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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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2015〕7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1日

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推动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提高科技创新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现就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多元化信贷服务体系创新

(一)开展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方式创新。争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支持,鼓励条件成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上海设立从事股权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与银行形成投贷利益共同体,建立融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机制,开展“股权+银行贷款”和“银行贷款+认股权证”等融资方式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提供短期过桥贷款,加强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协同筛选和支持科技创新企业。

(二)推进科技金融机构体系创新。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支持实力雄厚且有长期投资意向的民营企业在沪发起设立股权分散的张江科技银行等民营银行,建立适应科技创新企业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展科技金融业务模式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沪试点设立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进一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研究单列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和科技支行的信贷奖励与信贷风险补偿政策。

(三)引导科技信贷服务机制创新。支持商业银行加强科技金融专业队伍建设,改善银行内部运作机制和流程,制定专门的科技创新企业信贷政策,在贷款准入标准、信贷审查审批机制、考核激励机制、风险容忍度政策等方面,建立特别的制度安排,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符合科技创新企业特征的可变利率定价模式。改善知识产权质押和流转体系,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许可收益权证券化。推动融资租赁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研发提供设备租赁业务。

(四)发挥货币政策、外汇政策支持作用。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推出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再贴现绿色通道,强化信贷政策导向和评估督导的作用。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金融创新政策,拓展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科技创新企业运用更加宽松的外债管理政策,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对其办理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业务提供便利。

二、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作用

(五)支持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总体框架内,支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战略新兴板,作为独立市场板块,设置区别于主板、不以盈利为要求、差异化的发行上市标准,与其他市场板块错位发展,建立符合新兴产业企业与创新型企业发展特征的制度安排,并支持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战略新兴板发行上市。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建设,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区内和境外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跨境融资服务。

(六)推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板。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产品、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服务于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板,设置和引入符合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需求的挂牌条件、审核机制、交易方式、融资工具等制度安排,推动建立与战略新兴板等其他多层次资本市场间的对接机制,加强政策配套和市场服务,重点服务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相关区域的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

(七)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多渠道开展直接融资。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推动开展可交换债、并购债券试点,满足科技创新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并购交易。

(八)推动证券经营机构组织形式创新。支持证券公司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方位资本市场金融服务。探索设立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现代科技投资银行,综合运用股权投资、债权融资、夹层融资、并购融资、过桥贷款、结构化融资、股权质押贷款以及上市挂牌等工具,支持不同成长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壮大。争取试点成立区域性小微证券公司,专门服务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并通过加强与众创空间、科技创新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合作,为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增强保险服务科技创新的功能

(九)支持保险资金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推进保险资金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合作,鼓励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与国内外成熟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等方式,服务于成长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筛选具有较好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开展长期股权、债权投资。

(十)鼓励推出符合科技创新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研发设备的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产品,为科技创新企业、上海重点支持发展的重大战略项目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专利保险、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等,实施补贴、补偿等奖励和风险分担政策。探索开发科技创新企业创业保险产品,运用保险机制支持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推动保险机构发展科技创新企业核心人员在职保证保险。推动国际商业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涉外保险结算网络,为国际人才就医提供便利服务。发展专业科技保险经纪机构,促进科技保险产品的开发与运用。

四、推动股权投资创新试点

(十一)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天使投资,持续加大对创新成果在种子期、初创期的投入力度,缓解科技创新企业“最先一公里”的资金来源问题。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对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创新国资创投管理机制,建立适应创业投资发展的投资、内部考核和国有资产评估机制。鼓励组建天使投资联盟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大创新成果与天使投资的对接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将上海建设成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及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集聚地。

(十二)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转让市场建设。加快建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转让系统,建立和完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基金份额报价转让信息发布平台,提升转让服务功能,丰富资本市场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十三)推动股权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外双向投资。扩大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范围,吸引具有丰富科技创新企业投资经验的海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试点,拓宽资金来源和使用渠道。积极研究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在配合实施“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中的积极作用,支持本市优质股权投资企业到境外设立基金开展投资,引进新技术、新业态,促进产融结合。

五、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十四)设立大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优化整合财政支持资金投入方式,完善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体系,设立一家注册资本金50亿元的大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创新考核等运作机制,提升市场活力,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和股权投资等形式,与本市现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着力打造覆盖全市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

六、强化互联网金融创新支持功能

(十五)鼓励融合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鼓励持牌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本市发起设立以互联网为主要业务载体或以互联网业务为主要服务领域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支持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等互联网企业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新型金融企业。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多样、灵活的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通过互联网按规定开展非公开股权融资。允许符合规定的科技金融创新企业接入相关支付清算系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六)推动开展股权众筹融资业务试点。引导、支持大型互联网企业、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相关机构依法合规在沪开展股权众筹业务,支持各类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创新业务模式、拓展业务领域,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募集资金。支持相关交易市场开展股权众筹投资企业股权挂牌及股权众筹投资份额登记、转让等相关业务,健全行业生态系统。提高工商登记便利化,方便股权众筹投资主体注册登记。引导、支持广大投资人通过股权众筹渠道对本市创新、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十七)规范市场秩序,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组建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披露工作,建设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交换与信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征信机构面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加强部门联动,完善上海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协调与风险预警防范机制。依法查处、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高利放贷、虚假广告、非法经营、资金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保障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七、鼓励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

(十八)发挥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桥梁作用。支持众创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机构等开展合作,创新投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和科技园区利用熟悉区域内科技创新企业的优势,建立科技创新企业数据库,协助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不断拓展科技与金融融合的新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设立、完善专门为众创空间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十九)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协作构建科技金融服务链。依托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交易市场、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知识产权评估、信用评级机构等加强业务合作,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成长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助推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壮大。加强科技创新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企业征信、信用评级工作,着力解决科技创新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金融机构与科技创新企业有效对接。

八、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二十)建立由市金融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区县、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市金融办作为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共同对科技金融服务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成效进行评估,研究科技金融服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监测金融运行风险,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共同促进金融更好地为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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