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2015〕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要求,定于2016年开展本市第三次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重要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本市第三次农业普查,查清本市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本市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
农业普查的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根据本市农业农村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上海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负责农业普查的日常工作。
各有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市财政局、市农委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有关区县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农业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农业普查工作,农业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农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农业普查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农业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严肃查处普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农业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严格质量控制。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要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农业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农业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农业普查中涌现出的先进事例,引导农业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农业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农业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