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5〕4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加强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一项核心任务,是本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关系到上海城市安全和今后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社会治理的核心是人、重心在城乡社区、关键是体制创新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公安指导、部门司职、社区实施”的本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优势,将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心逐步向基层基础建设下移,推动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精细化、规范化,努力形成职责明晰、运转有序、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格局,创新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依托基层社区,下移工作重心,落实职能部门专业管理和指导,加强协作配合,明晰街道(乡镇)、居(村)委职责任务,推动社区实施,夯实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基础。
——坚持社区共建。坚持将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作为基层人口服务管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推动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融入基层建设、融入社区治理、融入群众服务,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找准落脚点。
——坚持信息共享。牢固树立属地化采集、社区化应用的理念,找准人口基础数据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契合点,主动将人口数据应用向行政管理最末端拓展,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与人口数据应用无缝对接。
——坚持改革创新。尊重和鼓励基层的首创精神,激发基层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方法和措施上的创新活力,努力形成和推广一批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新举措。
二、继续完善组织体系
(一)进一步落实街道(乡镇)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按照“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的要求,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机制,整合管理资源,落实居住证制度,加强居(村)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的信息采集和维护,严格执行梯度化公共服务政策,加强人口综合调控的职责。
(二)完善街道(乡镇)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各街道(乡镇)要进一步完善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内设机构承担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强化工作责任,切实推进人口服务管理政策措施在街道(乡镇)的具体落实。
(三)明确居(村)委工作职责。认真贯彻《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落实居(村)委协助做好实有人口和房屋管理工作的任务。进一步发挥居(村)“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的平台作用,按照“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规范化、居(村)委实有人口管理工作制度化和信息质量标准化的常态化建设要求,深化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社区实施工作。
三、加强力量建设
(一)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力量。街道(乡镇)要按照地区人口规模、地域特点和工作需要,配足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对部分人口稠密、管理复杂的城乡结合部、大型居住社区、人口集中导入、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任务繁重的地区,要进一步配强力量。各居(村)委要明确1名社区工作者负责,督促、协助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做好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的信息采集和维护工作。
(二)加强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采集、人口调查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实有人口1000至1500∶1的标准,保证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基本规模,落实其教育培训、绩效管理的必需经费。紧紧围绕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组织正规化、管理规范化、业务标准化的建设目标,加强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建设的顶层制度设计,探索常态化、科学化的人员进出、薪酬评价、职业发展等制度体系。切实落实街道(乡镇)在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职责,科学划定社区综合协管队员的工作区域,设定合理的工作量,落实工作责任,严禁社区综合协管队员挪作他用。鼓励区县、乡镇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向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职业化转型,进一步提升薪酬待遇,增强职业吸引力。
(三)进一步整合社区力量。推广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整合社区资源,广泛动员、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社会响应机制,依靠居(村)委干部、楼(组)长、社工、平安志愿者、物业保安等力量,不断拓宽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基础信息新增、变更、注销的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奖励机制,进一步激发社区群众主动参与采集和维护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基础信息工作的热情。
四、落实工作任务
(一)加强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维护。严格执行实有人口基础信息质量管理工作制度,确保实有人口基础信息的全面、准确。完善居(村)实有人口信息质量分类达标标准,落实居(村)实有人口信息质量管理职责。巩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重点排查整治制度,加大对城中村、来沪人员倒挂、“群租”出租房等来沪人员聚集区域的整治力度,确保重点地区实有人口信息质量。
(二)加强居住房屋管理。落实实有房屋信息采集维护工作,健全完善房屋编码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依法做好居住房屋“合法性”的认定。推进房屋编码信息在居住证件办理工作中的嵌入式应用,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依法规范出具住所证明材料。切实加强合法居住管理,加大对各类非正规落脚点的排查力度。
(三)严格居住证件办理。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要求,规范居住证件办理工作。切实强化对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居住证件受理网点的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和工作监督,确保居住证件办理工作依法从严、规范受理。落实居住证件办理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居住证件受理、签注及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四)落实人口综合调控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居住证件与公共服务对应挂钩的来沪人员公共服务制度,切实保障来沪人员在子女上学、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灵活就业登记政策和操作流程,加强对申请人实际从业经历的比对。建立综合执法机制,依法取缔非法办学点和办园点。进一步加大对群租、非法营运、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无序设摊等各类城市管理顽症的整治力度。
(五)完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制度。贯彻执行《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健全完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居住登记工作常态化运作。落实凭居住登记在居住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措施、办法,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基础从户籍地转向居住地。
五、推动机制创新
(一)推动信息化应用创新。提高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二期)在街道(乡镇)、居(村)的应用水平,推动居(村)干部加大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力度。推动人口基础数据应用向行政管理最末端延展,找准人口基础数据与社区管理、公共服务、行政决策、预防犯罪等工作的契合点,加强人口数据分析应用。推动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与居(村)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及居(村)委电子台账建设无缝对接,提供针对性强、效率高的基础信息比对、统计、应用服务,并为做好人口基础数据应用创造条件。
(二)推动社区自治创新。探索推进来沪人员社区化服务和管理,将其纳入社区管理范畴,通过发挥基层组织、群众组织的作用使来沪人员能够在特定的组织和制度框架内,表达自己的诉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融入社区生活。鼓励来沪人员参与居住社区的公共事务和社区管理,更好地在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探索将社区人口信息登记、居住房屋管理等措施纳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提升居民自治水平。
(三)探索社区宣传工作创新。立足社区,采取简练、低成本、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属地多样化的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宣传活动,加大对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政策、法规、办理流程的解读、说明和宣传力度,找准共同点,寻求最大公约数,营造群众有响应、社会能支持的良好氛围。坚持“走出去,请进来”,主动策划和设置议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区群众、媒体记者实地体验、亲身参与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增强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亲和力、公信力。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进一步完善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加大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和聚焦支持力度。进一步理顺市、区县、街镇在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方面的事权关系,构建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落实区县、乡镇在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保障上的主体责任,将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区县、乡镇年度财政预算编制范围。
(二)完善法治保障。开展立法调研,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完善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适时修订《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在政府规章层面固化实有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为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撑。提高执法意识,拓展执法思路,加大对违反登记用工信息规定和违反房屋租赁信息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促进对违反居住登记行为处罚的常态化。建立健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间的违法抄告机制,提升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
(三)坚持考核保障。区县政府要将实有人口基础信息质量、人口综合调控、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建设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对街道(乡镇)年度绩效考核和对街道(乡镇)主要领导考核评估的内容,并加大考核力度。探索将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居(村)民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以评议意见为重要权重的居(村)委工作评估机制,确保逐级落实工作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托区县人口综合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平台,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基层突出问题。区县人口办要会同区县人口综合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动参与和支持街道(乡镇)开展的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资源,创造条件。各街道(乡镇)要切实履行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切实将人口服务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