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2015〕4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2004〕5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日
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城市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整合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源和力量,提高处置效率,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应急联动处置,是指在应对突发事件时,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各种必要的应急措施,使危险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
第三条(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应急联动处置原则)
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配合、高效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应急联动中心工作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突发事件的报警;
(二)负责应急联动处置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
(三)负责组织联动单位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应急联动处置,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或专项指挥机构实施后续处置;
(四)负责配合实施海上搜救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联动处置;
(五)负责对全市应急联动工作进行指导;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各区(县)政府建立应急联动分中心,设在区(县)公安机关,纳入区(县)应急管理工作体系。
第六条(联动单位工作职责)
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部门、区(县)政府是联动单位。市应急联动中心可以提出调整联动单位范围,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联动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设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并视情设值班长(指挥长),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二)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通报预警信息,依托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做好预警发布工作,并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
(三)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组建和管理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队伍的训练和演练;
(四)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使用应急处置的专业设备、器材、车辆、通信工具等装备、物资和经费,保持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完好,确保应急通信的畅通;
(五)接到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后,迅速派出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快速高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
(六)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为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及其他有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突发事件报警受理)
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110”以及其他紧急救助电话号码,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突发事件报警,指挥、调度、协调联动单位开展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第八条(应急联动处置程序)
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应当立即予以核实。需要应急联动处置的,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向有关联动单位的指挥机构下达指令,组织有关联动单位进行处置。
联动单位接到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装备、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快速高效的处置突发事件。
联动单位接到超出处置能力范围的突发事件处置指令或紧急求助时,应当迅速核实、研判,并及时将信息及建议报送市应急联动中心或直接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置,不得搁置、延误。
第九条(应急响应时限)
市应急联动中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联动单位分类响应时限标准。联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应急处置队伍携带专业装备赶到现场开展处置。
市应急联动中心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需要,协调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组织、疏导工作,确保处置队伍快速赶赴现场。
第十条(分级处置)
属于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市应急联动中心应当直接指挥、调度、协调有关联动单位开展应急联动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市应急联动中心应当收集、汇总突发事件现场信息,掌握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市应急联动中心应当组织有关联动单位开展先期应急联动处置。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后续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市级专项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组织指挥)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确定现场指挥长,统一开展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应急联动处置队伍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长报到,按照相关规定,在现场指挥长指挥下开展现场处置。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处置力量和装备,协调有关联动单位开展现场处置。各参与处置力量及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长的指挥调度。
在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长应当对突发事件态势和处置措施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处置力量。当事态有扩大蔓延趋势或出现现场处置力量无法有效控制的紧急情况,现场指挥长应当及时报告,由市应急联动中心或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调集应急处置队伍、物资、装备进行增援。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紧急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下列紧急措施:
(一)封闭、封锁现场;
(二)实行交通管制;
(三)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
(四)开展应急征用;
(五)清除障碍物;
(六)疏散、撤离,实施紧急避险;
(七)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部队协助处置)
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加强与驻地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联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协同处置等机制。当需要协同处置时,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的危险状态得到有效控制的,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即告终止。后续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终止,由市政府决定。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终止,由市应急联动中心或现场指挥部决定。
第十五条(信息反馈)
联动单位在接到市应急联动中心发送的警情后,应当立即确认接收信息;应急联动处置过程中,应当尽快反馈应急处置队伍出动和到场情况、带队人员身份和通讯方式等信息,并根据任务职责,及时报告处置中所掌握的重要现场信息;应急联动处置工作终止后,应当及时反馈处置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后续工作措施。遇重大或特殊情况,联动单位应当即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区(县)应急联动分中心应当按照本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分别向市和区(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信息发布)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突发事件处置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由事件处置职能部门和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社会影响较小的一般、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由事件处置职能部门和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训练和演练)
依托本市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由市应急办、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救援总队统筹制定市级应急演练计划,协调推进演练工作。
联动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处置队伍的训练,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评估通报)
市应急联动中心应当对应急联动工作中值守应急、信息报送和应急响应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联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工作失当、贻误时机造成后果的,予以书面通报,并报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建立应急联动处置工作例会制度,加强联动单位工作情况交流、沟通。
第十九条(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联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应急联动工作职责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应急联动单位名单
附件
应急联动单位名单
1、市公安局
2、市司法局
3、市建设管理委
4、市交通委
5、市环保局
6、市水务局
7、市卫生计生委
8、市工商局
9、市质量技监局
10、市绿化市容局
11、市安全监管局
12、市民防办
1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4、市气象局
15、上海海事局(上海海上搜救中心)
16、市地震局
17、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18、市防汛指挥部
19、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0、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21、市电力公司
22、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23、(新增)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4、(新增)上海铁路局
25、(新增)虹桥商务区管委会
26、(新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27、(新增)市政府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