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2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上海海上搜救应急处置机制,迅速、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以下简称“海上搜救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海上搜救责任区域(范围见附件 3)内的海上搜救行动。发生在上海辖区之外的,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和指令,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开展搜救工作。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响应,社会参与、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减少损失。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市城市运行和突发
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城运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局共同承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责。
2.3 指挥机构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是本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搜救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上海海事局局长、市交通委主任、东海救助局局长、上海打捞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上海海事局局长任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2.4 工作机构
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上海海事局,承担搜救中心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海上突发事件应对。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上海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市交通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2.5 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海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并接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
(2)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海上搜救行动;根据海上搜救行动需要指定海上搜救应急力量;
(3)对搜救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4)建立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海上搜救应急信息互通机制;必要时,协调市应急联动中心配合支援;
(5)制订海上突发事件善后方案并做好相关工作;
(6)组织开展海上搜救行动后评估;
(7)组织开展海上搜救演练及相关培训;开展海上搜救新 技术研究和新装备应用;
(8)加强与其他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开展长三角区域等搜救合作;
(9)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职责;
(10)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包括本市有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有关中央驻沪单位及驻沪部队等。(成员单位名录及职责见附件2)
海上搜救应急力量还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其他可以投入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与航空器。
2.7 咨询专家库
搜救中心负责组建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由海上搜救、海上溢油应急、危险化学品处置、航海、航空、消防、医疗、气象、海洋环境、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咨询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搜救中心根据海上搜救行动需要,从专家库选取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负责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服务等。
专家可根据需要参与本市水上搜救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相关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咨询。
专家参与相关决策咨询或者技术服务的劳务报酬纳入上海海上搜救专项经费,由搜救中心办公室按规定支付。
3 风险防控
3.1 风险辨识
搜救中心从险情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趋势,以及人、机、环境和管理等方面对辖区重点对象、重点时段、重点水域、重点气象海况等方面存在的海上交通安全风险进行辨识。风险辨识应针对影响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及其损失程度的致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结果应形成风险清单。
3.2 风险评估和防控
搜救中心运用各类科学方法,根据影响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及其损失程度的致险因素,对海上交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与分级,通常可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等四个等级。
搜救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或应急预案。必要时通报搜救中心有关成员单位。
4 监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通报
气象、地震、水务、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台风、大风、能见度不良、海浪、海啸等进行监测分析,并将可能导致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搜救中心及搜救中心有关成员单位。
4.2 预警级别
根据《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以及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海上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表示。
4.2.1 蓝色预警
(1)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 米;
(2)受热带气旋、大风、冷锋等影响,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达到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2 黄色预警
(1)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 米;
(2)受热带气旋、大风、冷锋等影响,12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达到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3 橙色预警
(1)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200 米;
(2)受热带气旋、大风、冷锋等影响,6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达到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4 红色预警
(1)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 米;
(2)受热带气旋、大风、冷锋等影响,6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达到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3 预警发布
气象、地震、水务、海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情况,由搜救中心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安全提示信息。
4.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搜救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2)按职责组织转移船舶和设施上的人员并妥善安置;
(3)组织、协调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5 应急救援与处置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立即向搜救中心报告:
(1)海上人命遇险;
(2)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海上遇险;
(3)船舶污染水域;
(4)发生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5.1.2 海上险情报告应当尽可能包含以下内容:
(1)海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现状和已采取的措施、求助请求及联系方式;
(2)遇险人员姓名、国籍、联系方式、人数及其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概况、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4)船舶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装载情况;
(5)险情发生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能见度、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6)船舶或航空器溢油信息;
(7)其他险情信息。
5.1.3 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海上获悉遇险求救信息时,应当及时与遇险方联系并转发遇险求救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搜救中心。
5.1.4 搜救中心接到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的海上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与核实。公安、海警、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人员身份等相关信息。
5.1.5 搜救中心核实确认海上险情后,应当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和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附件1),确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不同的海上突发事件等级,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通报,在半小时内口头、1 小时内
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的,必须立即报告。必要时,通报相关地区海上搜救中心。
5.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是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海上遇险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水域污染,并立即向搜救中心报告。
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对方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或者逃逸。
5.3 应急响应
搜救中心应当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当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海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发生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视情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5.3.1 Ⅳ、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较大事件,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启动Ⅳ、Ⅲ级响应,由搜救中心办公室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海上搜救行动。
5.3.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事件,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启动Ⅱ级响应,由搜救中心领导指挥救援和处置。必要时,由市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组
织开展海上搜救行动。
5.3.3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启动Ⅰ级响应,由市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组织开展海上搜救行动。
5.4 指挥协调
5.4.1 组织指挥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水域附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获悉遇险求救信息或者接到搜救中心的指令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立即赶赴险情现场,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接受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海上突发事件需启动多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分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由搜救中心统一指挥协调。
5.4.2 现场指挥
海上搜救行动开始后,搜救中心根据现场搜救和处置的需要指定现场指挥。在未指定现场指挥的情况下,由最先到达现场或承担主要任务的搜救船舶船长自动承担现场指挥职责,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现场指挥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执行搜救中心的指令,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开展处置行动,做好现场安全警戒;
(2)保持与搜救中心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搜救动态情况;
(3)安排人员收集现场搜救和处置行动的照片、录像等证
据资料;
(4)根据现场情况,对搜救方案、措施和搜救行动终(中)止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
5.4.3 海上搜救应急力量
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按照搜救中心的指令,尽快抵达事发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2)向搜救中心报告本力量的名称、位置、出发和抵达时 间等信息;
(3)抵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4)保持与现场指挥的通信联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5.5 应急处置
5.5.1 应急处置措施
搜救中心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等级,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根据险情评估结果,确定搜救区域,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3)调集相关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和装备、物资等,执行应急任务;
(4)掌握事发现场动态情况,协调附近船舶参与搜救;
(5)加强应急通信保障,建立搜救中心与海上搜救应急力
量之间可靠的通信联络;
(6)根据现场搜救和处置的需要,指定现场指挥;
(7)协调相关医疗急救机构派出适任的专业人员,配备必要设备前往现场或指定地点,并做好接收和治疗伤员等应急准备工作;
(8)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9)密切跟踪搜救行动进展,查明险情因素,控制危险源,根据实际需要听取专家咨询意见,及时分析评估搜救措施和方案,并进行调整完善;
(10)对于因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设施和人员,采取告知、疏散、撤离等安全措施。
5.5.2 搜救行动中止和恢复
受气象、水文、海况、技术等客观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开展现场海上搜救行动的,或者继续搜救可能严重危及搜救人员、船舶、飞机、设施等自身安全的,搜救中心可以决定中止现场海上搜救行动。客观因素影响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现场海上搜救行动。
5.5.3 搜救行动终止
海上搜救行动已经获得成功或者海上险情已经不复存在的,可以直接终止海上搜救行动。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搜救中心应当组织开展专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终止海上搜救行动:
(1)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经搜寻;
(2)所有可能发现被搜寻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均已经使用;
(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象、水文、海况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
(4)海上险情的危害已经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 的可能。
5.5.4 海上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终止决定由搜救中心作出。未经搜救中心同意,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不得擅自退出海上搜救行动。
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和专业判断,向搜救中心提出中止、恢复或者终止海上搜救行动的建议。
5.6 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
5.6.1 一般或较大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搜救中心办公室统一负责。
5.6.2 重大或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供发布口径,市政府新闻办予以配合。
5.6.3 在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期间,搜救中心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资源,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回应舆情舆论和社会关切,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6 后期处置
6.1 获救人员安置
获救人员一般由船舶、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负责安置。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协助配合港澳台或外籍获救人员的安置,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为获救人员的出入境手续办理提供便利。必要时,应急、民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和临时安置。
6.2 遇难人员处置
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处置遇难者遗体,公安部门负责出具死亡证明。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协助做好港澳台或外籍遇难人员的处置。对死因持有疑义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单位、个人的委托进行检验。
6.3 船舶、民用航空器残骸打捞
现场处置后需要对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等进行打捞的,可由搜救中心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打捞。需要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的,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提供便利。
6.4 设施修复
对于因海上突发事件受损的桥梁、码头、航道、助导航设施等公共设施,相关单位、部门应当组织尽快修复,恢复功能。
6.5 海上搜救行动后评估
搜救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海上搜救行动后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搜救中心对搜救行动进行安全防护工作指导,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及时协调解决。涉及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搜救行动,应当做好搜救人员的现场出入登记、医学检查等防护工作。
7.2 应急资源保障
搜救中心建立海上搜救应急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上海海事局、东海救助局、上海打捞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自然资源部东海局、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一局、上海海警局、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等所属船舶、设施和民用航空器,以及其他可以用于海上搜救的船舶、设施和民用航空器。
7.3 信息系统保障
搜救中心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成员单位间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共享、高效联动,相关成员单位积极提供信息数据支持,共同建设信息聚汇、高度集成的海上搜救指挥平台,将搜救应急信息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应急指挥系统。
7.4 通信保障
搜救中心和各成员单位须配备保障海上搜救行动的通信设备,使用搜救中心指定的搜救行动通信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应当为海上搜救行动的通信畅通提供保障。
7.5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救治机构对伤病员进行全力救治,并根据需要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和指导。必要时,组织医务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医疗救治。
7.6 治安保障
公安、海警部门负责维护辖区事发海域及沿岸陆上区域的治安秩序,或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治安保障。
7.7 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要求,将海上搜救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搜救中心高效有序运行。
7.8 队伍保障
搜救中心定期组织开展海上搜救综合应急演习演练,提升海上搜救应急综合处置能力。针对性开展专项演练,提高海上搜救应急力量的实战能力。
搜救中心成员单位间相互开放共享培训和训练的场地、师资等资源。逐步完善相应制度,加大对成员单位相关一线人员专业培训、训练和交流的力度。
搜救中心强化海上搜救志愿者技能培训,拓展参与海上搜救实战的深度和广度,鼓励引导社会搜救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发展。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行动依据。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部门预案。有关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组织搜救分中心或者指定机构,制定本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或者支持方案。
搜救中心负责将本预案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区政府制定部门预案、海上搜救支持方案或搜救分中心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应当报搜救中心备案。
8.2 预案演练
海上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本预案至少每 2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应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3 预案修订
上海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的解释工作由上海海事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2 年1月15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
附件:
1.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2.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3.术语解释
附件1
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海上突发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一、一般事件
(一)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二)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三)500 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四)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二、较大事件
(一)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二)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三)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四)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五)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六)其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三、重大事件
(一)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二)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三)载员30 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四)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五)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六)国际邮轮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七)其他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四、特别重大事件
(一)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二)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三)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四)载员30 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五)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六)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七)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的海上突发事件;
(八)其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附件2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1.上海海事局:履行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承担搜救中心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落实海上搜救应急值守工作,组织、指挥、协调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市交通委:按照分工共同做好有关海上突发事件的报警衔接和处置;组织协调相关交通运输工具、应急设备、人员等参与搜救行动;协调保障海上搜救行动所需的码头泊位。
3.东海救助局:组织所属专业救助船艇、航空器等力量对海上遇险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人员实施救助;为海上搜救行动的指挥协调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及时采取应急拖带措施。
4.上海打捞局:组织所属船舶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对涉事船舶和可移动设施进行救助及清障打捞作业。
5.市应急局:组织有关救援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为海上搜救行动的指挥协调提供支持;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6.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一局、上海海警局:组织协调海警船舶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维护海(水)上突发
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
7.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上海基地:根据应急预案设定和部队上级指令,组织部队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
8.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提供海洋水文、海况和搜救漂移路径预测等信息;组织所属船舶参与海上搜救行动。
9.东海航海保障中心:组织所属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负责海上搜救行动和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相关应急设标、应急扫测以及应急通讯等航海保障工作,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支持。
10.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维护所属辖区水上治安秩序。
11.市公安局: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必要时,开设专用通道协助营救遇险人员;做好陆上处置现场警戒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12.市消防救援总队:协助做好船舶、码头等设施的火灾扑救,救助遇险人员;提供消防救援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13.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遇险人员医疗救治,提供现场医疗救护保障;根据需要,组织医务人员赴现场进行海上医疗救援。
14.市民政局:协调做好获救中国籍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和中国籍、港澳台或外籍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15.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和渔业行政执法船等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指导本市管辖渔船开展自救互救;协助做好海上遇险外省市渔船的联络、救助工作。
16.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协调环卫船舶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做好海上搜救有关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
17.市生态环境局:对黄浦江及长江上海段水域突发事件产生的污染区域开展环境监测;提出环境污染处置建议,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18.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提供水文、海况的实测和预报信息;组织海监船舶参与海上搜救行动;负责取水口、防汛设施、湿地的保护;为搜救行动提供相关保障。
19.市气象局:提供中长期气象预报、热带气旋信息、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每天的天气预报以及海上搜救行动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20.市地震局:提供地震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
21.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保障海上搜救有关经费。
22.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供应和生产。
23.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协助做好港澳台或外籍获救人员的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
24.市文化和旅游局:协助做好涉及水上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核实、舆情应对、支持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25.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协助办理获救人员和船舶、民用航空器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
26.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海上搜救行动提供通信保障。
27.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供海上搜救行动航空搜救的技术指导。必要时,协调民用航空器等设施设备参与海上搜救和应急物资运输。
28.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做好民用航空器发生海(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9.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用所属港内作业船舶和相关设施、人员参与海上搜救行动。
30.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所属船舶配合海上搜救行动。
31.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涉及邮轮的海上搜救行动,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必要时,组织做好邮轮旅客等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
32.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配合海上搜救行动;组织做好所属桥梁等涉水公共设施的保护,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
33.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或者支持方案;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海上搜救工作;协助、配合人员疏散安置;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为属地内的搜救行动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附件3
术语解释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踪)、财产损失、水域污染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海上”,包括上海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的黄浦江和长江上海段水域。
2.上海海上搜救责任区域是指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承担海上突发事件处置责任的水域,包括以下范围:
(1)黄浦江
自吴淞口灯塔、101灯浮、102灯浮、浦东西界标(31°23′14″N/121°31′41″E)四点连线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与浦南面渠槽港上角联线之间范围内的黄浦江水域。
(2)长江上海段
牛棚港高压线(121°14′30″E)经度线下游的北支水道,崇明岛附近长江干线主航道右侧标以北的水域,长江干线浏河口下游刘黑屋(31°30′52″N/121°18′54″E)和崇明施翘河下游施信杆(31°37′34″N/121°22′30″E)二点连线以下的水
域。
(3)上海沿海
上海沿海系指下列南、北界线之间除江苏、浙江海上搜救中心责任区域以外的我国管辖海域,以及绿华山南锚地。
北界线:自 31°40′00″N/121°55′00″E 向正北延伸至33°00′00″N/121°55′00″E,再沿33°0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
南界线:
A:30°41′32″N/121° 16′00″E
B:30°32′55″N/121° 16′00″E
C:30°33′03″N/121° 21′30″E
D:30°28′49″N/121° 42′30″E
E:30°32′00″N/122° 16′00″E
F:30°32′00″N/122° 20′30″E
G:30°30′40″N/122° 27′36″E
H:30°28′00″N/122° 27′36″E
I:30°28′00″N/122° 32′48″E
J:30°31′23″N/122° 32′48″E
K:30°35′20″N/122° 12 ′54″E
L:30°44′20″N/122° 16 ′58″E
M:北鼎星岛北端
N:花鸟山北端
O:海礁北端
上述各点顺序连接,再从海礁北端向正东延伸连线。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