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2022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上海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以下简称“应急处置行动”),最大程度减少海上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污染损害。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上海市水上搜寻救助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管辖海域发生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在上海市管辖海域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上海市管辖海域污染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执行本预案。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在上海海上搜救责任区域但不属于上海市管辖海域的,由搜救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响应,社会参与、资源共享,以人为本、科学处置。
1.5 事故分级
上海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市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城运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局共同承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责。
2.3 指挥机构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是本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搜救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上海海事局局长、市交通委主任、东海救助局局长、上海打捞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上海海事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2.4 工作机构
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上海海事局,承担搜救中心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上海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市交通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2.5 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接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
(2)对判定为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船舶油污事故,承担现场指挥部职能,负责牵头组织海上溢油的现场处置工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其他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指定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
(3)对搜救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4)建立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信息互通机制;必要时,协调市应急联动中心配合支援;
(5)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后评估;
(6)组织开展海上船舶污染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海上船舶污染应急新技术研究和新装备应用;
(7)加强与其他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开展长三角区域等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合作;
(8)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包括本市有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有
关中央驻沪单位及驻沪部队等。(成员单位名录及职责见附件2)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还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其他可以投入应急处置行动的船舶、飞机、清污设备和器材。
2.7 咨询专家库
搜救中心负责组建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由海上溢油应急、石油化工、航海、航空、消防、医疗、气象、海洋环境、渔业、旅游、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咨询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搜救中心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从专家库选取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负责为应对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服务等。
专家可根据需要参与上海海上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相关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咨询。
专家参与相关决策咨询或者技术服务的劳务报酬纳入上海海上搜救专项经费,由搜救中心办公室按规定支付。
3 风险防控
3.1 风险辨识
搜救中心从辖区险情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趋势,以及人、机、环境和管理等方面对辖区重点对象、重点时段、重点水域、重点气象海况等方面存在的海上船舶污染风险进行辨识。风险辨
识应针对影响发生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及其损失程度的致险因素进行。风险辨识结果应形成风险清单。
3.2 风险评估和防控
搜救中心运用各类科学方法,根据影响发生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及其损失程度的致险因素,对海上船舶污染风险进行评估与分级,通常可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等四个等级。
搜救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必要时通报搜救中心有关成员单位。
4 监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通报
气象、生态环境、水务、海洋、地震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并将可能导致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及时通报搜救中心及其有关成员单位。
4.2 预警发布
气象、生态环境、水务、海洋、地震等部门按照职责,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由搜救中心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安全提示信息。
4.3 预警响应
4.3.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措施。
4.3.2 进入预警期后,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开展污染物监视监测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行动所需物资及设备;
(5)做好事故现场人员安全防护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立即向搜救中心报告:
(1)船舶发生污染事故;
(2)船舶及其有关水上交通事故、作业活动可能造成污染;
(3)发现海上存在油类等污染物;
(4)应当报告的其他相关情形。
5.1.2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船名、国籍、呼号或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3)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4)事故原因或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船载物品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6)污染程度;
(7)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以及救助需求;
(8)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还应当报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9)其他相关信息。
5.1.3 搜救中心接到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的海上污染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进行分析核实。
5.1.4 搜救中心核实确认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后,应当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和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附件1),确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不同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在半小时内以口头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属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船舶油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必要时,通报相关地区海上搜救中心。
经核实和分析后,对于可能发生的国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应当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2 先期处置
5.2.1 事故船舶的先期处置
事故船舶和单位是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计划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
置行动,并立即向搜救中心报告。
5.2.2 搜救中心的先期处置
搜救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主要包括:
(1)调派巡逻船艇、飞机实施事故现场警戒、水上交通管制与污染监视监测工作;
(2)根据现场情况初步预测并报告事故进一步发展趋势;
(3)督促事故船舶立即按照船上相关应急计划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根据先期处置和现场情况初步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5.3 应急响应
搜救中心应当根据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当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对于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5.3.1 Ⅳ、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较大事故,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启动Ⅳ、Ⅲ级应急响应,由搜救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
5.3.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事故,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搜
救中心领导担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5.3.3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5.3.4 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响应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属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搜救中心在国务院或者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组织下,承担现场指挥部职能,负责牵头组织海上溢油的现场处置工作。
5.4 指挥协调
5.4.1 组织指挥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接到搜救中心指令,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尽力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并接受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需启动多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分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由搜救中心统一指挥协调。
5.4.2 现场指挥
应急处置行动开始后,搜救中心根据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指定现场指挥。在未指定现场指挥的情况下,由最先到达现场或承担主要应急处置行动的清污船舶的船长自动承担现场指挥职
责,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现场指挥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执行搜救中心的指令,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清污力量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2)保持与搜救中心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动态情况;
(3)根据搜救中心调派清污力量情况,协助完成行政强制代履行等调派手续;
(4)组织收集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照片、录像、行动报表等证据材料;
(5)根据现场情况,对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和应急处置行动终(中)止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
5.4.3 海上清污力量
海上清污力量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按照与事故船舶的协议约定或搜救中心的指令,及时抵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2)向搜救中心报告本清污力量的名称、位置、出发和抵达时间等信息;
(3)抵达事故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4)保持与现场指挥的通信联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5.5 应急处置
5.5.1 应急处置措施
搜救中心根据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按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等级,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根据险情评估结果,确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3)调集相关清污力量和设备、器材等,执行应急任务;
(4)掌握事故现场动态情况,协调附近船舶参与应急处置行动;
(5)加强应急通信保障,建立搜救中心与各应急清污力量之间可靠的通信联络;
(6)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指定现场指挥;
(7)对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须协调相关医疗急救机构派出适任的专业人员,配备必要设备前往现场或指定地点,并做好接收和治疗伤员等应急准备工作;
(8)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9)密切跟踪应急处置行动进展,查明污染因素,控制和消除污染源,及时分析评估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并进行调整完善;
(10)对于可能受船舶污染事故影响的船舶、设施和人员,要采取告知、疏散、撤离等措施;
(11)组织开展污染物监视监测和扩散漂移轨迹预测,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省市海上搜救中心援助;
(12)污染可能登岸或影响本市内河水域、周边省市的,及时通报本市有关单位或周边省市海上搜救中心。
5.5.2 应急处置行动中止和恢复
受气象、海况、技术等客观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开展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或者继续开展可能严重危及应急人员、船舶、飞机、设备等自身安全的,搜救中心可决定中止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客观因素影响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5.5.3 应急处置行动终止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搜救中心可决定终止应急处置行动:
(1)污染源已得到控制或彻底消除;
(2)水面污染物已清除完毕,或者已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污染对环境敏感区域的威胁已排除。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属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决定终止应急处置行动。
5.6 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
5.6.1 一般或较大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搜救中心办公室统一负责。
5.6.2 重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按照上海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搜救中心提供发布口径,市政府新闻办予以配合。
5.6.3 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属于国家重大海上溢油的,搜救中
心提供发布口径,并按照国务院或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或授权,具体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5.6.4 在应对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期间,搜救中心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资源,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引导舆情舆论和回应社会关切,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6 后期处置
6.1 污染损害赔偿
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赔偿证据的收集、汇总、整理工作,做好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和索赔工作。
6.2 回收污染物处置
回收污染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6.3 恢复与重建
受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设备设施、场所和环境,如助航设施、码头、饮用水取水口、海水浴场、海洋自然保护区、滩涂湿地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遭受的污染影响时,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搜救中心组织各相关单位制定恢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搜救中心对应急处置行动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要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要做好应急人员的现场出入登记、医学检查等防护工作。
7.2 应急资源保障
搜救中心建立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上海海事局、东海救助局、上海打捞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自然资源部东海局、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一局、上海海警局、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口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社会专业污染清除单位、码头单位、应急设备器材生产商等所属船舶、飞机、清污设备和器材等数据,以及其他可用于应急处置行动的船舶、飞机、清污设备和器材等数据。
7.3 信息系统保障
搜救中心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成员单位间海上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共享、高效联动,相关成员单位积极提供信息数据支持,共同建设信息聚汇、高度集成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平台,推动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信息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应急指挥系统。
7.4 通信保障
搜救中心和各成员单位要配备保障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通信设备,使用搜救中心指定的搜救行动通信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应当为海上搜救行动的通信畅通提供保障。
7.5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和指导。必要时,派出医务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医疗救治。
7.6 治安保障
公安、海警部门负责维护辖区事故现场海域及沿岸陆上区域的治安秩序,或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治安保障。
7.7 经费保障
7.7.1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要求,将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海上搜救机构高效有序运行。
7.7.2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费用,依照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船舶或其保险人承担;符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应急处置费用,可向基金申请补偿;对无法通过保险和基金渠道解决的应急处置费用,按照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7.8 队伍保障
搜救中心成员单位间相互开放共享培训和训练的场地、师资等资源。逐步完善相应制度,加大对成员单位相关一线人员专业培训、训练和交流的力度。
搜救中心鼓励引导社会专业清污队伍有序和健康发展,督促社会专业清污队伍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应急能力。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处置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行动依据。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部门预案。有关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组织搜救分中心或者指定机构,制定本区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支持方案或者分中心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搜救中心负责将本预案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区政府制定部门预案、支持方案或分中心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应当报搜救中心备案。
8.2 预案演练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相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进行演练。本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应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3 预案修订
上海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的具体解释工作由上海海事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2.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3.术语解释
附件1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一、一般事故
(一)溢油量不足100吨;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
(三)可能对饮用水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或岸线造成一般影响;
(四)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船舶污染事故。
二、较大事故
(一)溢油量100吨及以上但不足500吨;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但不足1亿元;
(三)可能对饮用水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或岸线造成较大影响;
(四)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船舶污染事故。
三、重大事故
(一)溢油量500吨及以上但不足1000吨;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但不足2亿元;
(三)可能对饮用水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或岸线造成严重影响;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船舶污染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
(一)溢油量1000吨及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及以上;
(三)可能对饮用水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或岸线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四)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船舶污染事故。
附件2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1.上海海事局:履行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承担搜救中心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落实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的组织、指挥,并协调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2.市交通委:按照分工共同做好有关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报警衔接和处置;组织协调相关交通运输工具、应急设备和器材、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行动;协调保障应急处置行动所需的码头泊位。
3.东海救助局:组织所属专业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污染物监视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为应急处置行动的指挥协调提供技术支持。
4.上海打捞局:组织所属船舶参与应急处置行动;排除潜在污染威胁;为应急处置行动的指挥协调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及时采取应急拖带措施。
5.市应急局:组织有关应急设备和器材、人员参与应急处置行动;为应急处置行动的指挥协调提供支持;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6.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一局、上海海警局:组织协调海警舰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维护海(水)上船舶污染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
7.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上海基地:根据应急预案设定和部队上级指令,组织部队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行动。
8.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提供海洋水文、海况等信息;开展海上污染物监视和扩散漂移轨迹预测;负责组织所属船舶参与应急处置行动。
9.东海航海保障中心:组织所属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行动;负责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相关应急设标、应急扫测以及应急通讯等航海保障工作,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支持。
10.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维护管辖水域的水上治安秩序。
11.市公安局: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行动;开展陆上处置现场警戒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为应急处置行动中清污设备器材的陆上运输提供便利。
12.市消防救援总队:协助做好船舶、码头等设施的火灾扑救,救助遇险人员;提供消防救援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13.市卫生健康委:提供应急处置行动医疗救护保障;根据需要,组织医务人员赴现场进行海上医疗救援。
14.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和渔业行政执法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指导本市管辖渔船开展自救互救;协助做好发生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外省市渔船的联络、应急处置工作。
15.市民防办: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现场的化学侦检、评估
工作,提出应急处置相关对策建议。
16.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协调环卫船舶、车辆等装备参与应急处置行动。
17.市生态环境局:协助开展水上污染物扩散漂移轨迹预测;对陆上、近岸水域及海域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区域开展环境监测;负责引用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回收有关污染物、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18.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提供水文、海况的实测和预报信息;组织海监船舶参与应急处置行动;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生态评估及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取水口、防汛设施、滩涂湿地的保护。
19.市气象局:提供中长期气象预报、热带气旋信息、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每天的天气预报以及应急处置行动所需的其他相关气象信息。
20.市地震局:提供地震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
21.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保障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经费。
22.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供应和生产。
23.上海出入境边检总站:协助办理应急船舶、设备和器材、人员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
24.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通信保障。
2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供应急处置中航空监视的技术指导。必要时,协调民用航空器等设施设备参与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航空监视和运输工作。
26.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用所属船舶、相关设备器材、人员参与应急处置行动。
27.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等航运企业:组织所属船舶参与应急处置行动。
28.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涉及邮轮的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29.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开展应急处置行动;组织做好所属桥梁等涉水公共设施的保护,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
30.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区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处置支持方案;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开展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本区岸线污染清除行动;必要时,开展人员疏散安置;为属地内的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附件3
术语解释
1.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但本预案中应急回收和清除措施主要针对油类和油性混合物。
2.本预案所称的“海上”“海域”,包括上海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的黄浦江和长江上海段水域。
3.预防,是指应急状态下的各项预防措施,不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的预防措施。
4.上海海上搜救责任区域是指由搜救中心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1)黄浦江水域
系指自吴淞口灯塔、101灯浮、102灯浮、浦东西界标(31°23′14″N/121°31′41″E)四点联线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与浦南面渠槽港上角联线之间范围内的黄浦江水域。
(2)长江上海段
系指牛棚港高压线(121°14′30″E)经度线下游的北支水道,崇明岛附近长江干线主航道右侧标以北的水域,长江干线浏河口下游刘黑屋(31°30′52″N/121°18′54″E)和崇明施翘河下游施信杆(31°37′34″N/121°22′30″E)二点连线以下
的水域。
(3)上海沿海
上海沿海系指下列南、北界线之间除江苏、浙江海上搜救中心责任区域以外的我国管辖海域,以及绿华山南锚地。
北界线:自31o40,00”N/121o55,00”E向正北延伸至33o00,00”N/121o55,00”E,再沿33o0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
南界线:
A:30°41′32″N/121°16′00″E
B:30°32′55″N/121°16′00″E
C:30°33′03″N/121°21′30″E
D:30°28′49″N/121°42′30″E
E:30°32′00″N/122°16′00″E
F:30°32′00″N/122°20′30″E
G:30°30′40″N/122°27′36″E
H:30°28′00″N/122°27′36″E
I:30°28′00″N/122°32′48″E
J:30°31′23″N/122°32′48″E
K:30°35′20″N/122°12′54″E
L:30°44′20″N/122°16′58″E
M:北鼎星岛北端
N:花鸟山北端
O:海礁北端
上述各点顺序连接,再从海礁北端向正东延伸连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