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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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4〕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民政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的职责

福利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下放区县审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社区防灾减灾组织、协调和指导职责。

2.增加募捐活动相关服务与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民政业务领域规划和政策制度研究,创新民政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提升民政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2.加强机构养老服务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改进和创新养老服务提供方式。

3.创新社区建设和服务体系,推动社区治理体制创新,深化基层群众自治,促进社区各方力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全面提升社区建设科学化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划、政策。

(二)负责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牵头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本市救助管理站的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研究分析居民经济状况;拟订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项目、标准和实施办法;管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核对工作机构建设。

(四)负责本市救灾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救灾款物;承担本市社区防灾减灾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五)负责协调推进本市老龄工作。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老年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六)负责本市社会福利工作。拟订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负责孤儿救助工作,指导孤儿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本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拟订残疾人就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复核;负责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残疾人进口用品免税的审核。

(八)负责本市慈善事业促进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指导开展慈善募捐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扶持和规范慈善组织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规划并批准建立本市福利彩票销售网络,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和彩票开奖活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十)负责本市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拟订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和政策;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区县开展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区服务政策,促进城乡社区服务统筹发展,牵头落实本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十一)负责本市职业社会工作者相关工作和志愿者服务促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制度、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社会工作;拟订促进志愿者服务的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进行表彰。

(十二)负责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拟订接收安置政策、计划和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服务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和军供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优待抚恤工作。拟订优待抚恤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负责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等审批事项;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工作。

(十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划和政区地名工作。拟订本市行政区划规划和相关管理政策;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政区名称的审核报批;指导本市居(村)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命名。

(十五)负责本市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负责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负责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六)负责本市殡葬管理工作。拟订本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殡葬管理政策和标准;负责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十七)负责本市民政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承担有关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民政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四)计划财务处

(五)宣传和信息化处

(六)信访办公室

(七)救济救灾处(收入核对工作处)

(八)老龄工作处

(九)社会福利处

(十)慈善事业促进处

(十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十二)职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处

(十三)“双退”安置办公室

(十四)优抚处

(十五)区划地名处

(十六)婚姻管理处(收养登记处)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6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43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上海市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由上海市民政局牵头,会同上海市粮食局等部门推动本市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纳入社区事务受理中心集中受理。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粮食局等部门结合本市各类补贴整合优化工作,进一步明确副食品价格补贴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管理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党务人事、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上海市民政局管理。

(三)上海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民政局。

(四)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民政局。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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