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5〕4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6日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负责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后勤岗位培训、考试管理的职责。
2.取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制度和标准的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对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单位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除外)配备审核、更新审批职责,下放到市级各党政机关。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市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区县机关事务工作指导职责。
2.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资源配置。
3.加强指导、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职责和对市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监督管理职责。
4.加强机关后勤服务监管职责,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本市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本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
(二)按照规定承担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市国资委委托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市领导受赠公务礼品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本市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市级机关和区县四套班子等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调配和权属管理;审核市级机关和区县四套班子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以及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和专项维修计划。
(四)负责本市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除外)编制和新增管理,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除外)的配备、更新,以及区县四套班子公务用车的更新管理。
(五)指导、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对市级公共机构节能技改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负责对本市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定市级机关各部门引进后勤服务社会化项目准入机制和相关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本市公务员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政策、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住房的规划、管理、调配和服务保障工作。
(八)按照规定会同市公安局对本市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安全技术防范实施业务指导;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内部安全保卫管理工作;负责由其管理的市级机关后勤单位以及本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消防、道路交通等安全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九)负责本市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基建经费的管理;承办部分市级机关日常行政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
(十)按照市级机关资产配置规定和标准,对纳入预算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物业管理等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十一)负责市级机关部分集中办公场所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涉密信息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保障管理。
(十二)负责市级领导机关人防设施的规划编制、基本建设、维修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日常管理,并依法督促其规范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十四)管理上海市孙中山宋庆龄文物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三)人事处(老干部处)
(四)财务处(审计室)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
(六)办公用房与人防设施处
(七)车辆管理处
(八)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
(九)服务监管处(后勤改革指导处)
(十)住房管理处
(十一)保卫处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上海市财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本市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承担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同上海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上海市财政局是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对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