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4〕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建立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关于建立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9日
关于建立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进一步提高全市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现就建立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校舍安全关系师生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先后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全市校舍安全状况得到显著改善。特别是2009年以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了上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上海市中小学校舍更新、加固改造工程,上海市行业(企业)办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抗震设防能力切实增强,学校校舍安全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但仍有少部分学校校舍尚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存在着安全隐患,必须认真解决。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水平。
二、覆盖范围
全市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三、总体要求
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建设实行市级统筹协调、区县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统筹指导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区县政府落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和资金保障,组织工程实施,确保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安全。以保障学校校舍安全为核心,统筹考虑教育事业发展和学校校舍使用情况,紧密结合校园建设规划,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消除学校校舍安全隐患,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学校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
在日常巡视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DB31/547-2011),各区县教育部门结合新学期开学准备工作,对现有学校校舍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进行鉴定的学校校舍,由各区县教育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鉴定。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学校校舍或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学校校舍,由学校举办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每年进行一次鉴定。学校校舍排查鉴定结果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二)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
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学校校舍,要及时排除隐患,各区县政府要指导学校举办者区分轻重缓急,调整学校校舍使用功能或结合校园建设规划,制定相应年度维修加固、重建、改建实施计划,并分类分步组织实施。一旦发现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和其他不能安全使用的学校校舍,要拆除、停用或加固改造,做到当年出现的危房当年消除。优先考虑将部分具有条件的学校的相关建筑和设施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三)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
各区县政府要将学校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并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学校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四)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
参照教育部建立的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和公报制度,建立健全本市相应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学校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各区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
(五)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
对学校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相关规定备案。
(六)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发生因学校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区县,依法追究区县政府、区县教育部门及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如因学校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政府统筹协调,区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各区县政府是保障学校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教育、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建设、规划、水务、审计、住房保障、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二)合理分担资金投入
各区县政府要将保障学校校舍安全的相关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统筹并予以落实,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支持力度。民办中小学和外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所产生的鉴定、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资金,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落实,各区县政府给予支持指导并监管。保障学校校舍安全的相关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
继续执行《关于本市免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政府性基金和收费的通知》(沪财预〔2010〕89号)和《上海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办法》等明确的相关扶持鼓励政策。对学校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学校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区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学校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
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技术支撑,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及时更新数据,加强维护,完善功能,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学校校舍安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五)加强监督检查
学校校舍安全工作实行市级定期巡查、区县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把学校校舍安全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大和政协报告、通报相关工作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同时,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
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要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使师生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推进学校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地震局
上海市气象局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