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1-09
沪府〔2014〕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
沪环保科〔2014〕532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4)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