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加强校企合作提高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质量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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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2〕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编办、市金融办、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关于加强校企合作提高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质量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1日

关于加强校企合作提高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质量的意见

为大力培养应用型人才,进一步促进协同创新,举全市之力推进教育与科技、经济互动,建设以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以下统称“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合作(以下称“校企合作”)为重要内容的创新体系,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就加强校企合作,提高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学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

(一)市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学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逐步建立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紧缺人才密切相关的学科专业目录发布制度。(责任部门: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二)学校要主动了解企业用人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调整完善相关学科专业设置,积极增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层次专业和学科,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持续提高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质量。(责任部门: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金融办)

二、支持校企合作培养学生

(一)市各相关部门要支持校企合作培养各层次学生,在相关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专项立项、成果奖励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责任部门: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金融办)

(二)教育部门要支持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特别是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鼓励学校将联合培养的招生计划单列;对校企合作培养研究生所产生的成果,在评选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中单列名额,并根据培养规模逐年增加。(责任部门:市教委)

(三)市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学校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项目。对与企业技能岗位密切相关的专业,学校要与企业紧密合作,建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结合岗位要求,对照职业标准,调整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强化技能实训环节,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完善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三、支持在校学生实习实践

(一)市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并积极鼓励学校切实提高应用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包括职业教育集团、开放实训中心、行业协会、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文化创意园区、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大学科技园等),推进学生的实习、实践和就业。(责任部门: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办、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相关区县政府)

(二)学校要将学生在企业从事科研、实习、实践、就业见习纳入校方责任险范畴,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和保密教育,必要时签署相关协议。(责任部门:市教委、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

(三)学校要对有关专业提出开展校企合作的具体要求,合理制定校企合作的教学环节及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考核要求,积极落实在校学生到企业进行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责任部门:市教委)

(四)接收学生实习实践的企业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安全健康的环境。(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总工会、团市委、相关区县政府)

四、支持教师到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技术研发及其他实践活动

(一)高校要保留3%的编制额度,专门用于支持教师流动。教师到企业工作但人事聘用关系不变的,可保留其事业编制;教师到企业工作且人事聘用关系发生变动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允许其在满足学校要求下,由原高校重新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缺编、满编的高校,及时根据生师比等指标要求,科学合理地调整编制。(责任部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二)对校企合作开展科研,在其申报上海市相关计划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办)

(三)有关校企合作研发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可按专利法进行书面约定,利益分配可参照张江园区的股权激励相关政策执行。(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相关区县政府)

(四)学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门设立的支持高校教师开展产学研践习的专项计划,建立健全应用型专业的相关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制度,将教师产学研践习经历和成效纳入教师职务考核、聘任、晋升体系。学校要制定政策,支持教师结合学科专业发展需要,主持或参与企业等实践部门的应用研究和产品研发。(责任部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支持企业专业人才参与高校教学

(一)学校要制订规章制度,积极引进或聘用企业专业人员担(兼)任教学科研任务,并给予来自企业的兼职教师、研究人员、技术人员与校内同层次同类型人员同等的学术待遇,提供相应的学术交流、评优等机会,并给予一定的工作津贴。对没有参与学校教学活动经历的企业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在受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前,学校要组织相应的培训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或委托教育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相应的培训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对评议通过的,给予相应职务和职称聘任。(责任部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市各相关部门要鼓励企业将有关人员参加校企合作的经历和成效,纳入员工职务晋升体系。(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六、支持校企合作基地建设

教育部门要支持校企合作建设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毕业实习基地、社会实践基地、教师培训基地等。对通过认定、批准的基地,分别予以冠名并给予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办、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相关区县政府)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

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全市校企合作的重大事项,市教委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并建立工作进展报告制度。学校要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校企合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要明确该项工作的负责机构及日常管理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必要的管理措施。(责任部门:市教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办、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相关区县政府)

八、建立校企合作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一)学校与企业要建立校企合作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借助上海高校技术市场、中国工博会、高校大学生优秀作品大赛、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等平台,展示校企合作的成果,积极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责任部门:市教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团市委、相关区县政府)

(二)学校要借助大学生就业网络,促进市级层面学生实习、实践的信息沟通。(责任部门:市教委、相关区县政府)

九、明确考核指标

(一)将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情况列为对学校及其领导班子开拓创新情况考核内容。(责任部门:市教委)

(二)将事业单位开展校企合作情况列入对单位和部门的考核范围,鼓励企业集团将校企合作情况列为对所属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内容。(责任部门: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建设交通委、市金融办)

(三)将校企合作作为一项重要的鼓励指标,列入文明单位、重点用人单位、大学科技园等认定和复审的条件中。(责任部门:市文明办、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相关区县政府)

十、建立完善宣传渠道和表彰机制

加大对校企合作的舆论宣传和表彰奖励力度。对推进校企合作工作卓有成效的基地(园区)、学校、企业,经教育部门认定,可给予资金奖励,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表彰,为校企合作营造更好的创新发展氛围,争取各方面更大支持。(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办、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相关区县政府)

以上责任部门中,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宣传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委员会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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