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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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或减轻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市的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快速应对、军地协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2.4职能部门

  市环保局是市政府主管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市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及核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2)及时收集和研判有关信息。

  (3)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

  (4)落实环境保护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5专家咨询机构

  市环保局负责组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市环保局应建立环境γ辐射连续测量系统和放射性气溶胶自动采样系统,形成电离辐射监测网。

  3.1.2环保、公安、质监、交通等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3.1.3环保、公安等部门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市、区县两级核与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指导。

  3.1.4市环保局要建立并完善与毗邻省市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对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分级

  按照核与辐射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态势,本市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环保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或授权,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核与辐射事故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视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作出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同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3.3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区(县)政府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核与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2)组织相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

  (3)调集、筹措应对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

  (4)宣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

  (5)其他针对性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通过“110”、“12369”等,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市环保局、事发地区(县)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可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

  4.1.2市应急联动中心、市环保局、事发地区(县)政府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在1小时内口头、2小时内书面将较大核与辐射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对特大和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3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市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市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及时向周边省市有关部门通报。市环保局得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通报后,要立即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和相关区(县)政府,并做好应对处置准备。

  4.2响应等级

  本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4.3应急处置

  4.3.1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事发单位要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市消防局负责现场救援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配合现场救援工作,并实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4.3.2重大、特大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有关场外应急的要求,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调度全市的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市消防局负责现场救援工作,各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援的配合工作,封锁受污染区域。

  (2)市环保局及时派出有关专家到现场,开展污染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等工作,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措施。

  (3)事发地及临近地区(县)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协助封锁受污染区域,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4)如属开放型放射性污染事故,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调用武警和防化部队参与处置。必要时,请求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支援。

  4.3.3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

  (1)市消防局负责现场救援工作,各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援的配合工作,封锁受污染区域。

  (2)市环保局及时派出有关专家到现场,开展污染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等工作,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措施。

  (3)事发地及邻近地区(县)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4.3.4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统一实施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域应急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态发展,清除事故源项,必要时,封锁事故区域。

  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和本级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监控事故的发展趋势和处置进程,必要时提供支援。

  4.3.5一旦事态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由市环保局报请市政府提高响应级别。

  4.4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市的核与辐射事故时的响应

  (1)市环保局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重点是大气放射性、水体放射性、食物放射性、环境g辐射水平和来自事故发生地交通工具的放射性污染水平),密切监控本市环境的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2)当位于周边省市的核电站发生事故并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在金山、宝山、崇明等部分区域划出重点监测区域。并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食物和饮用水辐射监测与控制的应急准备。根据监测结果,参照国际上的操作干预水平推荐值,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隐蔽、撤离、服碘防护、通道控制、食物和饮用水控制,及去污和临时避迁等措施。

  4.5人员防护

  人员进入事故区域的警戒区必须得到批准,离开警戒区必须经过监测和去污。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要装备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可能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做好剂量监测。

  4.6信息发布

  4.6.1一般或较大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4.6.2重大或特大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发布口径。

  4.7应急终止

  4.7.1特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布;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决定和公布。

  4.7.2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环保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经市环保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

  5后期处置

  市环保局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核与辐射事故,市环保局要有计划地组织放射性监测,审批、管理相关区域去污计划和去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做好手机信息发布。

  6.2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各应急联动单位、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套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6.3经费保障

  依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7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2预案修订

  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事故分级

  2.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及其职责

  3.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1

  事故分级

  按照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大)核与辐射事故:

  (1)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2)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急性死亡。

  (3)航天器坠落导致了环境放射性污染。

  2.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2)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本数)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2)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2)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辖区外核事故导致了环境放射性污染。

  附件2

  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及其职责

  1.市环保局:组织、协助组织实施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掌握事故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总体处置建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

  2.市公安局:负责治安警戒,必要时,组织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市消防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与清理。

  4.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运转。

  5.市安全监管局:参与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第I级至第III级核与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6.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中相关的交通事项。

  7.市民防办:参与现场侦检等应急处置,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8.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相关新闻及公众信息发布。

  9.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10.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11.市商务委:负责协调市场流通领域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12.武警上海市总队、上海水警区、上海警备区:负责核化处置增援准备工作,视情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13.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发生的Ⅳ级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置;对其他级别的核与辐射事故,在上级机构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组织人员疏散,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

  14.事故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事故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先期处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

  15.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附件3

  名词术语解释

  1.核设施: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2.核事故:指民用核设施因设备或系统故障失效、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引发的事故。

  3.辐射事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如放射源丢失、放射源损坏造成环境污染、人员受到放射源意外照射)、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途中发生车辆颠覆、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员受照射,放射性物质散落造成环境污染等)、伴生放射性矿事故(放射性伴生矿生产使用单位造成的放射性污染物意外泄漏、排放等)、放射性废物处置场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事故等。

  4.外照射:指人体在空间辐射场中所遭受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外照射的基本方法为,缩短受照射时间;拉开与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的距离,屏蔽射线等。

  5.内照射:指摄入放射性物质对人体或人体某些器官组织所形成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内照射的基本方法为减少与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接触。

  6.Ⅰ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7.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8.Ⅲ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9.Ⅳ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10.Ⅴ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11.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宣布应急待命后,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12.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13.场区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14.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宣布场外应急后,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15.辐射照射剂量限值:事故情况下,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照射剂量一般不得超过50mSv,控制事故时不得超过100mSv,抢救生命时不得超过500mSv。事故区域警戒区边界处的γ剂量率控制在100mSv/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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