盖孕情监测以及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开展梅毒和艾滋病病毒筛查,开展9次孕妇健康检查、营养及心理咨询等孕期保健服务;对高危孕妇进行转诊、随访和管理。

  12.产后访视。开展3次产后访视(2次家庭随访),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13.妇女常见病防治和更老年期保健。为退休及生活困难妇女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筛查;为更老年期妇女建立保健手册,开展更老年期保健咨询与指导。

  四、儿童保健

  14.0-6岁儿童系统保健。为0-6岁儿童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和儿童系统保健服务,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系统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2岁和3岁至少每年2次。儿童系统保健服务内容包括: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心理行为发育指导和意外伤害预防等。

  15.婴幼儿母乳喂养与常见病防治。开展母乳喂养和辅食添加指导;实施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开展儿童常见疾病防治,落实对儿童常见营养性疾病和五官疾病的干预与管理。

  16.0-6岁高危儿童保健和管理。对报告的高危(低出生体重、出生缺陷等)儿童进行追踪调查,开展随访管理,配合落实治疗、干预、保健和康复等服务。

  五、计划生育保健

  17.婚前生育指导。为结婚登记对象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服务。

  18.婚前医学检查与咨询。为结婚登记对象开展规范的健康检查,并针对检查结果进行咨询和指导。

  19.计划生育技术咨询和指导。为辖区育龄人群提供避孕节育方法以及常见避孕节育副反应的咨询和指导。

  六、老年人保健

  20.定期健康检查和保健指导。在建立健康档案的基础上,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管理,开展健康危险因素调查,进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21.老年人群防盲治盲。开展老年人群摸盲、定盲,配合落实手术治疗,对白内障病人进行术后随访。

  七、精神疾病防治

  22.重性精神疾病干预和管理。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开展随访、干预和康复指导。

  23.为辖区无业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与管理服务。

  24.为辖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八、学校卫生

  25.学生健康状况与影响因素监测。指导和协助辖区内中小学校开展学生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的监测与管理。

  26.学校传染病防治。协助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对入学(托/园)新生预防接种证的查验;指导落实针对重点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急性结膜炎、沙眼等防控措施;指导开展防治艾滋病、结核病的宣传教育;指导学校落实传染病报告措施。在卫生监督机构的组织和指导下,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和管理,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

  27.学生常见疾病干预。指导辖区内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和膳食管理,指导和协助开展学生肥胖、视力不良、龋齿、贫血、蛔虫和意外伤害的预防和干预,配合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参与开展学生龋齿和视力普查,参与为适龄儿童提供如窝沟封闭等适宜预防技术服务。

  28.学校饮食、饮水监测和干预。

  九、慢性病防治

  29.心血管疾病防治。对高血压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健康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患者进行随访管理,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提供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对心脑血管意外和功能障碍患者进行康复护理指导。

  30.糖尿病防治。对糖调节异常患者和糖尿病病人开展随访管理和康复护理指导。

  31.肿瘤防治。对报告的肿瘤病人进行核实和登记,并开展随访管理服务,包括建卡、访视、康复指导等。

  32.社区意外伤害监测与干预。开展社区意外伤害监测和干预。

  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33.健康素养宣传。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通过提供咨询、发放健康处方和宣传品等,开展健康教育与宣传。

  34.健康相关危险因素评价和干预。开展居民营养咨询与指导,开展控烟干预以及其它行为危险因素评价和预防控制等。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提供相关咨询。

  35.在卫生监督机构的组织和指导下,配合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情况进行监测与报告。

  十一、居民健康档案

  36.建立重点管理人群健康档案。为辖区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和职业病患者等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落实专项服务和管理;对辖区内外来人口开展“三病”检疫,并建立健康档案。

  37.建立重点保健人群健康档案。为辖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等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落实保健服务和管理。

  38.完善一般人群健康档案。在自愿基础上,为辖区内除上述人群外的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健康干预管理等内容。

  39.开展家庭主要健康问题分析和社区诊断。对居民健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居民健康相关信息的动态即时更新,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居民家庭主要健康问题分析,开展社区诊断。

  40.生命统计。进行出生资料核对、危重婴儿追踪调查,开具居民在家死亡推断书,收集与核实居民(含流动人口)死亡资料。

  十二、职业病防治指导

  41.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和重点职业病人管理。对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和指导并及时报告。对辖区尘肺、慢性职业中毒等重点职业病患者开展访视。

  42.企业职业病档案管理。指导辖区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附件2上海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备注

1.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

2.国家免疫规划

3.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4.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

5.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6.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国家项目

7.新生儿疾病筛查

8.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

9.60岁以上老人接种肺炎疫苗本市新增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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