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5〕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深入做好本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各项工作,进一步服务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四新”经济和“三农”融资,促进上海加快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
(一)明确总体目标。探索建立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主,政策性、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发展,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有效合作的新型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效应”,充分调动商业银行参与银担合作的积极性,推动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不断改善。
(二)明确工作目标。推动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加快发展,培育形成一批融资担保行业龙头机构;加大力度促进银担合作;完善融资担保相关政策;探索搭建“投、贷、担”有效联动的新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有效放大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倍数。
二、完善担保体系
(三)组建大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优化整合财政支持资金的投入,推动设立本市大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以支持和服务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为宗旨,以多功能金融服务为支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和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与本市其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全方位合作,着力打造覆盖全市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着重建立有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有效开展的考核与激励体系,形成各方合力,切实将本市融资担保业发展和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工作提高到新水平。(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落实)
(四)完善市、区(县)两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区县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推动各区县设立至少1家政府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为本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市政策导向的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四新”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服务,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持设立面向科技、文化等特定领域的融资担保机构。(市金融办会同区县政府落实)
(五)培育形成一批融资担保行业龙头机构。在对目前已实施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发挥市属国有投资平台参股的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风控完善的政策性和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做强担保实力、规范经营管理。(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落实)
三、优化政策支持
(六)大力促进银担合作。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均纳入合作范围。建立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共同管理贷款风险。推动银行降低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缴纳比例,将担保贷款利率控制在合理范围。融资担保机构按照相关约定积极履行代偿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协助。(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落实)
(七)积极落实对各类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按照“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的原则,继续完善和落实国家和本市对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的风险补偿、业务补助和担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支持融资担保机构面向“四新”企业创新融资服务模式,加大支持力度,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杠杆作用和撬动效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农委等有关部门落实)
(八)完善对政府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或取消对其盈利的要求,建立以服务小微企业数量和质量、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扶持小微企业社会贡献度等作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允许政府出资融资担保公司承担一定的代偿风险,对担保代偿率和损失率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在尽职的情况下依法依纪予以免责,引导其在可控前提下承担风险、积极拓展业务。(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落实)
四、创造良好环境
(九)加大力度推进融资担保机构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有关政府征信平台之间的双向互动。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引导本市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不断扩大接入融资担保公司家数,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和信息服务,缓解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创造条件。(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落实)
(十)搭建“投、贷、担”有效联动的新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重点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整合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新型金融机构)、创投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等多种机构,整合银、政、企、园(区)等多方资源,促进各类资金与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有效对接,形成投、贷(债)、担“联动效应”,促进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市科委等有关部门落实)
(十一)为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提供必要便利。对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反担保物的抵质押登记,有关部门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升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对融资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落实)
五、加强行业监管
(十二)加强分类监管、分类指导。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公司治理、内部管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通报,将监管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引导银行和企业积极利用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结果。(市金融办会同区县政府落实)
(十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行业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运用,实现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实时监管,提升非现场监管的及时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做好涉及本市融资担保行业和重点机构风险的协调处置工作,稳妥化解、处置风险,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公司实施平稳退出市场,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市金融办会同区县政府落实)
(十四)加强各级监管力量。按照“监管力量与机构准入相适应”原则,市、区(县)加强监管部门的机构、人员、经费等配备,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切实落实好融资担保监管职责,为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市金融办会同区县政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