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6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一、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3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二、上海市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1988年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5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1994年8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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