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件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件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24号)所转发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的第五条。

二、删除《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号)第三条。

三、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郊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35号)所转发的《关于加强本市郊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意见》中的第二点第二段修改为:

对新发现的违法搭建,由乡镇政府派员上门劝诫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未自行拆除的,根据违法搭建类型和实际情况,涉及违法占地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不涉及违法占地的,由乡镇政府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

上述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0年6月9日沪府办发〔2000〕24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件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为加大河道整治力度,提高本市防汛能力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者),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三条河道管理费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0.25%征收。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委托市和区县税务部门统一代收。缴费者应在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同时,随税款流程一并申报缴纳河道管理费。征收部门可按河道管理费实收数额的1.5%,提取征收费用。

第五条河道管理费是河道治理的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六条财政部门每年按上年河道管理费的实收数额,在安排预算中相应安排河道整治经费。

第七条河道管理费可作为缴费者的生产经营费用计入成本。

第八条征收的河道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河道治理。每年年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治理总体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河道管理费使用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正常拨款渠道拨付资金。河道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九条财政部门要制定河道管理费的收支核算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河道治理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和科学管理。

第十条对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调整河道管理费征收标准,改变资金使用范围,任意减免、截留、挤占或挪用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

(2006年3月13日沪府办发〔2006〕9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件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为了更好地筹集水利建设整治资金,优化上海水环境,不断提高本市水利设施的防灾减灾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2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7号)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者),均须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上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

上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继续按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至2007年底前减半征收。

关于加强本市郊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的意见

(2006年6月29日沪府办〔2006〕35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法的通知等三件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为了进一步推进“三个集中”,促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现就加强本市郊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郊区违法搭建整治,要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体目标,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要求,通过落实土地、规划、住房管理长效机制,维护来沪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加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的重要性,着力提高基层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把加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以“依法整治、合情合理,疏堵结合、积极稳妥,解决问题、确保稳定”为原则,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切实解决存在问题,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严格执法,强化日常管理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整治违法搭建工作机构,组建专业队伍。建立基层违法搭建信息采集和日常巡查制度。以村为单位,设立1—2名郊区土地综合协管员,并纳入全市万人就业项目。

对新发现的违法搭建,由乡镇政府派员上门劝诫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未自行拆除的,根据违法搭建类型和实际情况,涉及违法占地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不涉及违法占地的,由乡镇政府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

三、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来沪从业人员服务和管理

做好居住登记工作,将郊区来沪从业人员纳入全市人口综合调控管理范围。来沪从业人员在郊区租赁房屋的,要依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到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办理居住登记。来沪从业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后方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所有用人单位招用来沪人员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为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保障来沪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堵疏结合,多渠道解决来沪从业人员生活用房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村组集体组织要注重盘活存量房,经整修后符合生活用房要求和安全规范的可以作为居住用房出租;鼓励本地农民将有宅基地使用证的空余房屋按规定办理手续,依法出租给来沪从业人员居住;对农业园区确实需要的来沪从业人员,经规划、房地部门批准,可以在园区内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临时集体宿舍。

五、落实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考核

各区县要将加强土地管理、整治违法搭建与开展长效管理纳入对基层干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农村法制建设,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农民群众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传统美德,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责任义务的自觉性。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违法搭建的查处,对违法占地和违法搭建严重的镇(乡),暂停土地审批,暂停享受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并责令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继续申请土地指标和享受有关财政扶持政策。

六、规范土地流转,推进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

大力推进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改变部分土地由来沪务农人员分散种植的现状,规范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和能力,遵守本市农业生产规定,承诺不违法搭建,并参照市农委统一印制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村组集体组织要积极引导农户有序转让承包经营权,并做好流转、经营服务工作。

坚持科技兴农,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并向规模经营单位和个人倾斜;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本市农户、农业科技人员、农业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变传统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农业管理水平。

七、明确职责,各司其责

实行“市里协调、区县负责、镇(乡)实施、各方支持、形成合力”的工作格局。各区县政府是加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把整治违法搭建纳入基层组织社区管理范围,纳入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明确重点,细化方案,加强督查,抓好落实,确保地区稳定。各镇(乡)是整治违法搭建与加强长效管理的实施主体,要对现有违法搭建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集中整治,逐步减少存量,杜绝增量。村组集体组织要履行“守土有责”的监督职责,确保不出现新的违法搭建。

市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和指导。市农业部门要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各类专业合作社,推进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市规划部门要依据区域规划纲要,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确保基本农田规划面积落地;市房地资源部门要加强日常土地管理,严格执法,抓紧制定郊区土地综合协管员万人就业项目的实施方案,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予以协调配合;市公安部门要加强来沪从业人员居住登记和日常治安管理;市城管部门要加大郊区城市化地区违法搭建的查处力度,积极参与农村地区违法搭建的整治;市工商部门要在有关部门拆除违法搭建的同时,进一步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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