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4〕6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9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培训工作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下放至区县审批。
(三)整合的职责
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管职责,化妆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职责,划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的职责
增加商品包装物减量监督管理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宏观质量管理职责,贯彻国家质量发展纲要,组织实施本市质量发展规划,指导区县推进质量强区工作。
2.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和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计量技术支撑体系。
3.加强节能标准化体系规划建设,推动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组织开展节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执法检查。
4.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职责。
5.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综合协调和经营环节监管,建立健全批后监管制度,对重点单位和重点设备进行重点监察;规范和保障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信息管理,加强风险研判和管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6.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引导,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制度。
(二)管理和指导本市质量工作。贯彻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指导区县推进质量强区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和名牌发展战略;编制和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监督和管理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管理和监督本市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负责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组织制(修)订、审批和发布;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进口和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计量技术支撑体系。
(四)管理和指导本市标准化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实施政府标准化激励引导政策;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除食品安全标准以外的地方标准的组织制(修)订、审批和发布;管理除食品安全标准以外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负责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物品编码工作;推进标准化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五)管理和监督本市检测认证工作。负责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开展管理体系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对认证机构的办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管理和监督本市产品质量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和指导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国家规定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管理和指导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处理产品质量申诉、举报和咨询工作。
(七)管理和监督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商品包装的指导性规范,组织开展商品包装物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
(八)负责本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组织、参与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九)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协调质量、标准化、计量、检测认证、特种设备,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
(十)建立健全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技术基础发展规划和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开展质量技术监督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等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协调推进质量技术监督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指导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中介机构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十一)参与推进本市节约能源法律法规的落实。负责对能源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工作;负责组织节能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落实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推进节能产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监管;组织开展节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性的监督检查;开展对本市销售的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锅炉、窑炉、经营性炉灶等设施使用的燃料标准符合性的监督检查。
(十二)组织指导本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科研、信息化工作。
(十三)代表本市参加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活动;负责《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在本市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干部人事处
(四)计划财务处(审计室)
(五)科技信息处
(六)综合业务处(区县业务指导处)
(七)质量管理处
(八)计量处
(九)标准化处
(十)认证监督管理处
(十一)监督处(执法督查协调处)
(十二)特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处
(十三)特种设备监察处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与党群工作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42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研究,确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组织制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计划列入本市年度地方标准修订计划,统一编号,并与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设立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代表双方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技术归口管理工作。
(二)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对市场上待销产品进行抽检时,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信息沟通、执法协调、监督抽查后处理等工作机制。
(三)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监督管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本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当及时通报给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给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创新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的方式和流程,归并重复审查部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