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4〕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2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入海排污口位置选择的审批纳入环评管理,不单独审批。
2.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纳入环评管理,不单独审批。
(二)下放的职责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其中的Ⅳ类、Ⅴ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发放的,其放射源转让的审批、备案由区县环保部门负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协调长三角区域大气环境保护,推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协同解决区域突出大气环境问题的职责。
2.增加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职责。
3.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化学品专业处理单位的认定),审批内容增加“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的审批。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保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职责。
2.加强空气污染防治与监管职责。
3.加强环境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4.加强环保执法监管和污染源管理职责。
5.加强环境监测与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拟订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战略;编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县)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的制定;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本市环境保护整治规划;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落实本市减排目标的责任;落实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督查、督办、核查本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提出本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参与提出环保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排污费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审核;负责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大气、水体(含地表水及地下水)、土壤、重金属、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市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八)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九)负责辐射安全(核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本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统一发布本市环境信息。
(十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环境质量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和推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十二)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国际及地区间的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在本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和利用的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委托,受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市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宣传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区域间环境污染纠纷及辖区外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十五)负责协调长三角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研究涉及大气环境保护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推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通报交流区域工作进展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协同解决区域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推进长三角区域在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淘汰等方面标准的逐步对接统一。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处、应急办公室)
(二)组织人事处
(三)政策法规处
(四)综合规划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处)
(五)科技标准处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七)污染防治处
(八)水环境和自然生态保护处
(九)总量控制处(环境监测处)
(十)辐射安全管理处
(十一)国际合作处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上海市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强化对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和直排地表水体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上海市水务局依法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管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上海市水务局研究探索对同时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一类、二类水污染物单位的联合监管执法。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