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4〕5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0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新建住宅市政、公建配套项目概算调整审批(优化明确配套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对超概算额度10%项目,需重新报批初步设计)。
2.新建住宅市政、公建配套项目概算调整专项评审。
3.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
4.房屋拆迁许可审批(停止许可证审批,保留许可证延期审批)。
(二)增加的职责
负责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对全市面上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2.加强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的计划制订、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
3.加强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研究起草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和住房产业发展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推进国家住宅产业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实施,综合协调、推进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组织研究制定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及产业政策;参与住宅基地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核、扩初设计的审批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建设指标的确定。
(四)负责编制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竣工及配套设施等发展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市住宅设计标准以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进行编制和调整,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制定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和公有住房出售、出租等政策,编制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本市住宅质量和性能管理;负责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许可审批;对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发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或协同市有关部门对住宅开发企业、工程监理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或备案。
(七)制定本市各类房屋测绘、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管理等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测绘、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权属档案等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并实施管理。
(八)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组织拟订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按照权限负责房地产业相关的开发经营行为、交易行为、交易资金监管和房屋租赁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估价、经纪相关的行政管理。
(九)负责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十)负责居住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推进旧区改造项目;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和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及宗教房产代经管理;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建成住宅的功能完善。
(十一)制定本市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系统;协调推进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工作;组织协调房屋征收(拆迁)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各种房产权属纠纷。
(十三)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报送、提供发展动态和信息。
(十四)参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有关资金的管理;参与公有房屋租金调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并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使用和管理。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组织人事处
(四)计划财务处(审计处)
(五)科技教育处
(六)住房发展处
(七)执法监督处
(八)住房保障管理处(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九)住房建设监管处
(十)住房配套管理处
(十一)房产权籍管理处
(十二)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十三)房屋征收监督管理处(房屋拆迁管理处)
(十四)房屋修缮和改造管理处(历史建筑保护处)
(十五)物业管理处
(十六)落实私房政策处
(十七)信访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45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牵头负责非居住房屋管理,负责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交易管理、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以及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安全检测、修缮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居住房屋及其他公共建筑空间管理重大问题和有关举措的研究。
2.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充分发挥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作用,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推动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等工作,并加强相应的管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一步加强保障房配套建设管理的工作协调,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解决好2011年前房屋拆迁问题。
(三)与上海市文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重叠的,由上海市文物局牵头负责保护管理;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点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重叠的,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牵头保护管理。上海市文物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