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5〕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满足不断增长的社区民生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5号)要求,现就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社区民生需求为导向。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需求,特别是针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的供需突出问题,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不断拓展民生服务的领域与项目,贴近社区百姓,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基本民生需要。
(二)坚持公益性服务的宗旨。围绕社区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以社区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宗旨,以非营利为目的,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无偿或低偿的民生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三)坚持政府扶持和社会化运作相结合。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支撑、动员社会参与为导向、落实政策措施为保障,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完善民生服务社会化运作机制,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发展,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运作规范的民生服务格局。
二、参与服务对象
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此指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满足社会公众民生需求为目的,从事社区民生服务,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区群众活动团队:
(一)依法履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社区群众活动团队经街道、镇(乡)备案。
(二)受政府委托或协助政府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或针对社区民生需求,为促进社区建设而从事公益性服务。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该组织的有关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备案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四)资金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五)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六)在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活动。
三、服务范围
(一)为居民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岗位开发和创业指导等社区就业服务。
(二)为孤、残、老、幼、妇和少数民族、归侨侨眷、优抚对象等提供生活照料、精神关怀和权益维护等社区社会保障服务。
(三)为贫困家庭、受灾居民、流浪乞讨人员等提供慈善救助、综合帮扶等社区救助服务。
(四)为居民提供疾病防治、健康干预、避孕节育、家庭计划、优生优育、婴幼儿早期启蒙等社区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五)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科普宣传、素质培训和兴趣培养等社区文化服务。
(六)为居民提供预防犯罪、禁毒、青少年帮教、矛盾纠纷调处和治安防范等社区安全服务。
(七)为居民提供环保知识普及、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污染控制、再生资源回收和公共设施维护等社区环境保护服务。
(八)为居民提供家政、配送餐、家电维修、物资捐赠和调剂、服务信息咨询等社区生活服务。
(九)协助政府部门为居民提供行政事务代理服务和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
(十)为来沪务工人员提供与上述有关的各项民生服务。
四、扶持政策
(一)申请设立从事社区民生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登记部门提供咨询指导和全程服务;获准成立的,其登记信息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在“上海社会组织”网站上免费公告,不再要求通过其他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
(二)专门从事社区民生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服务项目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原则和范围的,通过公益招投标方式,由福利彩票公益金重点予以资助。
(三)由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将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存量资源优先、优惠提供给公益性社会组织,并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减轻创办者的前期投入和成本负担。
(四)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涉及社区民生管理和服务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将可以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承接的事项,通过项目招标或转移的方式,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五)从事社区民生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在开展民生服务中取得的非营利收入,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
(六)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日常服务活动发生的由城市管网供应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有线网络及通讯费用,享有同类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公益性社会组织因创办或者扩大服务规模,按照规定须承担公共设施建设配套费的,与同类公办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七)鼓励、引导和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稳定队伍的年金制度,提高专职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的待遇和退休后的保障水平;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可根据其提供民生服务产生的社会效益等情况,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给予帮助。
(八)政府购买服务中,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中从事精神康复、社会救助等特殊服务的从业人员,除按照同类公办机构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外,还应为其提供相应的职业保险。
(九)设立公益性社会组织人才库,并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相关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或者户口迁移。
(十)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骨干的选拔培养,鼓励社会优秀人才和合格的社会工作者投身公益性社会组织。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质考试。完善公益性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等人事管理制度。
(十一)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和成员参与对外交流、合作培训等,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十二)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申请进入登记管理部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优先接受指导服务和享受减免租金等优惠扶持。
(十三)鼓励各区、县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用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以及对社会贡献大、成绩突出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优秀人才的奖励。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此项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内容。要落实专门力量,负责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民生服务的统筹协调;从实际出发,细化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二)健全运作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按照“政事、政社、管办”分离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公益项目招投标、第三方评估、社会化运作管理等工作制度,形成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密切协同,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引导,充分发挥财务审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等作用,及时防范和制止违反法规政策、违背公益宗旨和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等现象。
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