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2〕9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近年来,本市认真贯彻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要求,成立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组织各区县政府和各成员部门积极有效落实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格局已经形成。目前,本市艾滋病疫情继续处于低流行状态,疫情快速上升态势有所遏制,病死率有所下降,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社会歧视有所减少。但是,本市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如社会歧视仍然存在,还有相当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本市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艾滋病已在男男性行为人群中流行和蔓延;既往发现的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首次发现即被诊断为病人的明显增多;人口流动频繁,防治工作难度加大,防治措施覆盖面需要进一步扩大。本市艾滋病防治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二)明确目标,加强领导。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紧密结合落实国家和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国发〔2010〕48号、国办发〔2012〕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保障力度,深化工作措施。各区县政府要做实、做强区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结合辖区特点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制定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责任与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日常工作,明确防治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督导、检查与评估,确保实现《上海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2011-2015)工作目标》(见附件),遏制艾滋病在本市的蔓延和流行。
二、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艾滋病防治工作覆盖面
(三)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教育是预防艾滋病的首要环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不断拓展宣传教育途径和手段,在向社会公众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政策和知识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珍爱生命、共同参与、抵御艾滋”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全面宣传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知识。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工作,将防治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相关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无偿献血知识等作为各级各类宣传媒体的重要任务,开展经常性、针对性宣传,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工商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公益性广告宣传。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
要进一步提高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医学院校、师范院校相关课程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组织开展同伴教育活动。建设交通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建筑工地规范化管理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相关培训和安全教育。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园林等部门要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及城市地铁、公共汽车、旅客列车、民航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内容的宣传广告,放置宣传资料或播放宣传信息。教育、公安、卫生和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妇联和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等专项活动。科技、农业、文广、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社区及流动人口集聚地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尽可能及时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监测检测是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掌握疫情的有效手段。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充分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巩固和完善本市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体系。要合理调整艾滋病咨询检测点布局;完善以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基础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在医疗服务中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主动为就诊者提供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的能力;建立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依托的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检测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检测质量和水平。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艾滋病早期感染诊断技术等,进一步提高检测服务可及性。加大对本市艾滋病检测策略、内容、机构、方法以及相应转介服务等的宣传力度,提高检测服务针对性和利用率。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卫生部门要调整完善本市艾滋病监测点布局,加强医疗机构病例报告管理;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分析与利用,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做好艾滋病疫情预测、预警。
(五)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向普通人群传播的关键。卫生、人口计生、旅游、公安、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要协调配合,切实落实《上海市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大力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装安全套销售装置作为艾滋病综合干预的重点工作内容,督促相关场所经营者通过社会营销、市场营销和社会发放等形式,摆放安全套或安装安全套销售装置,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
卫生、人口计生、公安、文化、旅游、工商和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和行业管理,开展经性传播高危人群的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切实落实有效干预措施;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部门要继续推进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干预主体的预防艾滋病经性传播高危人群干预工作,扩大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频率和质量;加强与社会机构(组织)合作,开展男男性行为人群及其他高危人群的综合干预工作,探索建立以促进安全套使用、提高检测咨询和转介服务为目标的工作模式。
在继续依法打击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禁毒、公安、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减免费用等以巩固提高治疗维持率为目标的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管理和综合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可及性,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禁毒、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试点。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随访和管理,将综合干预措施纳入随访管理的主要内容,定期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免疫学和病毒学的检测随访,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其性伴,促进性伴及时进行艾滋病检测。要继续加强性病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提供性病诊疗、妇女保健、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相关服务与艾滋病、性病干预工作结合,提供规范化诊疗、咨询和转介服务,开展性病病人及其性伴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六)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发展改革、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卫生部门要调整完善本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网络布局,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强化对抗病毒治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和随访等的管理;坚持就地治疗原则,逐步完善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提高治疗的可及性、依从性和规范化程度。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治疗服务,合理选择治疗方案,预防耐药菌株产生,加强病人检测随访,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综合医疗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服务。
(七)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人口计生、民政、卫生等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利用工作网络,开展对育龄妇女、婚检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动员其进行检测和咨询。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孕产妇艾滋病检测与咨询工作的管理,规范婴儿早期诊断、孕产妇抗病毒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提供婚检、孕产期保健服务、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提供艾滋病与梅毒检测咨询、转介与诊疗服务。定点治疗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提供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的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等随访干预措施,降低艾滋病母婴感染与先天梅毒的发生。
(八)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是阻断艾滋病血液性传播的重要关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本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加强本市血液管理体系建设,优化完善无偿献血组织动员模式与保障机制,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血液安全质量的提高与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卫生、宣传等部门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和管理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加大在采血环节的宣传、告知、咨询和转介等力度,进一步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巩固和加强对采、供血环节和血液安全管理的监管措施与成效,全面实施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强化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经常性联合打击非法采供血、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等违法活动。
三、落实救治关怀,进一步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合法权益
(九)加强医疗保障,切实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财政等方面承受能力,结合贯彻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调整和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继续实施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保障政策,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财政减免和民政救助等相互衔接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综合保障机制,提高艾滋病救治保障水平。各区县和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大对生活困难病人提供帮助的力度,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十)加强关怀救助和权益保护,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积极营造反歧视的社会氛围,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诊疗、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病人生存质量。民政等部门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
(十一)增强责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公安、司法、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工作,进一步完善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卫生、外事、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在沪外国人艾滋病防治工作。
四、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健全防治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经费保障,提高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财政部门要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积极争取国际国内合作项目的经费支持,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防治水平。卫生、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防治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开展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执业医师考试的内容;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等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公安、司法、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开展部门内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
(十四)加大科研力度,坚持科学防治。积极参与国家和本市“重大传染病防治”等科技专项工作。市科委等部门要根据本市艾滋病防治需要,将艾滋病研究项目列入本市科研规划优先项目。要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的优势,鼓励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要利用国际合作项目在本市开展的有力契机,整合资源,借鉴和吸收国际成功的防治经验,提高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继续扎实推进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将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结合,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模式。
(十五)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协会、学会等专业团体的优势,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文明办、志愿者协会要积极组织志愿者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制定相关政策,动员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和社区小组的优势和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包括感染者和病人在内的社会组织和社区小组开展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关怀救助、减少歧视等工作。对具有社会责任感、热心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区小组,民政部门要支持其注册登记,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十六)加强督导评估,确保防治成效。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与评估,根据职责、目标与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与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确保如期、保质完成国家和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任务与目标,确保防治工作成效。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各成员单位执行效果和防治效果的评估。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附件
上海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2011-2015)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减少本市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本市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常住人口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1.5万以内,艾滋病病死率相对于2010年下降30%。
二、工作目标
(一)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5%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90%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5%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
(二)100%的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
(三)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
(四)人口献血率达到15/千人口,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异体输血量与上年度用血量比较,增长率低于住院患者(或手术台数)增长率。
(五)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5%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80%以上。
(六)医疗机构性病门诊设置安全套推广使用设施达到100%,居民小区、商务楼宇设置安全套推广使用设施达到85%,流动人口聚集场所设置安全套推广使用达到80%,公共场所设置推广使用安全套设施或免费发放安全套达到100%。使用设施按照计生药具系统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专人定期维护,确保安全、整洁、完好。
(七)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5%以上。
(八)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其延伸服药点,为辖区内8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
(九)建卡孕妇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检测率达到98%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8%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1%以下。
(十)本市一期、二期梅毒年报告感染增长率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梅毒患者、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5%以上。
(十一)100%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并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
(十二)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开展艾滋病和梅毒快速检测咨询服务的能力。
(十三)随访管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的比例达到80%以上。
(十四)监管场所新进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筛查检测比例达到95%。
(十五)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5%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
(十六)随访管理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90%以上。
(十七)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90%以上。
附表:工作目标解释和计算方法
附表
工作目标解释和计算方法
序号 | 目标名称 | 目标解释 | 计算方法 |
1 | 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知晓率 | 通过问卷调查,询问被调查者以下8个问题:1.一个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人能从外表上看出来吗?2.蚊虫叮咬会传播艾滋病吗?3.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一起吃饭会感染艾滋病吗?4.输入带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会得艾滋病吗?5.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共用注射器有可能得艾滋病吗?6.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生下的小孩有可能得艾滋病吗?7.正确使用安全套可以减少艾滋病的传播吗?8.只与一个性伴发生性行为可以减少艾滋病的传播吗? | 被调查者正确回答6个及以上问题的视作“知晓”。被调查者中正确回答6个及以上问题的人数/被调查者中对8个问题都作了回答的人数*100% |
2 | 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的比例 | 各学校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的要求:初中2课时/学年,高一、高二年级(含中职阶段)2课时/学年,高等学校每年开展相关专题讲座、宣传、展览或主题日等活动。 | 按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的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数/全市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数*100% |
3 | 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公益广告的比例 | 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含有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知识内容的公益广告 | 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数/上海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公益广告数*100% |
4.1 | 人口献血率 | 在本市参加献血人数总量占本市常住人口总数的比例 | 当年献血人数/全市常住人口总数*100% |
4.2 | 异体输血量增长率 | 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异体输血量与上年度用血量比较,增长率低于住院患者(或手术台数)增长率,其中住院患者(或手术台数)增长率可从每年的卫生统计数据获取。 | (当年异体输血量/上年度异体输血量-1)*100% |
5.1 | 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 | 卫生部《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试行)》高危行为人群范围:暗娼、性病病人、男男性接触者、大型工程、建筑工地和流动人口居住地区的长期打工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吸毒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配偶、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求询者。询问上述人群关于接触或接受主要预防艾滋病干预服务的问题。主要预防艾滋病干预服务包括:(1)安全套推广;(2)药物维持疗法;(3)清洁针具提供/交换;(4)艾滋病咨询与检测;(5)同伴教育;(6)性病服务;(7)其它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 | 被调查者在过去12个月中接受过至少一项艾滋病预防服务的高危人群人数/被调查的高危人群总数*100% |
5.2 | 高危行为人群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 | 同上 | 最近一年接受过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高危行为人群人数/最近一年接受过艾滋病检测的高危行为人群人数*100% |
6.1 | 医疗机构性病门诊安全套推广使用设施设置率 | 《上海市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市所有的医疗机构性病门诊,在诊疗活动中必须开展性病艾滋病咨询服务和干预工作,免费发放安全套和预防性病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 | 已设置安全套推广使用设施的医疗机构性病门诊/全市设有性病门诊的医疗机构数*100% |
6.2 | 居民小区、商务楼宇安全套推广使用设施设置率 | 《上海市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市各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厂矿企业、居民小区、商务楼宇及其他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应设置安全套推广使用设施,并增加设施要求。 | 已在各商务楼宇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设施数量/应在商务楼宇设置的总数*100% |
6.3 | 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安全套推广使用设施设置率 | 《上海市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流动人口聚集场所主要指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工业园区、全流动人口居住小区、大型建筑工地等;应设置安全套推广使用设施,并增加设施要求。 | 已在流动人口集聚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等设施数量/应在流动人口集聚场所设置的总数*100% |
6.4 | 公共场所安全套推广使用设施设置率或安全套免费发放率 | 《上海市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公共场所是指营业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宾馆、旅店、招待所和其他提供住宿的营业性场所。 | 已设置安全套推广使用设施的公共场所数/按照《方案》规定的所有公共场所数*100% |
7 | 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 | 高危行为人群范围同5(1) | 最近一次性行为时,正确使用安全套的人数/参与调查的高危人群人数*100% |
8 | 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 | 在本市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服用美沙酮人员新发感染艾滋病的情况 | 入组时或上年次HIV检测阴性而本年次检测阳性的人数/参与本年次HIV检测的维持治疗人员人数*100% |
9.1 | 建卡孕妇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检测率 | 建卡孕妇是指已到助产医疗机构建立产前健康检查档案的孕妇。 | 建卡孕妇接受过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检测的人数/当年建卡孕妇人数*100% |
9.2 | 感染艾滋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 | 感染艾滋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应用艾滋病病毒药物情况 | 感染艾滋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活产婴儿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人数/感染艾滋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活产婴儿人数*100% |
9.3 | 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 | 对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在助产过程中采取综合干预服务以降低其活产婴儿感染艾滋病毒的几率 | 感染艾滋病毒孕妇活产婴儿中感染艾滋病毒的个数/接受综合干预服务的感染艾滋病毒孕妇,其活产婴儿的个数*100% |
10.1 | 一期、二期梅毒年报告感染增长率 | 反映梅毒报告发病增长情况 | (当年梅毒报告发病总数/上一年度梅毒报告发病总数-1)*100% |
10.2 | 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 | 反映先天梅毒患儿情况 | 先天梅毒报告发病数/当年活产数*100% |
10.3 | 梅毒患者、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 | 反映感染梅毒人员接受规范化诊疗的情况 | 新报告梅毒患者、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人数/新报告梅毒患者、感染梅毒的孕产妇人数*100% |
11 | 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并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的比例 | 反映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艾滋病实验室检测能力 | 已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并提供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数/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数*100% |
12 | 具备开展艾滋病和梅毒快速检测咨询服务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比例 | 反映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艾滋病实验室检测能力 | 已具备开展艾滋病和梅毒快速检测咨询服务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100% |
13 | 随访管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的比例 | 反映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配偶的干预情况 | 随访管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的人数/随访管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人数*100% |
14 | 监管场所新进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筛查检测比例 | 反映监管场所开展新进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筛查检测的情况 | 将艾滋病检测列入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的监管场所/所有监管场所*100% |
15 | 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 | 反映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的情况 | 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的病人数/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100% |
16 | 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 | 反映双重感染艾滋病和结核病的病人接受治疗的情况 | 符合治疗标准的双重感染者中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的人数/符合治疗标准的双重感染者人数*100% |
17 | 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 | 反映艾滋病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情况 | 符合预防机会性感染用药标准的病人中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人数/符合预防机会性感染用药标准的病人人数*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