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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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4〕7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副局级),为上海市民政局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承担行业协会的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2.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3.取消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4.取消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备案。

(二)下放的职责

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

(三)整合的职责

对于实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将原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的指导其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等有关管理职责划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四)增加的职责

增加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和建设职责,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2.加强社会组织登记审查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开展自律承诺,加强业务指导。

3.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自律自治、法律监管、政府监管及社会公众监督有效结合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4.加强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职责,完善登记制度,强化监管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组织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组织起草和参与起草本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本市社会组织管理的综合协调,研究本市社会组织发展的全局性、方向性问题,提出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规划和政策建议,做好规划和政策落实的协调、服务工作。

(三)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负责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信息公开及专项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研究拟订行业协会的改革发展方案、布局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对行业协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五)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协助开展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

(六)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研究并负责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协助指导社会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的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非法社会组织实施查处和取缔。

(八)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和利用各方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人才开发、合作交流等服务。

(九)协助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及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二)登记处

(三)社会团体管理处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

(五)基金会管理处

(六)社会组织服务处(涉外社会组织管理处)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沪活动的管理和本市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协助指导社会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党务人事、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上海市民政局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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