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内河交通事故应急预案(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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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控制应急事态发展,提高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内河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航道管理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地方海事机构管辖可通航水域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1.5风险评估

  本市有内河航道196条,部分航道与黄浦江对外开放水域和苏浙两省内河航道相连。航道里程近2100公里,部分航道水流急、潮位差大。内河航道两侧有码头泊位2000余个,绝大多数为建材码头,此外还有危险品码头、旅游船码头和渡口等。每天进出本市内河航道水域的船舶近2000艘次,常有发生碰撞、起火、危化品泄漏、人员落水、搁浅、肇事逃逸等突发事件,极有可能酿成重特大内河交通事故并带来较大社会影响。

  2组织机构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市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或特大内河交通事故,市政府根据市交通委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上海市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对本市重大和特大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指挥长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选定。

  根据内河交通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由市交通委和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在事发现场或附近共同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3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4工作机构

  市交通委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内河交通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本市处置内河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并负责本市内河交通事故的日常管理。

  2.5专家机构

  市交通委负责建立内河交通事故专家组,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应对内河交通事故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

  3.1信息收集

  本市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内河水上交通信息的搜集。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按照预警信息对内河交通可能造成的损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市交通委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预警信息,及时组织船舶停航避风;根据潮水、汛期等信息,告知进出相关航道的船舶防止闷桥、搁浅、碰撞等。

  3.2.3预警信息可通过GPS平台、AIS平台、手机信息、船舶签证时告知、巡航宣传等方式发布。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市交通委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按照事故等级报告和通报有关部门。发生一般以上事故,要立即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交通部、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交通部、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2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性质;

  (2)事故船名、船籍港及联系方式;

  (3)当时天气、水域情况;

  (4)有无油、油类货物、危险化学品等泄漏;

  (5)人员伤亡情况;

  (6)航道断航情况;

  (7)事故严重程度、已采取的措施、需要何种援助及处置建议等。

  4.2先期处置

  4.2.1事故发生船舶及所属单位负有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4.2.2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迅速将事故信息及所需应急力量通知有关联动单位,并协同市交通委、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和联动单位对内河交通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同时,确定事故等级,掌握和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4.2.3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3应急响应

  4.3.1响应等级

  4.3.1.1本市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内河交通事故。

  4.3.1.2Ⅰ、Ⅱ级响应由市应急联动中心、市交通委报请或由市政府直接决定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Ⅲ、Ⅳ级响应由市交通委直接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3.2分级响应

  市政府、市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应密切配合,协同应对,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力量和资源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2.1Ⅰ、Ⅱ级应急响应

  (1)市交通委与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共同设立现场指挥部。

  (2)迅速了解事故经过,进行初始评估。

  (3)根据本预案,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

  (4)组织应急队伍抢险。

  (5)区县政府迅速组织本地区应急队伍参与和配合抢险,必要时,动员群众支援抢险救援行动。

  (6)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对事故发展的研判和对救援力量的需求,组织实施更大规模的应急处置行动。

  4.3.2.2Ⅲ、Ⅳ级应急响应

  市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密切配合,协同应对,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力量和资源,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1)了解事故经过,针对不同事故进行初始评估。

  (2)针对不同事故,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

  (3)组织应急队伍抢险,并依托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组织、指挥、调度各应急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抢险。

  (4)视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调整应急方案。区县政府迅速组织本地区有关应急队伍参与和配合抢险。必要时,组织动员群众支援油品泄漏事故处置工作。

  4.4信息发布

  4.4.1对一般、较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市交通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4.4.2对重大、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市交通委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信息发布,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协调工作。

  4.5应急结束

  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相应政府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县政府进一步做好现场清理、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善后事宜。

  5.1.2市交通委负责事发水域航道碍航物的清除,保障航道畅通。

  5.1.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2救助与补偿

  5.2.1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

  5.2.2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参与应急抢险的企业、个人所消耗的物资、设备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3调查与评估

  5.3.1市交通委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视事故性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认定事故责任人以及其它相关事宜等。

  5.3.2环保、水务、农业等部门分别对受污染水域、饮用水受影响情况、渔业生态资源损害组织进行检测评估,确定危害程度并制定水域水质及渔业生态资源恢复工作方案。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市承担应急通信保障相关电信企业的业务协调,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调度,保证事故现场应急通信畅通。

  6.2队伍保障

  6.2.1市交通委负责组建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并组织参与一线应急抢险和指导事故船舶实施应急处置。

  6.2.2本市有关部门建立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队伍,在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等事故时,能快速有效地实施处置。

  6.3物资保障

  根据“事权、财权分级负担”原则,各级政府和专业部门应保障属地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调拨、更新和生产,并做好相关预案和保障计划。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明确具体的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等。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6.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设施、人员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及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救援工作。

  7监督管理

  7.1教育与培训

  7.1.1市交通委制订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应对内河交通事故能力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1.2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7.2演练

  市交通委定期组织实施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奖惩

  7.3.1对在参加内河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者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委负责编制和解释。

  7.4.2预案修订

  市交通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4.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交通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2.内河交通事故分级

  附件1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交通委: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各种水上应急救助力量开展搜救行动;协调搜救行动所需人员及物资的运输;提供搜救行动所需的码头泊位;协调组织陆上交通运输工具、应急设备、保障人员参与搜救行动。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搜救行动;对船舶、码头等设施险情及火灾实施抢险和扑救;疏散和抢救遇险人员,必要时,开设“绿色”通道,协助搜(营)救遇险人员;事发区域警戒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3.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搜救行动;提供水文实测和预报信息;配合实施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监测和水域环境污染评价;采取必要措施,对取水口、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为搜救行动提供水保障。

  4.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渔政执法船舶、渔业船舶等力量参与搜救行动;对渔业资源、农牧业损失进行评估。

  5.市环保局:组织对船舶污染事故产生的污染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对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污染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对可能受污染损害的区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6.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需要,派遣医务人员赴现场进行医疗救援;转运伤病员至定点医疗机构作进一步治疗。

  7.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相关区域气象监测实况,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8.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的生活安置和对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9.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新闻引导和信息发布工作。

  10.打捞、救助部门:负责受损船舶(包括沉没物、障碍物)的清除、打捞,遇险人员的救助。

  1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应急通信保障相关电信企业实施通信保障,保证事故现场应急通信畅通。

  12.相关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搜救行动;组织救助医治受害人员和人员疏散安置工作;封闭隔离和限制使用有关场所,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为属地内的搜救行动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附件2

  内河交通事故分级

  根据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内河交通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Ⅰ级(特别重大)内河交通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内河交通事故:

  (一)人员死亡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二)人员中毒100人以上;

  (三)油品、危险化学品造成内河水域或水域保护区特大污染和破坏。

  二、Ⅱ级(重大)内河交通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内河交通事故

  (一)人员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二)人员中毒60人以上100人以下;

  (三)油品、危险化学品造成内河水域重大污染和破坏;

  (四)4级以上重要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

  三、Ⅲ级(较大)内河交通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内河交通事故:

  (一)人员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二)人员中毒30人以上60人以下;

  (三)油品、危险化学品造成内河水域较大污染和破坏;

  (四)4级以上重要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5-6级航道断航或严重堵塞。

  四、Ⅳ级(一般)内河交通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内河交通事故:

  (一)人员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二)人员中毒30人以下;

  (三)油品造成内河水域轻微污染和破坏;

  (四)造成5-6级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7级以下航道断航。

  五、特殊情况响应等级

  为适应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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