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3〕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2日
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促进上海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包括光伏产业在内的新能源产业发展,2009年起重点支持发展光伏装备、薄膜和高效低成本光伏电池,适度建设一定规模产能。在光伏装备方面,涌现了一批高效率晶硅还原炉等晶硅电池核心生产装备龙头企业;在薄膜电池及其生产装备方面,形成了多种技术路线研发领先的团队;在光伏电池方面,电池组件产能超过3GW,电池产能超过1.5GW,单晶电池产品转化率达到19%以上。在光伏应用方面,上海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扩大分布式发电利用、实施“金太阳”工程等契机,建成了当时全国最大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京沪高铁虹桥客运站光伏发电等一批光伏建筑示范工程。目前,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已形成一定规模。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战略方针,结合上海优势,体现有所为有所不为,创新机制,聚焦光伏核心装备和关键技术,促进产业进步;健全自主创新体系,吸引人才集聚;完善市场机制,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支持新技术示范和连片规模开发应用,培育现代服务产业,形成并保持高端引领优势。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核心装备和关键技术。重点开发光伏产业链核心装备,鼓励新型光伏产品生产装备的研制和首台套应用;吸引国内外光伏领域高端人才和先进团队,鼓励产学研合作,支持开发新一代光伏工艺技术和产品,掌握一批关键技术,形成上海光伏产业特色和优势。
坚持市场化导向和扶优扶强。支持具备技术优势和竞争能力的企业加快发展,通过兼并重组,培育本地龙头企业,整合优化上海光伏科研、产业资源,形成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和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坚持应用带动和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支持新技术示范应用和规模开发并举,选择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公共建筑,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建设新型光伏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促进光伏产业技术提升。通过培育光伏技术设计开发、标准制定、检测认证、运行维护和总集成总承包等服务业,提升上海光伏产业综合服务水平。
(三)发展目标
把提升上海光伏核心装备技术水平和掌握关键技术作为上海发展光伏产业的立脚点。争取到2015年,形成3-5家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光伏产业链核心装备技术水平、研发水平和产业能级保持国内领先;进一步发挥光伏总集成总承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势;争取建设国家级光伏标准研究、检测认证公共平台;率先开展新一代光伏技术的示范应用,实现光伏产业结构转型升级;2015年本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超过250MW。
三、发展重点
(一)光伏电池生产装备。重点发展高效低成本的光伏电池核心生产装备,大力支持研发高效率晶硅还原、高端切割、全自动丝网印刷、平板式镀膜、离子注入、等离子化学气相沉积、真空溅射、硒化、激光划线等工艺和装备。
(二)新一代光伏电池技术。重点支持N型晶体硅电池、异质结、离子注入、表面钝化、背电极、薄型硅片、纳米结构、薄膜电池、染料敏化等新一代光伏技术发展。加快提高光伏逆变器、跟踪系统、功率测试、集中监控以及智能电网等技术的水平。
(三)光伏现代服务产业。促进光伏产品制造和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培育光伏产品设计、标准制定、检测认证、并网运行、工程建设和总集成总承包等新兴业务。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综合示范应用。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企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支持结合光伏建筑一体化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光伏产品,探索电站投资、建设、运营和光伏电池系统制造合作的新型商业模式。
四、主要举措
(一)聚焦产业重点,支持光伏产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光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加大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技术改造和企业自主创新等相关专项资金对光伏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光伏领域的关键技术开发、核心装备研制、检测认证平台建设、新技术产品的示范应用等。
(二)加强招商引资,吸引优秀光伏装备企业来沪发展。支持相关区县和重点开发区加大对掌握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外光伏核心装备企业和优秀团队的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其来沪发展,并在项目、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聚焦浦东、闵行等具备产业链基础的产业区,促进光伏核心装备产业的集群化发展。
(三)建设产业联盟,支持光伏新产品示范应用。支持本市光伏优势企业建设产业联盟,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探索电站投资、建设、运营和光伏电池系统制造合作的新型商业模式,培育光伏总集成总承包产业。按照国家对分布式光伏示范应用“总量控制、规模管理”的总体要求,选择本市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公共建筑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或光伏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协调推进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等相关程序,落实国家电价政策,优化本市光伏扶持政策。
(四)开展国际合作,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光伏企业加强国际研发合作,开展光伏产业前沿、共性技术联合开发。鼓励有条件的光伏企业和基地与国外研究机构、产业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契机,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在资产重组、股权调整、土地使用权转移、税收、金融等方面,支持上海光伏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光伏产业的兼并重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输出上海技术、产品和安装、运维等服务,积极发展与光伏技术、光伏产业相结合的服务产业。
(五)加强标准制定,支持光伏认证检测平台建设。争取国家支持本市光伏企事业单位牵头或参与光伏国家标准制定,重点是光伏建筑一体化相关标准的制定。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国家级光伏检测中心,在太阳能电池检测、设备和系统测试、电池标准测试等方面,为国内光伏企业提供高端服务。健全行业组织机构,发挥其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统计监测等方面的作用。
(六)营造政策环境,加大对光伏产业的金融和人才支持力度。搭建银企沟通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对拥有先进技术、市场、品牌和较好产品质量的光伏企业继续给予支持。吸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光伏电站和示范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对于引进和培育的国内外高端人才,按照相关政策满足其子女入学需求。支持本市高等院校设置光伏相关学科。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光伏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