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5〕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5〕725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职责。
2.房地产经纪人从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划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将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划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3.将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含附属用房和设施)施工许可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4.将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承担的房屋登记职责划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属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在组织拟订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各类法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统筹城市维护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审核职责。
2.加强城市管理中的综合管理和综合协调作用,承担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以及区县政府共同推进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3.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
4.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除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监管以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等城市运行安全工作职责。
5.加强指导协调旧区改造工作职责。
6.加强对全市各类房屋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强化面上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7.加强各类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加强房屋修缮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安全检测的行业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组织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研究和重大政策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行业发展重大改革工作。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拟订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各类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平衡各层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划;协调和平衡市政基础设施(除交通工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按照程序报批。
(三)组织编制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县城市维护资金使用的指导;参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有关资金的管理;参与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公有房屋租金标准调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并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使用和管理;参与研究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财政、价格政策;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统计管理、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负责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管理的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参与确定本市重大工程项目,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推进重大建设工程的实施和目标考核;综合协调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参与住房基地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核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相关建设指标的确定。
(五)负责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和行业的行政管理;拟订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工程报建、招投标监督管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市场各类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以及从业单位与人员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除交通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的稽查工作;负责本市新建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对区县新建住房交付使用的审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六)负责建材市场监管和行业的行政管理;制定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及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制定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规划;组织新型建筑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拟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行动规划,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推进建筑工业化工作;协调、推进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
(七)组织制定和调整发布工程建设、住房设计标准以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造价、定额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拟订城市管理相关工作标准定额、技术规范;组织拟订村镇建设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
(八)承担本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参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本市房屋质量管理;参与建设工程较大及以上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统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市有关部门以及区县政府落实城市管理各项任务和各类标准定额;负责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推进协调工作,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绿化林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以及供排水等需要多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共同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世界城市日”事务协调工作。
(十)负责燃气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综合协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参与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平衡协调,负责地下管线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行政管理;组织或参与编制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燃气、综合管线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指导推进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组织编制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协调指导区县和镇乡开展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
(十二)参与本市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指导区县研究编制郊区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及村镇建设计划;协同市有关部门拟订村镇建设相关政策;指导推进郊区城镇化和村庄市政基础设施及人居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及住房建设工作;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开发的政策拟订、指导协调等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健全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拟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筹措、房源管理、分配供应、使用管理等政策,拟订调整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市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措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工作。负责拟订公有房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公有房屋租金调整落实工作和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参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的监督和考核,负责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本市各类房屋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推进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和运作;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发展;负责本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各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和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及宗教房产代经管理;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既有住房的功能完善。
(十六)制定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区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工作;参与组织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
(十七)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按照权限负责房地产业相关的开发经营、交易相关主体及行为管理,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房屋租赁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估价、经纪相关的行政管理。
(十八)负责拟订本市房屋产权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负责本市房屋产权管理、楼盘表和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屋权属信息系统、楼盘表及房屋面积数据库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制定住房配套建设管理制度及相关实施办法,监督指导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组织拟订保障房配套建设综合性政策,协调大型居住社区内外市政配套建设工作。
(二十)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二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科技进步;指导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制订发布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行业发展报告。
(二十三)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研究室
(三)法规处
(四)综合计划处
(五)综合规划处(市抗震办公室、浦江两岸开发协调处)
(六)科技信息处
(七)工程建设处(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
(八)建筑市场监管处(稽查办公室)
(九)建筑节能和建筑材料监管处(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十)标准定额管理处
(十一)质量安全监管处
(十二)城市管理处
(十三)村镇建设处
(十四)设施管理处(燃气处)
(十五)住房保障管理处(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十六)住房配套管理处
(十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房产权籍管理处)
(十八)物业管理处
(十九)房屋修缮改造和安全监督处(历史建筑保护处)
(二十)落实私房政策处
(二十一)旧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监管处
(二十二)审计处(公积金处)
(二十三)应急保障处
(二十四)信访办公室
信访办公室与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党委信访办公室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7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书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81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拟订本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推进工作。
(三)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和市级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等交通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和日常监督管理,参与交通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的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监管、项目报建、招投标管理和建设市场监管。2.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维护资金的计划平衡,确定交通基础设施年度维护资金总量规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提出年度交通基础设施维护需求,拟订项目计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并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年度维护资金总量规模,负责项目安排的统筹平衡。
(四)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计划列入本市年度地方标准修订计划,统一编号,并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研究,确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组织制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共同设立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代表双方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技术归口管理工作。
(五)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责。2.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解决好2011年前房屋拆迁问题。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为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登记管理职责,包括房屋登记的受理、审核、缮证、发证,权属纠纷调处,行政诉讼应诉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房产权籍管理和交易管理,主要指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交易监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协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指导房屋登记相关工作。
(六)与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民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建设项目管理等职责,承担上海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等)进行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探索特种作业操作证相互认可的机制。
(八)与上海市文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重叠的,由上海市文物局牵头负责保护管理;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点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重叠的,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牵头保护管理。上海市文物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