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4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本市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滑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依法规范;以防为主,防救结合,常备不懈;整合资源,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2总体评估
受地质条件和人为工程活动的影响,本市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主要为地面沉降。这是一种缓变性的地质灾害。本市的地面沉降先后经历了严重沉降期(1921年—1965年)与基本控制期(1965年以后)。目前,通过采取地下水回灌等有效措施,全市年度平均地面沉降量控制在6毫米以内。
在本市范围内,根据地质条件及地面沉降状况,可划分为低易发区、中易发区和高易发区。市中心局部地区是地面沉降的高易发区,地面标高损失较大,局部容易形成地面沉降洼地。除缓变性的地面沉降外,在市域西南地区的松江等地,还有引发山体滑坡的可能。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3.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3.3职能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处置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市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编制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搞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处置。
(3)收集、汇总、上报地质灾害信息,提出具体的处置方案、建议与措施。
(4)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分析灾情,开展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5)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新闻发布及文件起草准备。
(6)组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7)承办市政府、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4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市政府根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其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应急行动结束后,经市政府批准,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3.5现场指挥部
根据地质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3.6专家机构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组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地质矿产、岩土工程、水务、环保、工业与民用建筑等领域专家组成。在地质灾害发生后,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地质灾害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4监测预防机制
4.1监测预防
4.1.1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建立本市地质灾害监测预防体系与资料数据库,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对灾情进行研判。
4.1.2各区县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搞好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及时报告地质灾害征兆。
4.2趋势预测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应注意收集、整理有关地质灾害数据资料和信息,并进行汇总与研究,开展地质灾害中、长期发展趋势预测,搞好地质灾害的统计与评估,提高地质灾害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
4.3预防行动
4.3.1建立健全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两级责任保证制度,明确市、区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4.3.2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法规及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有关区县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分布特征,制订相应的防治方案。
4.3.3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的常态管理,在汛期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对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要严加防范,对地质灾害危险区要严密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3.4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区县政府在出现地质灾害征兆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范措施。一旦发现地质灾害征兆,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时应组织紧急避险。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征兆,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应急联动中心、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5.1.2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应急联动中心、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地质灾害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大型地质灾害,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同时直接报国土资源部。
5.1.3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5.2先期处置
5.2.1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应立即予以核实,并启动应急联动处置程序,向有关应急联动机构下达指令,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在处置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灾害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地质灾害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5.2.2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应根据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相关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处置地质灾害。
5.2.3因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相关责任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责任,应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及时上报地质灾害情况。
5.3分级响应
5.3.1本市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
(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启动Ⅰ、Ⅱ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赴灾害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将地质灾害及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
(2)Ⅲ、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分析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及其发展趋势,组织开展灾情调查,进行灾情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
5.3.2响应等级调整
地质灾害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地质灾害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
5.4响应措施
根据灾害等级、处置要求和指挥权限,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视情采取下列响应措施:
(1)抢救和救助遇险人员。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其他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配合。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由卫生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3)疏散安置受危害区域人员。由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公安、民政等部门配合。
(4)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公安等部门配合。
(5)维护现场治安、保障交通秩序。由公安部门负责,交通港口等部门及属地区县政府配合。
(6)评估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制定应急抢险措施。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地面塌陷等,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交通部门共同负责。
(7)抢修毁损基础设施。由建设交通、水务、燃气、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8)其他有利于灾害处置的措施。
5.5现场指挥与处置
5.5.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根据处置需要,可开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设在灾害发生现场周边适当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以确保现场指挥通信顺畅。在现场指挥部周边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指挥抢险区域。
5.5.2现场指挥部由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现场指挥长一般由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或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领导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和任务为:
(1)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现场灾情和相关预案,指挥、协调参与现场救援的公安、交通、消防、医救等应急力量,迅速控制灾情发展。
(2)及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
5.5.3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力量,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迅速实施抢险救援,全力控制现场态势。
5.6信息共享与处理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通过信息整合,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系统,与各区县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责任单位和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5.7信息发布
5.7.1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做好灾害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7.2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市政府新闻办有关人员要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就位待命。必要时,由市政府新闻办派员参与现场指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灾害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7.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根据灾害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5.8应急结束
5.8.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消除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灾情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决定和公布。
5.8.2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有关部门。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善后处置,包括:清理现场,抢修损毁的水、电、燃气等设施,安置与安抚人员,进行征用物资补偿,恢复社会秩序等。
6.2社会救助
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和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搞好受灾家庭的救助救济,救援物资及救灾资金的接受、分配与发放。
6.3调查与评估
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灾害的成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和核实,并及时将调查与评估结果报告市政府。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灾害及时处置提供信息保障。
7.2通信保障
7.2.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本市处置地质灾害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7.2.2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7.3工程保障
7.3.1建设单位在重大市政工程、深基坑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3.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强化科学管理,采取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7.4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有关区县政府组织成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7.5装备物资保障
7.5.1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生产和调拨。
7.5.2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应急物资的调用和供应,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7.6经费保障
地质灾害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报请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7技术保障
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等相关课题研究,加强灾害调查、评估、趋势预测等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国际、国内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信息系统”,使其在信息集成、分析处理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为科学决策、有效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监督管理
8.1宣传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对广大市民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应急防护意识和防灾自救能力。
8.2培训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培训。各有关应急机构负责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演练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地质灾害,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灾。
8.4奖惩
8.4.1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予以表彰或奖励。
8.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预案管理
8.5.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各区县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5.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并报市应急办审核。
8.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相关部门及职责
附件1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地质灾害的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地质灾害分为四级:Ⅰ级(特大型)、Ⅱ级(大型)、Ⅲ级(中型)和Ⅳ级(小型)。
一、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
(一)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二、Ⅱ级(大型)地质灾害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大型)地质灾害:
(一)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二)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Ⅲ级(中型)地质灾害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中型)地质灾害:
(一)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二)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四、Ⅳ级(小型)地质灾害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小型)地质灾害:
(一)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二)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相应等级。
附件2
相关部门及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视情对灾害区域采取隔离警戒和交通管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救助。
市建设交通委:组织协调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燃气、桥隧等市政设施。
市水务局:组织协调相关供、排水单位及时修复因灾害损毁的供(排)水设施。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做好灾害发生区域公交线路的调整,确保公交车辆正常运行。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救援物资及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分配和发放。
市气象局:加强监测预警,提供气象保障。
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必要时,组织部队赶赴事发现场,配合相关政府及部门做好人员搜救、秩序维护、救助疏散和物资分发等工作。
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属地群众的疏散安置工作。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