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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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4〕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

沪环保科〔2014〕278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4)为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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