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3日
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42号)、《上海市2012年-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以下称“黄标车”)淘汰及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本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目标是: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期间确保淘汰15万辆,“十二五”期间力争淘汰20万辆。通过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进一步降低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推进原则
坚持“政府带头、引逼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一是体现政府和国企表率作用,带头淘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黄标车,禁止黄标车过户给私籍;二是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加大黄标车限行力度、提高道路通行证准入门槛和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三是聚焦重点难点,根据车辆具体情况,对私人和企业黄标车落实差别化淘汰补贴政策,在限行上对部分路段适当采取过渡措施;四是落实分类推进措施,对特殊行业及车辆落实相应的淘汰责任和工作机制。
三、具体措施
(一)以现有机制和资金渠道,落实与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交行业等的黄标车淘汰
与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按归属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按现有老旧汽车更新机制统筹安排,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公交行业的黄标车按现行更新残值补贴方式予以淘汰,资金由公交行业扶持资金安排。市容环卫保洁车辆仍按属地化原则和原有资金渠道,由区县政府落实淘汰计划和资金。
(二)落实节能减排资金补贴政策,支持私人和企业黄标车淘汰
对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私人或企业黄标车给予财政奖励补贴(具体实施办法附后)。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分阶段差别化补贴政策。
1.实施分类补贴。对以报废方式提前1年以上淘汰的车辆,综合考虑车龄、车型、残值、排放等级等因素,每辆分别给予0.3~3.2万元不等的补贴;对长途营运客车,考虑到其更新成本及与保障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的密切关系,补贴期内在统一补贴标准基础上,每辆追加5万元的补贴。
符合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规定的黄标车,可同时享受中央财政补贴。
2.鼓励尽早淘汰。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淘汰的车辆,按标准享受全额补贴;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淘汰的车辆,补贴标准减半。
3.鼓励以报废方式淘汰。对送本市合法拆车厂就地报废拆解的黄标车,按标准给予补贴;对转籍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4.鼓励生产和回收企业开展自愿补偿。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对淘汰黄标车、购买该企业新车的车主给予额外补偿;鼓励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改协议暗补为提高回收价格进行明补;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合理的报废车辆回收价格,吸引车主。
5.延伸第三方服务平台方便车主申办补贴。委托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在办理日常报废手续基础上,延伸服务平台,拓展服务内容,继续受理车主补贴申请,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服务社会和市民。
(三)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限行政策
1.扩大区域限行范围至外环路。按国家新版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进度,自2014年起实施更加严格的全天24小时黄标车限行政策,并提高道路货运车辆通行证的发放门槛,具体政策另行公布。
2.推动长三角区域尽快实施黄标车统一标识管理。根据国家新版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的总体部署,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统一管理,防止黄标车倒流。对所有本市及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并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
(四)通过加强黄标车淘汰和限行政策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识
加强对黄标车淘汰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提前公告相关政策措施并搞好释疑解惑和舆论引导。
四、保障机制
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社会各界要积极配合。根据市政府明确的部门职责,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方案的制定和协调推进;市环保局提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制定补贴政策;市商务委牵头负责完善黄标车淘汰补贴受理平台,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制定扩大限行政策;市交通港口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结合行业管理,分别负责推进公交、长途客运、货运出租、集装箱运输、搬场、菜篮子工程、环卫保洁行业黄标车淘汰;市政府机管局、市国资委负责推进落实政府、国企黄标车淘汰。各区县政府负责推进落实地区和企业黄标车淘汰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8月20日
上海市鼓励高污染车辆淘汰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推进本市高污染车辆淘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污染车辆定义)
高污染车辆,是指车辆出厂时尾气排放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标准的汽油车,以及尾气排放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车辆环保标志是黄色的,也称黄标车,具体车辆分类见附件2。
第三条(补贴条件和期限)
自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具备以下条件的黄标车报废淘汰,适用本办法实施资金补贴:
(一)机动车在本市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单位;
(二)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报废;
(三)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检验。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交售给汽车报废回收企业日期,提前淘汰年份的计算应为强制淘汰日期减去终止日期。
公交汽电车辆按本市有关行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淘汰补贴,不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补贴标准)
按汽车类型、注册登记时间,实施黄标车淘汰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件3。长途营运客车在上述标准基础上追加补贴5万元/辆。
(一)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按附件3中表1标准实施补贴,受理时间可延长到2014年1月31日;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附件3中表2标准实施补贴,最终受理时间可延长到2015年1月31日。
第五条(受理点设立)
市商务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在本市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和有关站场内,设立“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受理点(详见附件4),委托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属性的认定。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黄标车提前报废信息的真实性。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长途客运车辆属性的认定。
市政府机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的认定。
第六条(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需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车主将车辆交售本市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办理报废手续,在取得《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或《上海市机动车注销证明》)后,提出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
(二)车主提交《上海市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5)及有关材料后,受理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主信息的审核。符合条件的,加盖“上海市黄标车淘汰补贴联合审核章”,并向车主公示审核结果。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二联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二)《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第二联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或《上海市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三)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四)银行储蓄账户(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五)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六)单位介绍信(原件);
(七)全权委托书(原件),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八)长途客车更改公司名称或号牌的,提供道路营运许可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核对无误的,申请材料中全部复印件和(六)、(七)原件留档,其他退还。
第八条(资金渠道)
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从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市环保局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计划,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经平衡后,按相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全市节能减排资金预算。
第九条(审核拨付)
经审核,车主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由市商务委汇总材料并由市环保局提出补贴初审意见,报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达补贴资金计划。市环保局根据计划,向市财政局提请拨款。市财政局根据下达计划和市环保局用款申请,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监督管理)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的规定)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带头实施黄标车淘汰,其淘汰机动车不实行补贴。
第十二条(附则)
如果国家调整有关政策,本办法也将适当调整。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