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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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本市重大植物疫情,控制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和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印发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疫情分级

  按照重大植物疫情的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重大植物疫情由高到低分为四级:A级、B级、C级和D级。

  1.3.1A级重大植物疫情

  发现从国外、市外传入本市或本市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极大、特别危险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A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市5个以上区(县)新发现1例以上有特大危险性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特别重大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在本市5个以上区(县)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万亩以上连片或跨区(县)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3)农业部或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植物疫情。

  1.3.2B级重大植物疫情

  市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B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市3个以上、5个以下区(县)新发现1例以上有重大危险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在本市3个以上、5个以下区(县)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5000亩以上、1万亩以下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有迅速扩大趋势;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植物疫情。

  1.3.3C级重大植物疫情

  市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C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市2个区(县)新发现1例以上有较大危险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在本市2个区(县)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市农委认定的其他较大植物疫情。

  1.3.4D级重大植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D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市1个区(县)新发现1例以上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

  (2)在本市1个区(县)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造成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3)市或区(县)农委认定的其他一般植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重大植物疫情,以及发生在本市周边且有可能影响本市的重大植物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外且属于本市管辖的农场发生的重大植物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可参考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科学处置,以人为本、快速应对,密切协同、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必要时,充分发挥本市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检总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及毗邻省市的应急联动机制作用。

  2.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C级、B级、A级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视情成立市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领导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委。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置现场工作、疫情防控、后勤保障、信息发布等若干行动小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4职能部门

  市农委是市政府主管重大植物疫情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重大植物疫情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市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和防疫工作,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负责制订重大植物疫情预防、预警、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必要时,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方案。

  (3)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搞好紧急调拨农药、药械等应急防控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保证应急处置有关响应快速、有效进行。

  (4)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成立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建议,组织并检查、督导重大植物疫情封锁、扑灭和控制的实施。

  (5)组织对重大植物疫情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6)承担本市重大植物疫情结束后的疫情日常管理工作。

  (7)承办农业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5专家咨询机构

  市农委负责组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

  3.1信息监测

  3.1.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的原则,利用市、区(县)两级重大植物疫情监测系统,对有害生物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开展“拉网式”普查。

  3.1.2由市、区(县)农委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部门组织开展重大植物疫情监测,加强重大植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顺利开展和监测质量。

  3.1.3市、区(县)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植物及其产品开展日常检疫执法检查,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市场检疫。

  3.1.4由市农业、林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国内外重大植物疫情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3.1.5重大植物疫情监测主要包括:

  (1)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扩散和危害情况。

  (2)可能携带检疫性和外来有害生物的植物及其产品在本市种植、调运情况。

  (3)新传入或新发现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以及对农业生产、生态、社会经济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影响。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重大植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重大植物疫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农委根据市政府决定或授权,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重大植物疫情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视重大植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作出调整。其中,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同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3.3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市农委和疫情发生地(县)政府根据重大植物疫情的特性、预警级别和相应职责,迅速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有关防疫单位、扑疫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3)根据可能发生的疫情等级、处置需要和权限,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重大植物疫情威胁的警告,宣传疫情应急防护知识。

  3.4风险防控

  3.4.1受疫情威胁区(县)要保持并加强与疫情发生区(县)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疫情信息;开展疫情监测、调查和预防控制及防疫知识宣传,组织搞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力量和资源的准备,防止疫情传入、发生和扩散。

  3.4.2当外省市发生重大植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市风险,由市农委视情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实施预防和处置。组织专家加强疫情传入风险评估,及时发布警示或通告;加强对从疫区输入的高风险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的检疫监管,禁止未经检疫货物进入本市,发现疫情及时处置;组织对疫区输入货物在本市的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视情禁止从疫区输入相关植物及其产品。

  3.4.3当境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市风险,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采取相关紧急预防措施,并向市农委通报有关情况。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及通报

  4.1.1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及其隐患,相关单位与个人应当立即向农业、林业检疫等部门或疫情发生地区(县)政府报告,也可通过“12316”三农热线或“110”报告。报告内容可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生疫情的植物种类、品种、来源、症状,受害植物数量(面积),是否危及人员生命健康,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等。

  4.1.2市农委、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疫情确认后1小时内口头、2小时内书面将重大植物疫情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对A级重大植物疫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市政府和农业部报告。

  4.1.3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市农委要与毗邻省市及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加强协作,并根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准备。

  4.2响应等级

  本市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A级、B级、C级、D级重大植物疫情。当出现跨区域、大面积重大植物疫情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3应急处置

  4.3.1发生疫情的单位、乡镇、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相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处置,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防止和减少疫情的人为和自然扩散,控制疫情发展。

  4.3.2D级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市农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县)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分析调查植物疫情及其发展趋势,组织开展疫情调查、监测和处理,进行疫情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3C级、B级、A级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市农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全力以赴,立即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及时赶到疫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一旦疫情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处置。

  4.4疫区与保护区划定

  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或需要长期防控且需要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由市农委提出划定方案,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5信息发布

  4.5.1D级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农委负责。

  4.5.2C级、B级、A级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农委负责提供发布口径。

  4.6应急结束

  4.6.1终止应急响应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响应:

  (1)在疫情被扑灭后的本生长季节内,疫情发生地未发现新的疫情;

  (2)短期内无法彻底扑灭,但疫情发生地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本生长季节内能稳定在较低危害水平。

  4.6.2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4.6.2.1D级重大植物疫情由区(县)农业部门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县)政府批准后终止,并向市农委报告。

  4.6.2.2C级、B级、A级重大植物疫情由市农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视情终止相应应急响应。

  4.6.3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根据发生省市政府或有关国家、地区官方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经重大植物疫情专家咨询组确认并提出报告,由市农委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4.6.4对短期内无法彻底扑灭的疫情,由市农委制定长效控制方案,继续采取检疫、封锁、控制和消灭等措施,并加强相关疫情的日常管理。

  5后期处置

  5.1恢复生产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根据植物疫情发生特点,及时指导发生地企业和农户更换非寄主植物,保障生产。重大疫情被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等限制性措施,指导发生地区迅速恢复生产。

  5.2社会救助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疫情影响区(县)政府搞好受灾户的救助,并负责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5.3灾害补偿

  市农委对发生重大疫情及时组织制订灾害补偿标准,报请批准后实施。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市、区(县)农业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补偿规定,对在扑灭或防止重大植物疫情传播中遭受损失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偿。

  5.4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农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防治与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由市农委负责组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有关区(县)政府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2经费保障

  依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6.3治安保障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与疫情发生区(县)政府要协助搞好疫区封锁与疫情扑灭,维护疫区社会稳定。

  6.4科技支撑

  由市农委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加强疫情调查、评估、趋势预测等技术研究。提高重大植物疫情检疫与控制、初始种群的野外监测与种群大面积暴发危害的检测技术。建立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危险性外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系统,确定重大植物疫情高、中、低风险管理名单。

  7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7.2预案修订

  市农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预案报备

  市农委将本预案报农业部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预案,是本市处置重大植物疫情的行动依据,各区(县)政府和本市相关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订重大植物疫情处置的配套实施方案,定位为本预案的子预案,抄送市农委备案。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农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相关单位及职责

  2.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1

  相关单位及职责

  1.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组织开展林业领域突发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农委通报有关情况;配合搞好本市其他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调运环卫车辆承运疫点或疫区处理的植物及其产品,协助植物检疫部门做好染疫植物及其产品的消毒除害处理;联合工商等部门做好植物及其产品交易活动的管理,取缔市场外植物及其产品交易的流动摊位。

  2.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搞好出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口岸突发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防止疫情传入传出;收集、分析境内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农委通报;配合搞好本市其他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3.市发展改革委:支持植物疫情预警监测、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负责紧急情况下相关市级储备物资的动用和其他物资的协调供应。

  4.市商务委:参与流通领域重大植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协助并配合农业等部门对未经检疫的国内外疫区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查处;配合市有关部门搞好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加强市场监测,保障食品市场供应。

  5.市科委:组织开展重大植物有害生物风险评估、检验检疫及防治技术科研攻关,搞好技术储备。

  6.市工商局:负责搞好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和市政府决定,协助封锁相关的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将植物检疫要求告知生产、运输、存储、销售植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者。

  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搞好植物及其交易的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的可食用和药用的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8.市公安局:搞好疫区封锁,协助处理可能携带和传播疫情的货物、场地与储运工具等;配合检疫部门做好疫区车辆持检疫证书调运的监管;协助并配合农业等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调运、销售染疫货物的活动,集中开展市场整治;依法妥善处置疫情相关突发治安事件。

  9.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疫区内的卫生防护等工作,做好防疫应急准备,及时开展医疗救治。

  10.市交通委、上海铁路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提供应对重大植物疫情应急人员与物资的运输保障,配合植物检疫部门对违规运输植物及其产品的拦截和查处,依法打击违法运输行为。

  11.市邮政管理局:协助植物检疫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好邮寄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

  12.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预防、预警、控制扑灭等经费,协调监管紧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13.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植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4.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负责组织部队协助搞好疫区封锁与疫情扑灭、现场治安维持、人员与物资疏散等。

  15.市民政局:负责对因重大植物疫情造成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

  1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实况监测服务,提供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信息及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发展气象条件预测,市预警发布中心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17.相关区(县)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本辖区重大植物疫情的防治与扑灭,协同有关部门搞好群众的疏散和安置。

  18.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附件2

  名词术语解释

  1.重大植物疫情:指由植物检疫性或危险性病、虫、杂草等造成的,对农业生产、生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人畜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2.植物检疫:指由国家检疫机构,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对生产及流通中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品,采取一系列旨在预防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和定殖危害的技术及行政措施的综合管理体系。

  3.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指按照植物检疫法律规定,由国家或省级农林业部门制定并明文规定采取检疫措施禁止传播蔓延的,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一些特定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包括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各省、市、自治区补充规定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4.外来有害生物:指由原来的生存地经过自然的或者人为的途径进入一个新的生存地,并对新环境的农业生产、生物多样性、人畜健康造成损失或者威胁的主要危害植物的病害、昆虫和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

  5.危险性大: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本地区有病、虫、杂草良好的适生条件,一旦发生或传入很难防治和根除;二是对农业生产、生物多样性、人畜健康会造成重大的损失或威胁。根据其在原发地发生程度和对本地区的威胁,由专家分析判断确定危险性程度。

  6.暴发: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虫害、患病或死亡植物,其发生率、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生和发病水平。

  7.发生点:指植物病、虫、草害所在的地点,一般为植物病、虫、草害所在的农田、园艺场或其他有关种植、存储和经营单位。

  8.发生区:指以发生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9.疫点:指依法采用行政手段划定和公布的植物疫情发生点。

  10.疫区:指依法采用行政手段划定和公布的植物疫情发生的区域,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传出。

  11.保护区:指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比较普遍的情况下,采用行政手段划定的未发生区域,以防止疫情的传入。

  12.受威胁区:指疫区外一定范围内受疫情威胁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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