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4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本市旅游突发事件,提高各类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旅游条例》和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件分类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的旅游突发事件,指在本市或市外发生,危及或损害来沪或本市外出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本市旅游业正常运行的紧急事件或状态。
1.3.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市旅游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①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
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
③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等场所发生影响重大的恶性事故;
④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Ⅱ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①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l至4人死亡;
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l至4人死亡;
③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等场所发生重大事故;
④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Ⅲ级(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①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
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
③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指造成旅游者轻伤,或旅游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
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境外或外省市发生涉及本市外出旅游者的旅游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属地救护、就近处置,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市旅游委
市旅游委是市政府主管本市旅游行业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承担旅游突发事件的常态管理。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市政府根据市旅游委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领导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实际控制需要,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旅游委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在市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也可由市海洋局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机构
市旅游委负责组建旅游突发事件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从旅游突发事件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建立本市旅游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的管理和监督。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对有关旅游突发事件开展信息监测。
3.1.2各类旅游企业负责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预警网络,配备相关人员,对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实时监测并及时报告。
3.1.3市旅游委负责组建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数据库,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警告不要前往)、橙色(劝告不要前往)、黄色(提示注意事项)和蓝色(提供相关信息)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旅游委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事发区域或场所,事发时间,影响评估及应对措施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景区、景点、宾馆等旅游企业要逐个通知接待的旅游者和本企业员工。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其中,涉及跨省市、行业、部门和涉外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3.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市旅游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市旅游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发态势,旅游者伤亡和失踪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1.2市旅游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旅游突发事件,上述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3市旅游委要与本市、外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作,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1.4发生涉外旅游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和通报。
4.2先期处置
4.2.1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市旅游委要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旅游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件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事件发展态势或次生事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旅游委或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及响应等级的建议。
4.2.3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3分级响应
4.3.1本市旅游突发事件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将旅游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由市旅游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生地区县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件调查,进行事件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4.3.2响应等级调整
旅游突发事件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4指挥与协调
一旦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旅游委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处置工作。4.5应急结束
4.5.1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旅游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旅游委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决定和公布。
4.5.2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有关单位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旅游委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经市旅游委和市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市有关部门、有关区县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等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恢复旅游正常秩序。
5.2保险
鼓励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合同开展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搞好理赔。
5.3调查与评估
市旅游委要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由市旅游委负责向国家旅游局和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4信息发布
5.4.1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4.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旅游委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市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1.2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强化以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
6.2.2加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市旅游委负责组建本市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队伍。
6.2.3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紧急安置场所保障
市旅游委要将紧急安置场所纳入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者的临时安置。
6.4交通运输保障
市旅游委要会同交通部门、旅游交通企业配置应急运输力量,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情况,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5医疗卫生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卫生局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6治安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7社会动员
建立和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社会动员机制,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骨干,旅游企业应急力量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旅游应急动员机制。
6.8经费保障
旅游突发事件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旅游委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 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与培训
7.1.1市旅游委、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类旅游企业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7.1.2积极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7.2演练
市旅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各类旅游企业等制订旅游预警与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各类旅游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训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3奖惩
7.3.1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7.3.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旅游委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4.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旅游委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市应急办审核。
7.4.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旅游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