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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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4〕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

沪环保科〔2014〕532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4)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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