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制订的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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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2〕6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3日

 

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10〕5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并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沪府发〔2009〕24号文的要求,安排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配套资金。

第三条(申报主体资格)

(一)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场所在上海;

2.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

3.已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进行信息登记和日常统计数据上报;

4.企业(单位)上年度提供的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的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

5.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单位)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第四条(使用范围)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服务外包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重点支持离岸、高端、总部型服务外包发展。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开展人才培训

对已获对应年度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单位),在国家给予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国家核准的人才培训支持人数,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企业(单位)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定额培训补贴。对其中列入本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名录的企业(单位),给予每人不超过2500元的定额培训补贴。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单位)或原企业(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给予上述企业(单位)定额培训补贴。

2.鼓励培训机构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对已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本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国家给予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国家核准的人才培训支持人数,每培训1名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200元的定额培训补贴。

(二)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取得国际资质认证。

对未获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以及质量管理标准(ISO9001)、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JISQ17025)、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业务持续管理标准(BS25999)、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DSS)等相关认证给予支持。每个企业(单位)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按不超过认证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开拓国际市场。

本市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参加经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认可的国际性服务外包展览会等,按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参会注册费和参展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单位)每年限报3个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建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

对与相关大专院校签订两年以上实习生实习协议、且每年接受服务外包实习生20名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单位),按每接受一名在校学生(大专以上学历、实习期3个月以上),给予企业(单位)每人1500元的补贴。

(五)鼓励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在上海发展。

对2008年后设立,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境内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的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六)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在海外设点开拓新兴市场。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单位)积极承接离岸外包业务,对上年度在海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企业(单位),给予每个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一次性开办费10万元的补贴(不超过办事处首期总投入或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50%),每个企业(单位)获得的开办费补贴最高为30万元。

(七)推进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建设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技术、信息、培训、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统计等公共服务平台),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经市政府批准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所需的设备购买和软件开发等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

(八)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第(六)项由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第(五)项由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资金申报。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商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后报送至市商务委。

申报主体申请的支持内容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补贴或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也不再享受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资金审核。市商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初审结果提交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组成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根据评审小组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企业(单位)。

第七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需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目录清单;

2.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

3.企业(单位)就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人承诺书;

4.相关费用开支汇总表;

5.申报企业(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已获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单位)、培训机构,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中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无需重复提供材料。

(二)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需提交的专项材料分别为:

1.申请服务外包企业(单位)国际资质认证支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行业资质认证资金支持申请表;

(2)服务外包企业(单位)行业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3)服务外包企业(单位)行业资质认证缴费凭证复印件;

(4)服务外包企业(单位)与行业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2.申请服务外包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支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支持申请表;

(2)国际性服务外包展览会入场门票、展位费、布展费、注册费等费用开支凭证复印件。

3.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实训基地支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实习资金支持申请表;

(2)与本市大专院校签订的两年以上接收实习生合作协议复印件;

(3)上年度实习生的身份证、学生证或三方就业协议或学校证明及学习鉴定(包括实习期限、实习内容等)复印件。

4.申请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单位)支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单位)资金支持申请表;

(2)设有三家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附注。

5.申请服务外包企业(单位)海外设点支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企业(单位)海外设点资金支持申请表;

(2)企业(单位)在海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单位)在海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上年业务总结;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6.申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需提交的材料,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7.各区(县)商务部门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服务外包申报材料区(县)审核目录清单;

(2)上海区(县)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单位)资金支持汇总表;

(3)上海区(县)专项资金支持申报企业(单位)开户银行账号汇总表;

(4)区(县)商务部门审核合格的企业(单位)申报材料。

(三)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份(需装订成册)。

第八条(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经费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企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单位),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企业(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施行日期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4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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