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拟定沪港通交易实施细则 2014-05-13 10:03 来源: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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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日前起草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拟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外发布实施。上交所同时还就有关情况作了说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是指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允许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并取得对方交易所交易参与人(参与者)资格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上交所和联交所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携手共建沪港通,是借鉴国际上交易所之间互联互通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的积极尝试。沪港通的推出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A股市场投资者结构,为A股市场的持续发展注入新活力,同时也有利于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市场,进行跨境资产配置。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于2014年4月10日发布《联合公告》,决定原则上批准上交所、联交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共同开展沪港通。《联合公告》对沪港通的积极意义、制度要点、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等问题作了基本阐释,并要求两地交易所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关于沪股通,《细则》规定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须申请取得上交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资格,并规定了相关义务与责任。例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联交所参与者的准入条件、配合上交所对沪股通股票交易的监管、向上交所报告与其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等。

规定了沪股通标的股票的范围、调入调出规则。标的股票范围与《联合公告》一致;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相关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ST、*ST)及撤销风险警示等情形下,对标的股票予以调整;对被调出的股票,投资者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规定了沪股通股票交易特别的制度安排。例如,交易方式限于竞价交易,暂不支持大宗交易;订单类型限于限价委托等,这些与现有的A股交易有所不同。其他多数交易事项,原则上仍然适用上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规定了沪股通的额度控制。明确沪股通额度使用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监控,并规定了额度计算公式、达到每日额度及总额度时限制买入和恢复买入机制等。

规定了沪股通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该规定是对现有的QFII和RQFII持股比例限制规则的移植,并作了参照适用的援引性规定,明确了合并计算、平仓通知和措施等,与现有规定基本一致。

关于港股通,《细则》规定了上交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条件、相关义务与责任。在条件方面,主要是要符合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在义务方面,主要是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配合上交所监管等。

规定了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范围、调入调出规则。标的股票范围与《联合公告》一致;在指数成份股调整情形下,对标的股票予以调整;对被调出的股票,投资者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明确港股通额度使用由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实施监控,并规定了额度计算公式、达到每日额度及总额度时限制买入和恢复买入机制等。

尽量不改变内地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具体安排上,港股通股票交易保留了指定交易、第三方存管、境内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资金和证券进行前端控制等A股交易相关做法。

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了港股通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个人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细化了上交所会员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现有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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