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震专项应急预案(2014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健全本市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整体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贯彻“以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托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整合资源、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
2.1领导机构
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本市一旦发生地震灾害,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即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震情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指挥长由市领导指定,成员由相关单位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选定。
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避难(险)保障组、医救与疾控组、工程设施保障组、财物与生活保障组、社会治安保障组、震情监测与灾评组、捐赠与对外事务组、协调与通联组和新闻信息保障组等。
2.3应急联动机构
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4工作机构
2.4.1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
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作为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防震减灾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制订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政策和措施,部署全市防震减灾工作。
(2)检查、督导各项防震减灾、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和依法履职情况。
(3)协调各区县政府、市各相关单位之间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通报国内外重大震情和年度地震预测会商意见。
(5)向中国地震局、市政府报告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情况,提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4.2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震减灾办”)设在市地震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并承办与应急处置相关的组织、协调和保障等具体工作。
(2)贯彻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决策、指示,提出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具体措施和建议。
(3)掌握震情监视和地震趋势分析会商情况,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4)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区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县地震部门,具体承担区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日常事务。
2.5专家机构
市防震减灾办聘请国内或本市地震、地质、土木工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通信技术、核化防护、信息、气象、医救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抗震救灾专家组,为市抗震救灾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3震情报告
3.1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承担地震监测预报职责,保证本市地震前兆、测震、强震监测台(站)网的监测正常进行,应急状态下增加会商频次,向中国地震局、市政府报告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
3.2震情速报
市地震局按照以下要求,通过地震应急短信平台发布震情,并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地域 |
震级 |
速报时间 |
信息来源 |
上海市 |
1级以上 |
5分钟 |
市地震局 |
长三角 |
2级以上 |
5分钟 |
市地震局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 |
华东地区 |
3级以上 |
10分钟 |
|
国内 |
5级以上 |
20分钟 |
|
国外 |
7级以上 |
30分钟 |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 |
备注 |
自动速报结果为初报,最终以人工速报结果为准 |
3.3灾情报告
震后1小时内,市地震局提供地震烈度分布图、极震区和灾情快速评估报告。为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时间启动抢险救援力量部署、灾民安置和救灾物资调拨等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4应急处置
4.1响应分级
4.1.1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两大类,四级响应。
分类 |
等级 |
程度 |
有感地震 |
四级响应 |
一般地震 |
三级响应 |
较大地震 |
|
破坏地震 |
二级响应 |
严重地震 |
一级响应 |
特别严重地震 |
4.1.2分级响应
4.1.2.1地震灾害分级判断
类别 |
构成依据 |
震情 |
1.烈度;2.震级 |
灾情 |
1.人员伤亡;2.次生灾害;3.建筑物破坏;4.经济损失 |
社情 |
1.政治影响;2.社会秩序;3.舆情动向 |
民情 |
市民情绪反应 |
4.1.2.2震情判断
震级和烈度是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和确定响应等级的判断依据。其中,烈度是关键参考依据。如果达到或超过7度,即使震级未达到条件,也应判定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4.1.2.3灾情判断
如伤亡人数超过分级标准,可视超过数量调整响应等级。如发生大面积、严重次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可相应调整响应等级。
4.1.2.4社情判断
震情未达到响应条件,但发生多处大量人员集聚并有骚乱现象发生,影响社会秩序时,可启动地震应急响应。
4.1.3响应等级判断条件
等级 |
响应条件 |
|
有感 地震 |
Ⅳ级 (一般) |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4级地震,烈度达到4-5度; 2.邻近地区(海域)发生5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市,烈度达到4-5度; 3.全市普遍有明显震感,部分区域震感强烈; 4.无直接人员死亡; 5.部分危棚简屋、围墙等损坏,老旧建筑物开裂。 |
Ⅲ级 (较大) |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4-5级地震,烈度达到5-6度; 2.邻近地区(海域)发生6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市,烈度达到5-6度; 3.全市普遍有强烈震感; 4.少量人员伤亡; 5.极震区域有少量建筑物破坏,部分建筑物发生开裂或倾斜。 |
|
破坏性地震 |
Ⅱ级 (严重) |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5-6级地震,烈度达到6-7度; 2.邻近地区(海域)发生7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市,烈度达到6-7度; 3.全市震感剧烈; 4.死亡10人以上,受伤100人以上; 5.数量较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设施有较大破坏、倒塌,大量房屋开裂。 |
Ⅰ级 (特别严重) |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6级以上地震,烈度达到7度以上; 2.邻近地区(海域)发生8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市,烈度达到7度以上; 3.大量建筑物破坏、倒塌、损毁,交通、通讯不畅,部分地区生命线工程严重破坏,次生灾害严重; 4.死亡100人以上,受伤1000人以上。 |
4.1.4应急响应启动
市地震局依据地震应急响应条件,向市政府提出响应等级建议。
4.2有感地震响应(三级、四级)
4.2.1指挥部组成
名称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地点 |
市地震局地震应急处置中心(兰溪路87号) |
指挥 |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市地震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
组成单位 |
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民防办、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新闻办、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各区县政府等 |
4.2.2响应时间
时间 |
要求 |
震后10分钟 |
应急响应启动 |
震后30分钟 |
地震应急处置中心技术系统开通 |
震后45分钟 |
总指挥、副总指挥到达指挥中心; 总指挥到达前,由副总指挥前期处置 |
震后1小时 |
各成员单位到达指挥中心 |
4.2.3响应措施
责任单位 |
职责 |
处置措施 |
市地震局 |
震情信息发布 |
震后5分钟,震情速报短信信息发布,震后15分钟,局微博和门户网站正式发布; “12322”地震应急热线24小时接听; 震情背景、余震跟踪监测等信息实时滚动发布; 1小时后向社会发布震后趋势意见。 |
市公安局 (市应急联动中心) |
社会治安维护 |
迅速调动联动队伍实施先期处置; 各警种第一时间到岗按照其任务履职; 重点目标保卫。 |
市建设管理委 |
工程设施保障 |
市政基础设施险情排查与保障; 住房险情排查。 |
市交通委 |
交通 保障 |
交通设施险情排查; 交通运输保障。 |
市民防办 |
避难场所督查 |
组织和安排市民疏散与避险; 视需要协助救援与处置。 |
市民政局 |
救济与救助 |
1.受灾群众安置; 2.救灾物资发放; 3.会同市地震局进行灾损评估。 |
市卫生计生委 |
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救治。 |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信息设施保障 |
通讯设施险情排查与保障。 |
市政府新闻办 |
舆情 引导 |
协助做好新闻宣传、公众信息管理与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 |
驻沪部队 武警上海市总队 |
秩序 保障 |
按需参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卫重点目标等。 |
区县政府 |
灾损评估与险情排查 |
1.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学校、文化、体育、商业、医院等公共场所险情与隐患进行排查; 2.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居民住宅损伤进行排查。 |
4.2.4灾情报告
1.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提交灾损统计与隐患排查报告。
2.市民政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地震局联合向市政府提交灾评报告。
4.2.5应急响应结束
市地震局对灾情趋势研判后,向市政府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3破坏性地震响应(一级、二级)
4.3.1响应建议
由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应急响应等级建议,或由市政府自行决定响应等级。
4.3.2指挥部组成
名称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地点 |
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或市地震局应急处置中心 |
指挥 |
市领导为总指挥 |
成员 单位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见本预案附件 |
4.3.3响应时间
时间 |
要求 |
震后10分钟 |
应急响应启动 |
震后15分钟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 |
震后20分钟 |
总指挥、副总指挥到达指挥部 |
震后1小时 |
按照指令,相关单位负责人到达指挥部 |
4.3.4响应措施
4.3.4.1人员搜救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驻沪部队、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参与救援行动;依法调配和征用救援所需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装备、器材、交通工具等投入搜救;划分搜救责任区,保持搜救信息通畅,确保搜救人员自身安全。
4.3.4.2支援请求
视受灾程度,市政府向国务院、邻近省政府提出抗震救灾支援请求。外来救援队的救援行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与协调。
4.3.4.3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
(1)本市各医疗机构迅速安排床位;开辟绿色抢救通道,集中医疗资源优先保障地震受伤人员抢救与医治;必要时搭建战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调度救护车辆转送受伤人员,必要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征用社会运力实施转运保障。
(2)快速运送伤员,确保血浆供应;当伤员过多,超出本市医疗救治能力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异地救治。
(3)迅速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疾病监测报告;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并做好死亡动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
4.3.4.4灾民安置
开启全部避难、避险场所,并依托在地震中未受损或抗震性能好的体育场馆、教学楼、社区文化中心等室内公共场所和广场、操场、公共绿地等空旷场地设置临时避难、避险场所。安置相应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就地、就近安排受灾民众避难、避险,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及时调集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药品、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设置救灾物品发放点,保障生活供应,解决避难民众吃、住、穿等基本生活问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民众。
4.3.4.5基础设施抢修
及时抢修因灾受损的建(构)筑物,抢通铁路、道路、机场、桥梁、隧道、码头等交通设施;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援装备、救灾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需要;及时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民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
4.3.4.6震情跟踪与监测
市地震局尽快修复因灾受损的地震监测台站点,布设移动监测点,组成地震现场观测网,跟踪震情异常与变化,及时提供地震烈度分布图、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并发布预警与预测信息。
4.3.4.7次生灾害防御
加强气象、海洋、水情、大气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防止多种自然灾害叠加。加强易燃易爆危化品与核生化产品生产、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道、输配电枢纽等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3.4.8社会治安维护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民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域,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民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搞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4.3.4.9开展社会动员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与协调;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2)市民政局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和使用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捐赠和救济情况。
(3)必要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国务院或相关省市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实施对口支援。
4.3.4.10涉外事务管理
市政府外办会同相关部门妥善安置在本市工作、学习、经商、旅游等国(境)外人员,并将及时上报安置情况;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与管理,按照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采访事宜。
4.3.4.11信息发布
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震情、灾情信息收集和汇总工作,市政府新闻办及时指导组织发布。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发震原因和震情背景等进行专业答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4.3.4.12震灾调查与评估
市地震局及时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市民政局会同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受灾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破坏情况和环境影响程度等,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灾损评估。
4.3.5指挥与协调
4.3.5.1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应急指挥与协调
本市启动破坏性地震(一、二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国内外抢险救援、医救、志愿者、专家指导组及地震应急工作等队伍来沪参与救援协调和生活保障等。
当国务院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协调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3.5.2有感地震(三级、四级)应急指挥与协调
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等级以及应对措施等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县按照市政府启动响应等级的要求,及时启动区县抗震救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抗震救灾行动的指挥与协调。
4.3.6应急响应结束
当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全市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市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征用补偿
因抗震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适当补偿。
5.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与安排国际社会和外省市提供的紧急援助。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有序进行救灾捐赠的义演、义赛、义拍、义诊等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参与灾害救援和救灾捐赠活动。救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5.3保险理赔
上海保监局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5.4调查与评估
按照中国地震局制定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规定》和《地震现场工作规定》,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迅速向市政府提交震害、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综合评估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市政府向国务院上报震灾评估报告。
当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市地震局请求中国地震局地震损失评定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的相关地震灾害评估专家,协助做好全市的震害最终评估与统计工作。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驻沪部队、武警部队、消防和民兵预备役队伍是本市重要的救援力量,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经常组织综合性、实战性演练。抗震救灾时,与民防、医救、水务、海事、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等专业救援队协同作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
6.1.2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并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应急志愿者组织等,大力推进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6.1.3市地震局建立地震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震情趋势判定、灾损评估、地震烈度划定及工程建筑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加强地震预警、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搜救和工程抗震技术等方面研究,为应对地震灾害提供科技支撑。
6.2指挥平台保障
进一步提升市地震应急指挥信息系统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地震系统内部的网络一体化功能;大力推进与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联动中心和武警上海市总队指挥中心等互联互通,形成功能完善、条块接轨、高度集成的应急指挥信息平台,为全市抗震救灾快速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技术支撑。
6.3物资与资金保障
6.3.1建立本市抗震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与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生活物资、救援装备和工程抢险器材、医疗器材和药品等生产供应。
6.3.2本市地震应急救援装备及日常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财权分级负担原则保障。达到国家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时,申请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6.4避难场所保障
6.4.1推进本市避难场所建设,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因地制宜设立多功能应急避难场所。
6.4.2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上述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应急时正常使用。
6.5基础设施保障
6.5.1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建立卫星、网络、超短波等多形式、多手段的应急通信体系,为抗震救灾提供保障。
6.5.2交通保障
市交通委负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实施统一指挥调度。市公安局将交通管制列为优先响应措施,开辟并保证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的正常运行。当地铁可以运行时,申通地铁集团负责制定紧急运送方案,发挥地铁运量大、分流快的作用,承担相应的救援输送任务。
6.5.3生命线工程保障
建立水、电、气紧急供应保障体系,提高水、电、气抢险、抢修能力。发挥车载供水、供电等应急供应的作用,优先保障医院、学校、养老机构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特殊人群与重要机构需求。
6.6公共信息保障
市地震震情信息平台与广播电视播出系统和市预警发布中心平台实现链接,及时向市民发布快速疏散避险信息。
6.7自然环境监测
严密跟踪和监测可能影响抗震救灾工作的自然灾害变异趋势,及时提供本市及邻近地区实时气象、台风、潮位、水情预警预报信息。加强全市空气环境和江、河、湖等水域污染监测,实时提供监测信息。
6.8宣传与演练
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和地震应急避险技能宣传与培训,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抗震救灾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7其他地震事件应对
7.1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当地震谣传已对社会正常秩序和稳定产生影响时,市地震局及时组织专家对传言进行分析和研究,及时采取平息地震谣传的具体措施。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地震局门户网站、微博等,发布准确、客观、科学信息。市政府新闻办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防止地震谣传而导致的无震成灾事件。
7.2海域地震事件应对
建立海洋地震监测与海啸预警应对机制,建立海洋地震监测与海啸预警发布平台;探测和研究上海邻近海域地震地质构造和断层。研究部署海域地震可能造成的船舶遇险、原油泄漏和海底电缆管道损坏等突发事件防范工作。根据海域地震波及本市强度达到应急响应条件即可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7.3国内外地震事件应对
7.3.1国内地震事件应对
长三角发生4级以上的地震,华东地区发生5级以上的地震,启动华东地区地震应急联动协作区应急响应。国内其他地区发生6级以上地震,市地震局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有关震情信息。当震害严重时,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配和灾区省级政府支援请求,调派救援队、医疗急救队、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参与灾区抗震救灾。
7.3.2国外地震事件应对
国外发生7级以上地震且人员伤亡严重,由市地震局及时向市政府通报最新震情,震害特点和灾损分析等信息,为有关部门对滞留灾区人员撤离与安置安排提供参考意见。如人员伤亡巨大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市地震局及时组织专家就震情背景、成因、灾损、经验教训等进行研讨与总结,并结合上海实际,提出报告建议报市政府。
8预案管理
8.1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职,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维护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每两年组织评估与修订,报中国地震局备案。各区县和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本级地震应急预案的评估与修订,报市地震局备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上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成员
2.有感地震(三级、四级)应急处置流程图示
3.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应急处置流程图示
附件1
上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市旅游局、市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民防办、市政府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上海海事局、上海保监局、市地震局、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市消防局、上海铁路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市电力公司、机场集团、宝钢集团、市应急联动中心、申通地铁集团、国家物资储备局上海办事处
附件2
有感地震(三级、四级)应急处置流程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