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5〕3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实施体系,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强化政府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法人)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市级建设财力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法基础设施项目;
(四)政府信息化项目等。
第四条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实施代建制,并负责代建制的统筹协调。
市财政局作为主管代建制财政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代建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资质,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
第六条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建单位试行名录管理。代建单位名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产生。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名录管理。在定期审查中认定为已不符合条件,或绩效考核未达标的代建单位,将调整出名录。
第八条申请进入名录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资格之一;
(二)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业绩;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信用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法人的相关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代建工作,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其他相关业务。与代建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实行年度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的规范性、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概算执行、安全文明生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等。
第三章项目(法人)单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主体。项目(法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专项规划、专项发展规划需要,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和功能定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二)参与项目有关招投标工作;
(三)监督代建单位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代建期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向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管理等部门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须同时加盖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代建期间,由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签订各类合同。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应当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监管。
第四章代建制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对于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要求实施代建制。
第十七条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制后,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组织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在代建单位名录内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产生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等作为合同见证方。
项目代建合同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的建设管理职责。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代建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费用、违约责任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计划。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代建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抄送项目(法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管理时,应当派驻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代建工作需要。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同时承担两个项目。
第二十四条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代建合同进行单项验收。代建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组织项目试运行,办理项目结算、审计、决算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在向项目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五章代建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自筹资金等配套资金的筹措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到位。
代建单位尚未确定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支出的专项核算。项目所需的前期工作经费,应当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相应用款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下达投资计划,项目(法人)单位据此申请建设资金。
代建单位确定后,账务应当及时结转并移交代建单位统一归并、记账、核算管理,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申请。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用款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主体审核,报市财政局审定后拨付。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项目财务管理,设置代建项目基建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准确完整全面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协助代建单位及时至市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向市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市财政局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代建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将结余资金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代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如由于不可抗拒力延长项目工期等因素,导致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批复金额的,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代建管理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委托合同,依法办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违反国家和本市招投标管理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暂停项目建设资金、代建管理费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三十四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减。
第三十五条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代建制项目的稽察、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代建单位、项目经理履职过程中如有不良记录,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代建单位如发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违纪违规行为,将被调整出名录,且5年内不得申请进入名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区县投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