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12-17
沪府〔2013〕10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
沪环保科〔2013〕474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为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