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2020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精准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人民健康和城市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对《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故,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
对未达到Ⅳ级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所在的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无需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1.4 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等级的核定标准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科学评估、快速反应、依法处置、精准应对、社会动员、联防联控。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局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指挥机构
2.3.1 指挥部设置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对本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施统一指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设立地点根据处置需要确定。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市食药安办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3.2 工作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市食药安办承担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常态应急管理,同时承担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完善健全本市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
(2)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
(3)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4)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监管环节职责不清的事项,牵头组织处置;
(5)指导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负责应急信息发布;
(6)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7)建立健全上下联动、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分工协作机制;
(8)受市委、市政府和市食药安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2.3.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使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名单及具体职责见附件3。
2.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可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上海海关、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涉嫌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等需要追责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将相关调查结果及追责意见移送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害控制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上海海关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对事故中出现的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专家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发展态势等作出研判,对追溯、召回、封存、阻断问题食品和防治救治等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6)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上海海关等部门做好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 专家机构
市食药安办负责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库,并将相关食品安全技术机构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预警监测
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发挥明厨亮灶、智慧监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系统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的作用,提升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
3.2 预警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并通报相关部门。
红色预警(一级):威胁程度特别严重,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威胁程度严重,预计将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威胁程度较重,预计将要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威胁程度一般,预计将要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市食药安办、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预警信息层级。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见附件2。
3.3 预警信息发布
市食药安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也可通过本市设立的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3.4 预警级别调整
市食药安办可依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建议,经市食药安委或市委、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完全控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由市食药安办按照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5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食药安办、各区食药安办、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响应。
(1)市食药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及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对相关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区、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能够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应急控制措施,并公布应急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应急控制措施的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与通报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区、市)通报的信息;
(7)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信息。
4.1.2 报告及通报的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卫生健康委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同级食药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通报后,要及时调查核实,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调查进展情况向同级政府及食药安办、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报同级食药安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如为Ⅲ级及以上事故的,区食药安办和区市场监管局要立即向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市食药安办和市市场监管局接报后,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报国家主管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7)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省(区、市)的,由市食药安办及时向相关省(区、市)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加强协作。
(8)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1.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市场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等信息,减少初报审批层级,避免层层把关延误初报时限。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据事故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在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按规定上报,应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至少每日报告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2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提供核实后的信息和资料,由市市场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3 应急响应
4.3.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事发地所在区食药安办和市场监管局在得到报告后,应当承担先期处置的职能,开展相关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市应急联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特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海关、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处置。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事态的紧急情况,市食药安办、市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或由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实施应急处置。
4.3.2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发生在口岸等特殊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该区域管理部门与所在地区政府共同处置。
4.3.2.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3.2.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办或由市食药安办指定的相关部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视情成立市食药安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并参照本预案开展组织应急处置,市食药安办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3.2.3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办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委、市政府根据市食药安办建议,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等工作。
4.3.2.4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向国务院上报有关情况,在国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
4.4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相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卫生健康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等措施,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委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待查明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或响应结束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予以解封。
(6)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托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靠人民群众,发挥群众和社区的主体作用,防控资源和力量下沉社区,落实社区防控措施,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做好基层防控工作。加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和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强化食品安全来源可溯、去向可追,加大食品安全问题线索的排查力度,及时受理和迅速处置12315平台有关投诉举报信息,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一查到底,违法违规行为和涉事主体,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4.5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时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6.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的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6.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7 信息发布
4.7.1 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市食药安办或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4.7.2 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市有关部门、单位或事发地所在区政府的配合下,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算由相关机构及个人垫付的前期治疗费用,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奖惩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药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通信保障
市食药安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在内的全市统一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市食药安办及有关部门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2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区政府和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和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处理等应急处置措施。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要根据本市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按照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区政府的需求,及时为受害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必要时,由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同时,要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开发和升级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件和硬件技术,在信息集成、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检测、评估、鉴定,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有资质的机构受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包括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所需药品、试剂、检测设施等)的储备、调拨和组织生产,按照国家和本市突发事件应对的有关规定,保障应急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在使用储备物资后及时补充。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民航华东管理局等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同时,依法建立应急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6.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7 附则
7.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举报电话等。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科普卫生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食品安全事件,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引导正确消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期间,要引导事件涉及范围内及邻近地区居民予以配合,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事态扩大。
7.2 培训演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管理
7.3.1 预案体系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相关部门、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重大活动制定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级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应急处置卡等文件。
各区食药安办参照本预案,确定本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7.3.2 预案编制
市食药安办负责组织本预案编制与修订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区食药安办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7.3.3 预案衔接与审批
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由编制单位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同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印发实施的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在相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7.3.4 预案评估与修订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食药安办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情况、医疗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预案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
本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7.3.3 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本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3.5 预案报备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上海海关等部门、各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规程,并报送市食药安办备案。
7.3.6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食药安办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7.3.7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
3.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党中央、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可能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附件2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
发生概率 严重程度 | 不太可能 | 有可能 | 非常可能 | 几乎肯定 |
特别严重 | 二级 | 二级 | 一级 | 一级 |
严重 | 三级 | 二级 | 二级 | 一级 |
较重 | 四级 | 三级 | 三级 | 二级 |
一般 | 四级 | 四级 | 三级 | 三级 |
说明:通过综合研判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两个指标,对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进行评价和分级。
严重程度中的“一般”是指无显性伤害,但长期使用可危害健康;“较重”是指导致轻度伤害,引发身体不适;“严重”是指可致重度或大面积伤害,引发严重疾病;“特别严重”是指直接导致死亡,或导致大面积严重中毒和疾病。评估严重程度时,一般同时考虑紧急程度因素。
发生概率中的“不太可能”是指在某些时候可能会发生;“有可能”是指在某些时候应该会发生;“非常可能”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很可能会发生;“几乎肯定”是指预期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发生。
附件3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分析评估,核对事故级别;组织开展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的调查与认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在食品安全事故初期事态原因、环节、性质、影响、趋势等情况不明时,承担先期处置职责。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中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实施网络直报;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地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参与开展地产食用农产品相关监测和风险评估;参与农药、兽药等引起食品安全事故中地产食用农产品来源的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由地产食用农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
上海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和国境口岸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并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对海关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依法扣留、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提供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收购、贮存活动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理。
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必要时做好新闻发布会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媒体赴现场采访,做好媒体沟通、服务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互联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内容监督管理执法。
市教委: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等所需食品药品等物资的生产和调运;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对确认属于假冒食盐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负责投毒事故的侦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支持、协助各成员单位开展调查处理。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群众的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区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市交通委: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道运输保障。
市文化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民航华东管理局:协调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物资进行管理;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为依托,会同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应急保障。
市绿化市容局: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中涉及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等环节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开展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的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经营食品、售卖活禽等违法行为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科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与处置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区政府: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各项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的协调和保障。
其他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