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1-07
沪府办发〔2015〕5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3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原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3〕68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