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2015〕1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安全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维护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市场秩序,消除液化气安全隐患,确保液化气安全服务供应,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提出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全市液化气居民用户有300多万户。其中,非居民用户近5万户,年用气量约40万吨。在非居民用户中,餐饮企业户数较多但规模较小,营业场所安全用气条件差,且人员密集,一旦发生泄漏爆炸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市近年来发生了一些液化气安全事故,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非居民用户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时有发生;二是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液化气的行为屡禁不止,非法储存、运输、倒灌液化气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超期液化气钢瓶和劣质液化气流入市场,安全隐患严重。
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全市液化气安全管理,积极开展液化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打击非法液化气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整治不安全用气现象,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液化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的工作原则和目标
以“安全为先、属地为主、依法监管”为原则,实现液化气管理“三个转变”的目标,即由保供应向保安全、保供应转变,由市管为主向市区共管、属地为主转变,由用户自行换瓶向规范统一配送转变。
三、进一步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落实市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本市燃气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加强液化气行业监管。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液化气的生产、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液化气经营许可管理,配合和协助公安、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闲置建筑物、动拆迁地块等可能用于非法存储、倒灌液化气地下窝点的执法检查。市质量技监部门要依法加强液化气钢瓶充装、检验单位的行政许可管理,指导区(县)开展液化气钢瓶充装、检验和贮罐、罐车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公安消防、交警、治安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液化气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对液化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督查、抽查;加强液化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燃气管理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市交通部门要依法加强液化气水、陆运输许可及所辖水域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市工商部门要依法核发液化气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液化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产品的市场监管。
(二)落实区(县)政府属地管理的职责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落实本区(县)燃气、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质量技监、工商和商务等职能部门的职责,切实承担起液化气安全监管责任。要协调落实本区域液化气供应保障措施,加强对液化气站点的安全监管,加强对用户用气安全的宣传和指导,加大对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落实液化气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液化气企业是液化气站点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运行。
(四)加强对液化气钢瓶的管理
各区(县)相关部门、各液化气企业要加强对液化气钢瓶的管理,强化对各液化气企业钢瓶的使用登记、充装、定期检测和报废等的管理,严禁使用超期瓶、报废瓶,不得擅自回收和充装非自有钢瓶,严禁用钢瓶相互倒灌。市质量技监部门要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运用互联网以及信息化技术,在全市健全完善可溯源、易识别的钢瓶标识体系,提高监管水平。
(五)加快推进液化气供应的规范统一配送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对液化气供应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快完善区域液化气供应的服务方式,大力发展规范统一配送,在满足居民用气需求的同时,提升服务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全市性的液化气供应的规范统一配送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到2016年底,率先在中心城区全面实施液化气供应的规范统一配送;到2017年底,在全市范围基本实现液化气供应的规范统一配送。市、区(县)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液化气供应规范统一配送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六)加大打击非法经营液化气的力度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由燃气、公安、消防、质量技监、交通、工商和安全监管部门组成的打击非法经营液化气联动机制,重点加强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非法灌装、运输、储存、经营黑气窝点的打击,强化综合执法,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市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
(七)加强液化气用户的安全宣传教育
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力度,通过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媒体宣传与上门宣传相结合、常识宣传与警示宣传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液化气用户开展正规液化气企业识别、正确使用液化气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增强用户安全使用液化气的意识,减少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
(八)开展对液化气用户的安全检查
各区(县)燃气、安全监管、工商、消防等部门要组织督促工商业液化气用户特别是餐饮企业用户,开展用气安全自查,主动消除隐患。要落实液化气企业对用户的调压器和连接管的检查;严格执行餐饮等公共场所强制安装液化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的法规规定;对餐饮场所液化气安全供应、使用、存放、消防设施等情况进行排查,特别是要加大对小餐饮、小排档、小饭店、小火锅等用户的安全检查力度。对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可责令停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0日