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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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本市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本市或经营单位内发生的突发性事件,使水务行业供水、排水和水闸(船闸、泵闸、节制闸下同)等系统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影响安全服务供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4事件分级

  1.4.1根据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的性质、可控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

  ①造成5万户以上(含本数,下同)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

  ②水务行业各单位因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③水务行业各单位在建设工程、设施运营、船舶过闸过程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安全事故。

  (2)Ⅱ级(重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Ⅰ级(特别重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标准的,为Ⅱ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

  ①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

  ②造成供水压降低到50千帕以下,且导致10万户以上居民超过24小时用水困难;

  ③水务行业各单位因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④水务行业各单位在建设工程、设施运营、船舶过闸过程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安全事故;

  ⑤造成100万立方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持续停运48小时以上。

  (3)Ⅲ级(较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Ⅱ级(重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标准的,为Ⅲ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

  ①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6小时以上,或1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②造成供水水压降低到50千帕以下,且导致1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居民超过24小时用水困难;

  ③造成500户以上居民房屋进水的供水管线或排水管道损坏事故;

  ④水务行业各单位因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⑤水务行业各单位在建设工程、设施运营、船舶过闸过程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安全事故;

  ⑥水闸事故造成四级以上重要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五至六级航道断航或严重堵塞7天以上;

  ⑦排水管道损坏,造成内环线以内主要道路停止通行48小时以上;

  ⑧造成城市30万立方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持续停运48小时以上。

  (4)Ⅳ级(一般)水务行业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Ⅲ级(较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标准的,为Ⅳ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

  ①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6小时以上,或500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②造成供水压降低到50千帕以下,且导致1万户以下居民超过24小时用水困难;

  ③造成500户以下居民房屋进水的供水管线或排水管道损坏;

  ④水务行业各单位因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⑤水务行业各单位在建设工程、设施运营、船舶过闸过程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安全事故;

  ⑥水闸事故造成五至六级航道严重堵塞7天以下;

  ⑦排水管道损坏,造成内环线以内道路停止通行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或内环线以外主要道路停止通行48小时以上。

  对未达到Ⅳ级划分标准的水务行业突发事件,按一般报修处理。各区县水务局和市城投总公司可结合本区域或行业实际,对一般水务突发事件的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标准报市水务局备案。

  1.4.2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科学决策。

  1.6基本情况

  1.6.1城市供水现状

  到2008年底,本市有118座自来水厂,供水能力1069万立方米/日,最高日供水量为1045万立方米/日,供水管线长度约26882公里。其中,中心城区有12座自来水厂,供水能力727万立方米/日。本市现有3座原水厂,原水日供水量648万立方米/日。闵行自来水厂自取自用原水67万立方米/日。

  1.6.2城市排水现状

  到2008年底,本市有50座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污水处理能力672.25万立方米/日,其中市中心城区14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510.7万立方米/日,郊区污水处理厂36座,处理能力161.55万立方米/日。公共排水管道9732公里,其中雨水管道2817公里,合流管道1228公里,污水管道3897公里,连管1790公里。公共排水泵站757座,其中雨水泵站170座,污水泵站394座,合流泵站108座,干线输送泵站30座,立交(地道)泵站53座,闸泵2座。

  1.6.3水闸服务现状

  水闸是城市防洪排涝、泄洪挡潮、排污冲淤、水源调度及改善通航重要工程设施。本市现有河道23787条段,总长21646公里;湖泊21个,水闸1952座。其中,市管水闸有43座,通航收费水闸40座。2008年过闸船舶882538艘,合计2.50亿吨。

  1.6.4可能造成本市或经营单位内发生水务突发事件的主要有:

  (1)地震、战争、恐怖活动导致供排水企业停产、水闸停运或供水区域减压;

  (2)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3)供排水企业、水闸的构筑物、输配电、水泵电机、闸门启闭机等重要生产设施设备发生火灾、倒塌及供水企业消毒用液氯、液氨泄漏、爆炸等事故;

  (4)原水管渠、供水主要输配管、污水输送干线、内环线主要道路排水管道的爆管、损毁等事故;

  (5)供排水企业调度、自动控制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6)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故导致供排水企业停产、水闸停运;

  (7)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自来水生产企业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1.7预案体系

  1.7.1市处置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为市级部门预案之一,是应对本市水务行业处置突发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区县水务部门及有关单位编制相应预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水务局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1.7.2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工作预案。是各水务行业部门依托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协调,有针对性地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由水务系统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报市水务局批准后实施。

  1.7.3区县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处置辖区内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由区县水务局负责编制,报市水务局备案。

  1.7.4水务行业突发事件企业应急抢险预案。是水务行业基层单位和企业应对本单位和企业内突发事件的预案,由各基层单位、企业负责编制,报市水务局备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承担。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是市政府主管水务行业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其承担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及时收集和研判有关信息,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2)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专家组,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

  (3)负责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调遣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确定抢险救灾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负责对各区县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协调和指导;

  (5)负责指导和承担水务行业专业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

  (6)负责组织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7)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市政府根据市水务局的建议和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领导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相关单位及职责

  (1)市公安局。搞好事发现场的治安维护,维持事发地周边交通秩序,协助搞好人员疏散与撤离。

  (2)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以市级重要物资储备为基础,负责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3)市环保局。负责水源地污染事故的监测、评估和协调。

  (4)上海海事局。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水源地污染事故的处置。

  (5)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在供、排水管线发生爆管、损坏进行抢险时,配合搞好现场周边公交线路的调整;负责内河航道过闸沉船事故抢险和船舶堵塞航道疏通。

  (6)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电信企业为处置水务行业突发事件提供通信保障;在供、排水管线发生爆管和损坏进行抢险时,负责协调相关电信企业对事故处置现场通信管线进行维修和保护。

  (7)申能集团。在供、排水管线发生爆管、损坏进行抢险时,负责现场煤气管线的保护。

  (8)市安全监管局。协调组织水厂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抢修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搞好受灾居民的安置,保障救济物资的供应,保障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

  (10)市绿化市容局。负责事发地垃圾的及时清理。

  (11)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区县房管局督促辖区内各物业公司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已完成,管理权限已移交供水企业的,要配合供水企业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的发布。

  (13)市民防办。参与水务行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侦检、评估。

  (14)市电力公司。保障水厂、污水厂、泵站、船闸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在供排水管线发生爆管、损坏进行抢险时,负责现场电缆的保护。

  (15)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

  2.3.4现场指挥部

  根据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可由市水务局组织有关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市水务局负责组建本市水务行业突发事件专家组,主要由城市供水、排水、水利、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方面专家组成,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从中确定人选建立现场专家组,负责提供应对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并视情参与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与后期评估。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本市建立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与资料数据库,形成覆盖全市的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市水务局组织开展水务行业突发事件调查,进行常规数据监测分析,及时收集、汇总有关信息并进行研判。

  3.1.2各区县政府水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的监测,搞好辖区内水务行业突发事件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并及时报告。

  3.1.3水务行业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内容主要有:

  (1)原水各主要取水口定时监测水质。

  (2)主要水源地水质、水情监测。

  (3)供水管网流量、水压适时监测。

  (4)重要水闸运行,过闸船舶安全的监控。

  (5)水务热线对每条信息进行甄别,对重要信息进行跟踪监测。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水务行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①发生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经研判,可能对本市供水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中断48小时以上的。

  (2)Ⅱ级(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①发生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经研判,可能对本市供水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中断48小时以上的。

  (3)Ⅲ级(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①发生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经研判,可能对本市供水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中断24小时以上的。

  (4)Ⅳ级(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Ⅳ级(蓝色)预警:

  ①发生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经研判,可能对本市供水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500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中断24小时以上的。

  3.2.2预警信息发布

  (1)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水务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2)Ⅱ级(橙色)及以下预警信息,由市水务局视情发布,并报市政府。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它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并及时组织发布。

  3.3预警响应行动

  3.3.1市水务局根据本预案和有关规定,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部门、程序、时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

  3.3.2进入预警期后,市水务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必要时,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影响的警告和劝告;

  (3)根据需要,对有关水务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4)组织开展供水调度,做好使用备用水源的准备;

  (5)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6)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7)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3.4预警解除

  一旦突发事件风险消除,预警信息发布部门要及时解除预警,中止预警响应行动,并及时组织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水务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一旦发生水务行业突发事件,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及时通过“110”或“962450”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或市水务局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发生饮用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应一并向事发地区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1.2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水务局、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水务行业突发事件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件信息。一旦发生重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3市水务局要与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整合水务行业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水务行业突发事件,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本单位制定的预案,采取以下措施实施即时处置:

  (1)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了解并掌握事件情况,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市水务局要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件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事件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水务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及响应等级的建议。

  4.2.3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3分级响应

  本市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水务行业突发事件。

  4.3.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1)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启动Ⅰ、Ⅱ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视情设置水务处置、污染处置、交通保障、物资保障、新闻报道等专业小组。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小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及时将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2)市水务局

  ①市水务局进入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状态,立即派出专业人员赶到现场调查确认,经市水务局局长批准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报告,并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处置。

  ②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组织应急抢险队伍积极开展应急处置,落实相关抢险设备和应急物资;召集专家组为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

  (3)相关单位

  市应急联动中心在实施先期处置的同时,相关单位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行动,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积极组织本系统应急力量和资源,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4)事发地区县政府

  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进入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状态,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落实应急措施,组织抢险、人员撤离和应急救助,及时排除险情,全力保障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4.3.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1)市水务局

  ①市水务局进入Ⅲ级、Ⅳ级响应状态,要立即组织专业处置队伍赶到现场并实施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并视情经分管副局长批准上报市政府。

  ②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在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相关应急专业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与技术指导。

  ③组织落实各种抢险物资和设备,并根据需要及时给予增援。

  (2)应急联动单位

  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实施先期处置,市应急联动中心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同市水务局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联动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3)事发地区县政府

  事发地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立即赶到现场,迅速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抢险、人员撤离和应急救助,及时排除险情,搞好居民生活保障,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水务局。

  4.3.3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也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Ⅳ级)向高(Ⅰ级)递升,出现急迫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越级提高响应等级。市政府、市水务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应急机构根据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影响和处置需要,可依据相关权限,决定或变更响应级别。

  4.4响应措施

  4.4.1水源地、水厂污染(主要指油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咸潮等)

  (1)发生水源地、水厂污染事件,原水厂、自来水厂要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处置规程,加强原水取水口、水厂水质情况监测,及时将污染情况报告市水务局。

  (2)市水务局配合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等部门做好水源地、取水口污染物的应急处置。

  (3)启动《上海市水源地重大污染事件水质水情适时监测预案》,确定水源地重大污染物的性质、污染范围、污染物的质量、污染物在水体适时运动方向,并提出处置建议。

  (4)启动《上海市水源地取水口污染调水应急处置预案》,调水稀释取水口污染物或关闭相关水闸阻截污染物,防止污染取水口,并进行现场处置。

  (5)启动《上海市自来水调度预案》,根据污染物在水体适时运动方向和时间,紧急调度各水厂应急备用取水口补充原水供应。

  (6)原水厂、自来水厂内水体遭受污染,要立即启动《上海市原水、自来水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处置预案》,确定重大污染物的性质、污染范围、污染物的质量,并针对污染状况提出处置方案,指导、协助企业紧急调整生产工艺,采取稀释、中和、截流等措施防止不合格的水进入供水管网。

  (7)组织专家拟定应急处置方案,解决处置难题。

  4.4.2供水企业突发事件影响自来水正常供水服务

  (1)优先保证市民饮用水供应,再解决一般用水。

  (2)一旦发生供水企业突发事件影响自来水正常供水,责任单位要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种类,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实施处置。

  (3)市水务局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组织专家拟定应急方案,协调行业技术力量,紧急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各种抢险物资和设备,配合相关企业开展应急抢险。同时,依托市应急联动中心平台,组织、指挥、协调相关联动单位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4)启动《上海市自来水调度预案》,全市实现统一调度,确保供水安全。

  (5)启动《上海市地下深井应急备用预案》,提取深井水填补供水缺口,保障市民用水。

  (6)组织水务行业各单位送水车辆,集中向停水或低水压地区市民供水,或开启消防栓向低水压地区市民供水。

  (7)发生大面积停水或低水压地区市民用水困难,由市应急联动中心调用消防车辆、市环卫系统洒水车辆等组织集中运水。

  (8)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等组织征调全市生产企业、商店的桶装水、瓶装水,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组织向停水地区市民供应饮用水。

  (9)相关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所辖地区市民稳定与解释工作。

  4.4.3污水输送干线、排水管道突发损坏事件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开设现场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主要任务是:根据灾情,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灾情,把损失降到最低,在实施属地管理中确保灾害事故周边地区的治安,灾民的安置,负责安稳好民心,组织好交通及道路卫生清理和路面修复,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市水务局负责事故专项应急抢险。

  (2)污水输送干线、排水管道突发损坏,处置责任单位要立即启动《下水道损坏应急处置预案》、《污水输送干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迅速抢修。污水输送干线严重损坏,市排水公司调度中心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及时进行科学调度运行,防止事态扩大。抢修污水输送干线、排水管道时应加强现场监护。

  (3)突发重大、特别重大干线管道损坏事件,维修养护责任单位要及时报告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相关联动单位协助实施处置:交警部门组织力量赶到现场指挥交通,防止发生拥堵;交通部门调整原有公交线路,合理配置临时线路;供水、煤气、通信、供电等地下管线责任单位及时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并在抢修污水输送干线、排水管道时加强现场监护;授权相关媒体及时发布损坏路段交通情况。

  (4)造成道路积水,按照防汛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5)启动《上海市排水行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召集专家拟定应急抢险、抢修和临时排水方案。

  (6)维修养护责任单位组织抢险队伍、设备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抢险。

  (7)污水输送干线损坏需采取污水放江措施的,申报手续实行特事特办快速审批。实施污水放江措施,要立即启动《上海市水源地重大污染事件水质水情适时监测预案》,密切监测放江水域水质水情,如影响自来水取水口取水,要及时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水务局报告。

  4.4.4水闸工程性突发事件

  (1)发生水闸工程性突发事件,相关责任单位要立即启动《水闸工程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专业抢修队伍进行抢修。

  (2)相关责任单位配合市交通港口局对堵塞航道的船舶进行疏导,提前通知过闸船舶绕道航行。

  (3)启动《上海市水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召集专家拟定应急抢险、抢修和船舶临时过闸方案,组织抢险增援队伍和设备,实施应急处置。

  (4)将现场水闸工程性事件的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联动中心,必要时,依托市应急联动中心平台组织、指挥相关联动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公安机关做好船民安全稳定工作;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食品供应保障。

  (5)及时与市绿化市容局保持联系,环卫垃圾船过船闸发生工程性突发事件造成垃圾船受阻,由市绿化市容局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协同实施应急处置。

  4.5应急结束

  4.5.1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

  (1)自来水供应服务恢复正常。

  (2)污水处理、输送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

  (3)水闸消除安全隐患,船舶恢复正常过闸。

  4.5.2特别重大、重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水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水务局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决定和公布。

  4.5.3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水务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经市水务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有关部门。

  5后期处置

  5.1现场清理

  5.1.1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事发区域的勘察及相关工作。

  5.1.2责任单位负责现场清理;对因事件导致气体泄漏、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供电、供气和环保等部门进场处置。

  5.2善后工作

  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水务行业各责任单位要立即组织成立善后工作小组,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做好受灾居民安置、补偿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因应急抢险需要,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物资等,要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3调查和总结

  由市水务局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的成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和核实,并及时将调查与评估结果报告市政府。

  5.4信息发布

  5.4.1市水务局要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搞好水务行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4.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时,市政府新闻办人员要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就位待命。必要时,由市政府新闻办派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事发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4.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水务局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市水务行业通过“水务热线”与市应急联动中心联网,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水务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为日常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实现市水务局与各有关部门、单位间的信息共享。

  6.2通信保障

  6.2.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水务行业突发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2.2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加强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防治与处置队伍建设。市水务局负责组建本市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包括:供、排水管线应急抢险队伍,电器、设备、设施应急抢修队伍等。

  6.3.2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由水务行业相关单位负责管理,确保本单位管辖区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立即投入应急抢险。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水务局统一指挥、征调各应急抢险队伍实施应急处置。

  6.3.3市、区县水务局分别建立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资料库,每年更新一次,定期开展应急抢险技术培训。

  6.4物资装备保障

  6.4.1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生产和供应,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6.4.2市水务行业各单位为维持正常生产运行和对外服务,要强化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满足突发事件应急抢修物资的需要。各单位应急抢险用装备要加强维修保养,确保完好。

  6.5医疗卫生保障

  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6治安保障

  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生地区县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公安局及时对现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市交通港口局负责提供事故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事发生地区县政府协助搞好交通运输保障。

  6.8经费保障

  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水务局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监督管理

  7.1宣传

  市水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指导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与处置宣传活动,对广大市民进行水务行业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应急防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7.2培训

  市水务局要将应急抢险知识纳入水务行业职工的岗位培训,积极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提高水务行业职工抢险救灾能力。

  7.3演练

  7.3.1市水务局要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水务行业突发事件,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

  7.3.2市、区县水务部门要定期开展水务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相关单位和企业要积极开展专项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监督检查与奖励

  7.4.1市、区县水务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队伍、物资、装备储存保养工作的监督检查。

  7.4.2市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对在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备案。

  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1.2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适时组织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报市应急办审核。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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